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戰爭的現代遺澤

鍾友全

宗教戰爭的慘痛教訓留給當代最大的遺澤是宗教改革,許多史學家認為宗教改革是現代性的開端。宗教戰爭源於各教派都想倚仗權勢讓自己主張的真理壓過他人,同時也有統治者是用來操作權力鬥爭鞏固自己的權勢。最後在互相無法毀滅的現實考量下,確立了各國主權至上、政教分離以及人人皆祭司的改革宗精神,用說理說服代替武力征服,開展了今日現代文明。在當代社會中,源於基督教教派真理之爭褪去了神學面貌後轉化成世俗社會的多元主義與包容主義,但共同基礎和底線都是尊重彼此的信仰(與不信),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對照今天的台灣,長老教會總會年會舉行後,似乎又嗅到宗教戰爭的煙硝味。反同婚的基督徒可以堅持其理念,也可以依照公民參政原則去宣揚沒有問題,可是在宗教團體內部的人事行政、對待立場不同的牧者/平信徒甚或社會大眾時,有沒有警覺到自己可能落入了倚仗權勢的陷阱(現代的權勢從赤裸裸的武力/暴力轉化為體制內的潛規則、排擠與排除、法律制度與行政裁量)?宗教戰爭似乎又再次以新的樣態呈現,只是政教分離的反省在台灣才剛開始。

另外,即使以基督徒的普世使命或普世真理的信念而言,法律/政治/經濟……各領域都應該服膺於上帝國的原則下,其價值規範都須有聖經教導做源頭,現實上這一套也只能在基督徒的圈子內說得通,出了這個圈子根本沒人理你;要去論證/宣揚一個理念,還是要從法律/政治/經濟……等非宗教領域出發,取得合理性和正當性,才能說服人,只是對基督徒而言還要多加上一個聖經上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也唯有在非宗教領域也取得正當性,並符合上帝教導,才能貨真價實地證明我們的信仰至高無上,超越(並包含)世上一切,不是嗎?

以同志婚姻所屬的民法領域而言,民法的建構除了受法理支配外,還有相當部分來自於文化風俗與習慣,是可以隨時代改變的,所以以前有冠夫姓、妻子必須以丈夫住所為住處、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意思不同時以夫為準等條文,都基於性別平等而廢止,性別平等不只來自法理,也是社會生活中的實踐已經漸漸落實。

當同志族群展現了除了性傾向以外在工作能力、人格尊嚴、自我實現與幸福感的需求都與多數的異性戀毫無兩樣,而婚姻制度在我們異性戀壟斷了這麼多年以來,從古代封建帝制時政治婚姻作為政治聯盟手段,農業社會為了勞動力多多生產,到現代後工業時期僅僅是兩個願意相愛委身、互守承諾的生活契約,而不以生育為要件,既然生育不是要件,同性戀無自然生殖能力又何礙其願意共組生活契約?看看我們六、七年級有多少人結婚不敢生,如果要譴責傳統婚姻價值(生育)被破壞,同性戀也不該是頭號敵人。民法可以也應該與時俱進,不能與時俱進的條文會被淘汰,基督徒/傳道人/基督教也會。

(作者為七星中會濟南教會教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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