改革踏牛步 司法醬缸待破

台灣司法冤案層出不窮 &nbsp刑求陋習錯殺無辜 &nbsp檢警法三方素養亟需提升

【邱國榮專題報導】1991年轟動社會一時的台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吳銘漢夫婦雙屍命案,被檢警起訴的被告4人分別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王文孝,其中王文孝為現役軍人,接受軍法審判後執行槍決。

經過李昌鈺博士的科學鑑識,檢警的蒐證均無法證明蘇建和等其他3人涉及命案,法院卻依自白認定被告犯案,縱然經過更審與再更審,法官依然根據自白判決被告死刑,即使多次審判中,也有無罪的判決,可是檢方依然不服上訴,讓這起應該在「無罪推定原則」下獲判無罪的訴訟,不斷被死刑糾纏。令人感嘆,被告的人命在司法面前,是否擁有法律該給予的平等?

1995年蘇案3人死刑定讞,檢察總長於同年對該案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訴,人權團體並組成了「死囚平反大隊」(蘇案平反大隊的前身)聲援蘇建和等3人;然而,蘇案在起訴迄今20年期間,歷經了高等法院2回更審、檢察總長3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以及目前的「再更二審」,原因在於該案的物證模糊,判決有罪主要以被告遭刑求的自白作為認定依據,與「自白法則」不符。

「自白法則」係指被告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不得採為證據,就算是證據,也無法作為認定犯罪的基礎,此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但蘇案的自白取得過程涉及警方刑求,檢方與法官不能作為證據。於是,蘇案出現法官判決死刑,卻未當庭收押的怪象。針對這種怪象,蘇案平反大隊聯絡人蕭逸民指出,「這是法官沒有信心下的判決結果。」蕭逸民表示,法官判決是依據刑求下的自白,根本草菅人命。

無獨有偶,類似屈打成招的情事不只一起。1997年江國慶案與2000年盧正案,2人含冤莫白地被判決死刑、槍決喪命;又今年8月13日台中警方偵破藏匿14年的「東海之狼」,可是未涉案的男子紀富仁卻在1997年遭刑求後自白犯案,因此被判死刑而蹲了8年冤獄;更審已經11次的陸正案嫌疑人邱和順,法官仍舊是依據刑求的自白,於日前判決邱和順死刑定讞。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濟南教會退任長老林永頌律師指出,被告因遭警方刑求而自白,於是含冤入獄的案件不勝枚舉。他指出,造成台灣司法冤獄頻繁的通病,都在檢警只有大膽假設,卻是沒有小心求證的辦案態度,台灣司法如此捨本逐末的辦案方法,離科學辦案的距離非常遙遠。以蘇案為例,警方根據自白所蒐證的所有物證,經不起科學鑑識,這點在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中已經清楚說明,警方的蒐證結果無法證明蘇建和等3人涉及吳氏夫婦命案。

「很明顯的,台灣司法體系下的法官,多數心中沒有『無罪推定』。」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說,台灣的檢察官竟然可以不必負擔舉證責任,同時檢察官、警方、法官等,皆無「無罪推定」的觀念,令人匪夷所思。防堵類似憾事發生,林峰正說,要從修法《刑事訴訟法》著手,以立法「強制」被告的自白要件,必須有律師在場,而且律師出席偵訊的費用要由國家負擔,如此一來,將會導正台灣司法處理刑事的態度,從此實踐科學辦案,落實勿枉勿縱;但是他透露,警政署遊說立法委員與上級的內政部,導致修法的工作,窒礙難行。

嘆司法人養成 惟靠評鑑彌補

【陳怡萱專題報導】針對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偏低,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七星中會濟南教會退任長老林永頌指出3個原因:司法官與檢察官的態度不佳、品質不好、及時間拖太久,肇因於考試制度有問題、「醬缸文化」以及整個司法體系不會認錯。

林永頌表示,「態度不佳」指的是早期法官兇悍不講理,現在因為民間司改會有在觀察,較為改善;而檢察官偵察中「門關起來他最大」,有的態度惡劣,用違法方式逼供,這些都是人民所痛恨的。「品質不好」指法官或檢察官調查不認真、不查證據。若以廣義的司法來說,包括律師、警察等對於案件的處理方式都會影響判決結果。「時間太久」則是指稍微複雜的案件可能一個審級就5年以上,慢到人民希望透過司法解決紛爭卻緩不濟急。

