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正 衝擊董事銓衡制

立院一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 總會幹部開會因應 期盼公部門顧及教會醫院特質性

攝影/林宜瑩

【林宜瑩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5月17日一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醫療財團法人部分,規定主管機關要加派一位「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公益監察人」,董事席次中,至少一席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另一席「非擔任主管職員工代表」由員工直接選舉產生,上述修法主要是衛福部針對「企業」所設立的醫療財團法人想有所規範,修法完成後,恐會損害教會醫院從屬關係及董事產生方式。

為因應《醫療法》修正可能帶給教會醫院的衝擊,特別組成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第62屆總委會緊急處理小組」,於5月31日、6月2日兩次聚集以商討對策,期望讓醫療主管機關與社會各界充分了解,教會醫院創辦緣由與「企業」醫療財團法人的不同。由於總會議長陳明志因公出國,由副議長薛伯讚召集,包括書記張顯爵、法規主委陳宇全、法律顧問李勝雄、總幹事林芳仲、助理總幹事鄭英兒、教社幹事林偉聯、原宣幹事Omi Wilang及律師黃秀禎、馬偕、彰基醫院代表等人與會。

現行醫院董事產生方式,是從台灣基督長老教會1260間教會當中,依教會法規推薦、再由銓衡小組遴選產生,過程公開、透明,審核標準及選任方式皆高於主管機關所謂「公益性」要求,且需肩負教會醫院落實醫療濟世與宣揚基督精神的雙重目的與使命,因此,長老教會以「銓衡」產生醫院董事方式,與《財團法人法》規定政府及公法人,對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董事具有「指派權」的意旨相同,期望主管及立法機關能讓教會醫療財團法人「予以準用」,以達成宗教設立醫療院所創辦捐助目的與使命。

《醫療法》第33條第4項無差別規範所有醫療財團法人,均應加派「公益監察人」,與會律師認為,該法顯然已逾越合理監督的目的,建議應仿效《私立學校法》,僅就規模達一定金額,或經營有問題的醫療財團法人才派「公益監察人」,否則硬性規定下去,恐讓醫療院所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應避免輕率修法為妥。

《醫療法》第43條規定董事席次需有「非任主管職的員工代表至少一名」,是參酌《公司法》修法方向,可是讓「員工」擔任董事,顯然無法達成「擴大社會與機構員工對醫療財團法人事務的參與」,《醫療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員工董事」以直選產生,無疑是讓員工處於競爭狀態,不僅不利組織和諧,恐會產生爭議且耗費龐大資源,更會破壞醫院監督機制與院務管理職場倫理的混亂,該修法時應更加謹慎為是。

第62屆總委會緊急處理小組也決議,會製作說帖讓立法及主管機關明白,「宗教」醫療院所的創設目的與「企業」有所不同,也期望透過媒體或立院舉辦相關公聽會的過程,讓社會大眾能普遍理解,教會醫療財團法人無論在董事產生方式,還是經營理念上皆以公益與宣揚愛心為優先,非以獲益為考量,且教會體制運作已超過150年並無發生重大弊端,期盼在《醫療法》相關修法上能顧念教會醫療院所的特質性,以確保教會醫院的永續經營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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