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和會召開規則看長老教會精神

黃文楷

每年各教會定期召開會員和會,是長老教會的一大特色。當我們自豪的宣稱「長老教會影響了民主制度的發展」的時候,多數也會以會員和會作為例子。這也是「萬民皆祭司」的宗教改革精神實踐,因為這讓會友有機會一起參與、討論教會的事工方向,並監督選舉出來的長老、執事是否忠心於大家的託付,讓每個人都讓教會更好的責任。

翻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法規上明確規定會員和會的召開時間和名單必須要提前兩週公布、會員超過半數出席會議才能成立,這些明確寫下的時間和規定,可以從制度上保障參與者的表達權利,並且避免召開者濫用權力、試圖設定「對召開者有利的情境」。

什麼是「對召開者有利的情境」呢?

試想當政府試圖要通過一爭議議題時,預想這議題會有抗議群眾,就會挑選在幽靜的郊外開會,讓抗議群眾無法輕易到達。

又或者為了降低投票率,刻意選擇連續假日的隔週舉行投票,讓外地遊子較少意願連續兩週回鄉投票。這些都是過去幾年我們明白看在眼裡的政治操作,但若這樣的「操作手法」也被宣稱彼此為肢體的教會拿來使用,那真的是整個教會群體的不幸。

6月6日《台灣教會公報》報導〈釋出善意 邀改革中!長老教會代表進行對話〉,文中定出了「溝通會議」的時間、參與人員。

身為「改革中!長老教會」決策成員之一,卻也是「看了報紙才知道」,原來善意早已釋出,會議時間早已決定。總會面對一群需要工作、下班後空出自己時間研究法規、參與改革的平信徒,「善意」的決定在大家都要上班的週四召開「協調會議」。這讓人不免聯想,過去政府在召開各種有環境爭議的公聽會時,選擇時間地點的策略不也相仿嗎?

教會彼此為肢體,彼此幫補、實踐彼此相愛,是耶穌給我們的命令。期待我們能有機會充分討論,在參與最大化的前提下,實踐「萬民皆祭司」。

哥林多後書3章6節:「祂使我們有才幹作新約的僕人;這約不是字面上的法律,而是聖靈的約。字面上的法律帶來死亡,但是聖靈賜生命。」

(作者為長老教會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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