林永頌認為問題出在以下幾個面向,首先是法官、檢察官的錄取率不高,能考上的人都算是非常優秀,年齡大多25至30歲,但經驗卻不足。英美法系通常是由10年以上的律師選舉出來當法官、檢察官,而日、德雖跟台灣一樣屬大陸法系,但他們落實候補制度,「台灣的候補法官就在判案了!」

其次是整個司法體制為「醬缸文化」,司法研習不訓練如何有擔當、保障人民權益,而訓練照老套寫判決書等書面工作。司法惡質文化簡言為「不要出事,照升官圖升官就是」、「不關心品質,只想趕快結案」。林永頌直指:「他們只看到自己的辛苦,不會看到人民的痛苦。體制養成『結案機器』,從不關心如何發現真相、維持正義。」

而司法體制內沒有互評的制度,沒有人有道德勇氣去揭發不對的情況,「內部沒有自律能力、外部沒有監督機制」,導致司法問題層出不窮。再者,整個司法對於誤判、冤案不會認錯。林永頌說,其他國家也會誤判,但這是比例與態度問題,「前面有50個人判過了,我可以改判嗎?那我不就得罪那些人?」同一體系、官官相護,面子與升官比別人的性命還重要。

林永頌說,台灣的司法內部幾乎沒有自律能力,因此民間司改會才要積極運作。法官法已於今年6月通過,年底將可望實施「法官評鑑辦法」,林永頌樂見此一機制為台灣司法帶一絲希望。

「台灣司法雖有進步,」林永頌語氣一轉,「但這進步,有跟上時代嗎?」他笑稱台灣司法一年進一步,但現今數位時代一年進十步,「到底是進還是退?」他指出企業界人士感嘆台灣司法落後,「沒有品管」加上「欠缺競爭力」,如果是行業早就倒店了!

不過林永頌認為,就算覺得沒希望,這套司法制度還是存在,司改會要做的就是努力推動,讓它可以多進幾步,例如法官法的通過及法官評鑑的落實等。

論檢察官辦案 憑公義與愛心

【特稿╱李勝雄】人要有公義感及仁愛心,始符合上帝造人的目的;檢察官辦案,更應秉此原則。法律雖無直接用公義及愛心字眼,但由下列3方面,即可明白檢察官本應具有公義及愛心:

一、由檢察官的偵查權來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有自動偵查權。但無論是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包括媒體報導,甚至網路消息,他都可開始行使偵查權力,但必須「知有犯罪嫌疑者」。有了被告訴、告發的對象,甚至自首者本人時,檢察官要先確知有犯罪嫌疑,才開始偵查。如果所告訴或告發或自首的事實,並無任何刑罰規定,或無任何依據,就不應隨便發動偵查,造成人民的困擾。

一般人即使清白無辜,也怕被檢察官傳訊。如果,檢察官動不動就傳訊,無辜受偵查的人,身心就會受傷害,既無公義,也缺少愛心。所以,同條第3項明文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即有對無辜者之公義及愛心的用意。與同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也具有相同含義。

二、由偵查不公開來論:同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乃是保護尚未被起訴之被告名譽。但是許多名人或重大案件,即常有媒體透露偵查的內容,除捏造不實外,有不少是洩露偵查內容。甚至還舉行記者會,是否已違反偵查不公開,都值得商榷。諸多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案件,鮮見有對檢方之偵辦。

反而,律師對記者發表當事人之意見,或法律見解,無關不公開之偵查內容,檢察官就要對其傳訊,進行偵查,並移送律師公會懲戒;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官,不但無公義,也沒愛心,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三、由檢察官的起訴求刑來論:同法第151條規定,起訴須有合法證據,並足夠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起訴時,應有足夠的合法證據,可為法院定罪之根據,避免造成冤獄。否則,即便判決無罪,也已造成傷害。檢察官起訴,應基於公平正義,依法而為。如濫行起訴,有違公義及愛心原則。

檢察官給被告的印象,常專注對其不利之情形,而忽視對其有利的情形,就有失其公義之職守。而被告承認犯罪,有悛悔實據,可緩起訴,則准之,而不必起訴。如起訴,也要指出對被告可減刑的有利情形,兼顧公義及愛心。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被告涉嫌的罪名及法條即可,審理時再表示求刑的意見,較為妥適。但不少在起訴時即求處重刑,似乎被告已被定罪。縱然以後被判無罪,也難洗刷當時媒體大肆報導時的恥辱。因此,檢察官應僅列出涉嫌罪名及法條,交由法官審判決定,始符合上帝要人行公義,好憐憫的啟示。

