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老教會的民主

◎葉維加

《台灣教會公報》3078期11版中,有1篇〈長執制度是否該變更〉,筆者對此有更深一層的體會。整個長老教會制度都應該要更改,而且更應該法制化。

長老教會長期以來以擁有民主制度為台灣典範,實在功不可滅,但從小在長老教會長大,從地方教會、中會到總會,參與過無數不同的事工,更感到長老教會法規的亂七八糟。真正遇到問題的時候,中會及總會法規所規範的內容,根本不足使用。

舉長執選舉來說,有的教會是以全部具有資格的陪餐會員列入候選名單,有些卻是用長執會提名,這種1國好幾制的作法,會是民主嗎?令人感到不解!筆者更曾看過連牧師自己的名字都出現在長執候選名單中的怪現象,而長執會提名更是容易遭到有心人利用,提名出有錢有勢、離婚或幾乎沒來禮拜的人選,這不是很奇怪的現象嗎?

牧師任期更是奇怪,有牧師任期3年,也有沒任期的,搞到牧師變成終身職,身為牧者當然會對自己的牧會工作得到保障感到安心,但強調愛之外,更要有完善的制度,不然上帝有滿滿的愛,怎麼還要人類先死一次呢?那就是上帝的愛及他的律法。

各中會也有不同的制度,當然各中會因應地方需求,選擇不同的制度及方式,難以苛責。但筆者曾經參加過幾次中會,選舉方式竟然都不同,有部長竟然會爆出新任部長未選出,由舊任部長繼續連任的怪邏輯。

至於總會,所有的總會議長、副議長似乎沒有出現過長老擔任,原因不外乎擔任議長,幾乎都是從副書記開始擔任,而想擔任副書記則必須提前運作,否則開會才剛見面,怎能知道要選給誰擔任副書記?而地方教會長老常常是輪派制的,所以根本沒有運作擔任議長的機會。換句話說,牧師輪都來不及了,還有長老的空間嗎?總會議長常常只擔任1年就下台,1年能夠做些什麼?誠心建議總會,應該邀請專家學者及牧長,好好的編修教會法規,讓其更具實用性,也讓長老教會這個百年大團體,更加進步!

(作者為財法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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