錯殺無辜:江國慶案
軍法逼供陷罪 洗刷冤屈太遲

【陳韋鑑專題報導】江國慶案的意義在於,這是解嚴以來第一宗確定的冤獄錯殺案;由此可以深刻感受到,司法體系的問題不只在於白色恐怖時期的無法獨立,更是躲藏在封閉體系內的自大與漠視生命。

1996年9月12日,位處台北市大安區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發生5歲謝姓女童遭到姦殺的案件,在當時社會輿論壓力下,軍方的專案偵辦小組速偵速審,將認定涉案的江國慶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槍決,被槍決時年僅21歲。&nbsp

而在草率的執行死刑後,家屬多年來持續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結果也確定是承辦人員違法失職,指出當時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法將本案交由不具軍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總隊調查,並對江國慶刑求逼供,而後將本案轉交檢察總長續行偵辦,並提案糾正國防部且要求進行非常上訴。

2010年由台中地檢署重啟偵辦,2011年1月28日警方公布調查結果,證物上並無江國慶的DNA,反而與當時曾自白犯罪的同營士兵許榮洲DNA相符,許榮洲則是當庭承認犯行,並依強姦殺人聲押。

在真凶落網後,身為三軍統帥的馬英九總統公開向江國慶及其家屬道歉,並指示國防部透過法律程序協助平反江國慶名譽;然而,江國慶曾於遺書中列出10餘位與自身冤屈有關的軍方人員,其中,做出決策的最高負責人陳肇敏,以及刑求江國慶並逼迫自白的空軍反情報總隊相關人員,在特偵組於今年5月時起訴許榮洲時,以超過法定追溯期與罪證不足等原由,將10多人等裁定不予起訴,此舉不僅令社會大眾憤慨,江國慶的母親也公開表示,「我不能接受!」

而這場冤案受害者,除了謝姓女童與江國慶以外,由於真凶許榮洲在最初的謝姓女童姦殺案中未被逮捕,因此又逍遙法外,於1997年5月持續在台中地區連續犯下兩起女童誘殺案,甚至連其親姪女也受害,犯案手法宛如謝姓女童姦殺案的翻版!

司法顢頇的誤判、冤獄,不僅濫殺無辜,漠視人民生命外,延宕逮捕真凶也使得受害者徒增。

屈打成招:盧正案
刑求不論證據 輿論壓力幫凶

【林宜瑩專題報導】1982年的李師科土銀搶案,承辦5位警察在限期破案的壓力下,對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嚴刑逼供,最後王迎先在運送途中跳河溺斃,造就了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俗稱王迎先條款,才讓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有初步保障。在此之前,嫌疑人在警局內常是「直的進去、橫著出來」,死因是上吊、服毒、自殺、心肌梗塞等等,不勝枚舉,但經法醫鑑定後,都有生前被刑求至死的嫌疑。

台灣司法史上,江國慶是官方唯一承認死刑「誤殺」的案例,但到底有多少人被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判死刑而枉死呢?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很難確認類似『誤殺』的案例有多少,不過除了江國慶案外,至少還有『盧正案』是冤案,台灣司法界至今抵死不認!」

1997年12月18日,盧正被控以「鞋帶」勒死高中同學詹姓妻子,並將遺體棄置荒野,隔年1月,盧正被警察以協助調查的名義帶走,在台南市警五分局違法羈押,接受超過30多小時疲勞訊問,盧正一審翻供,指遭警察逼供自白,但未被檢察官及法官採納。

針對物證,檢察官認兇器為單股索狀物,排除盧正的鞋帶(因鞋帶為多股索狀物),但法官卻認定「鞋帶」就是兇器。被害人身上採集的指紋、血型的鑑定結果,都和盧正都不符。調閱偵訊影音內容,顯示自白過程出於脅迫、利誘、欺騙;在人證、物證上,檢調法官僅採信對被告不利的證據。1999年4月盧正一審死刑、2000年3月二審死刑、7月最高法院就判決死刑定讞。2個月後被帶上刑場執行死刑,速度之快讓搭救的兩位姊姊措手不及。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研究,美國在1973年至1995年間的4578件案件中,約有7%的死囚是清白的,換算成具體數字,代表的是320條無辜的人命。

「造成冤案不只是法官的問題,檢察官、警察和媒體,更是最佳配角。」林欣怡說,在輿論壓力下要速審速結,根本不可能沒有冤案。既然司法不能錯判,尤其是無法回復的死刑,若我們不信任台灣司法,又如何能信任死刑呢?

有罪推定原則:南科高鐵減振工程
用懷疑說故事 誤導法官仲裁

【李信仁專題報導】「無罪推定」和「證據裁判」是司法審判原則,但部分法官卻用「有罪推定」與「合理懷疑」為前題判案,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曾被控涉嫌「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就是一例。

為了解決高鐵南科段振動問題,2001年謝清志受託負責減振工程計畫,成功達成高標準減振要求,這項工程的規模與創新工法堪稱世界首例。

原是值得驕傲的工程成就,2006年檢調卻認為國科會捨低價就高價,懷疑有弊端,起訴謝清志等10人,即使他強調,比較承包商的工法,得標的廠商效果最佳,可是造價較高,外界不應只用金額做判斷,各項採購與合約絕無圖利特定廠商。謝清志的說法不受採納,以貪污圖利罪求刑48年,收押禁見。

謝清志收押59天後,台南地方法院在2008年7月30日一審宣判謝清志等10位被告無罪,案件調查2年間,媒體讚許檢方「勇打老虎」,事後證明此案「誤殺水牛」,僅小篇幅報導獲判無罪消息,與收押時的陣仗不成比例,對當事人和家屬所受的折磨沒有任何彌補。

謝清志在《謝清志的生命振動》一書指出司法檢調弊端說,檢方舉出證據,在法官宣判前,被告理應被視為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不幸的是,台灣檢察官的起訴書,幾乎都用「合理懷疑」來包裝編撰犯罪故事,用來證明故事的資料常錯誤百出,但承辦法官閱讀起訴書時,會受到影響而覺被告有罪。令人懷疑,有多少法官會堅守「無罪推定」和「證據裁判」?

前中研院長李遠哲認為,法治不夠健全,讓人不敢承擔和參與事務,對社會沒有好處,而檢察官沒有足夠的歷練,將判斷錯誤冤枉好人,台灣民主化過程,法治改革十分重要。

審判品質不良:第一銀押匯弊案
流浪法庭30年 賠上青春代價

【李信仁專題報導】司法纏訟耗時費力,有人惹上官司,大半輩子都在跑法院。1979年發生的「第一銀押匯弊案」纏訟29年,歷經99位法官、更12審,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漫長的訴訟,被告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2007年才獲判無罪,但3個70多歲的老人流浪法庭,耗盡青春,國家沒有任何賠償。

1979年2月28日案發後,從1980年第一審判決起算,直到2007年無罪定讞,官司打了將近30年。林泰治等人從40多歲開始跑法院,到了官司結束都已經是白髮蒼蒼,70幾歲的老年人,1/3的人生消磨於法庭,法院幾乎是另一個家。

林泰治、張國隆、柯芳澤原本是第一銀行中山分行主管,前途看好,1979年被控貪污與商人勾結詐領款項,3人被判有罪,期間還被收押2到4年;案發3年一審判決,法官准許3人交保,家人以為他們可以正常生活,但訴訟仍未結束,3人依然揹著「有罪的案底」,法院經常傳喚,使他們無法工作,丟了銀行飯碗,家庭陷入困境。

「一銀押匯案」在高等、最高法院之間反覆更審,無法終結,竟是因「判決書的附表文字、數字模糊不清」,一審判決後經7年11個月,最高法院才發現「附表內容難以辨認」,從更五審到更十一審經過16年,錯誤依然沒有更正;沒有更正的判決書附表,卻是案情關鍵的押匯金額筆數。法院疏失,造成當事人身心耗損、賠上青春代價。

後來,林泰治等人官司纏訟的故事寫在《流浪法庭30年》一書,作者江元慶提到,不良的「審判品質」令人疑惑,法官到底根據什麼來審理,司法可以永無止盡拖延一件官司嗎?林泰治等人的遭遇,只是台灣司法弊端的冰山一角,若不改善,每個人有可能成為下一個「流浪法庭30年」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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