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蜜:仍然堅守停止亞泥開採

礦業法修法草案通過 亞泥需環評 但族人不掉以輕心

【邱國榮採訪報導】行政院院會就經濟部所提《礦業法》修法草案,針對亞泥案做出了決議:草案立法通過後,亞泥在花蓮富世村的採礦權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至於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列入了修法草案,規範礦業權者需提出在地居民諮商同意權的文件,經原民會審查過後,送礦業局備查。

12月7日行政院記者會,經濟部礦物局長徐景文指出,礦業法修法草案通過立法後,亞泥必須通過環評,而且修法的6大方向中包括「落實原民權益」,設計在草案第43條第2款,內容是礦業權者必須根據《原基法》第21條,提出諮商同意權的文件送交原民會審查,原民會同意後才會送到礦物局備查。6大修法方向:強化環境保護、開放資訊參與、明訂回饋機制、落實原民權益、加強管理、刪除不合理條款。針對「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徐景文表示,院方會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然後依照判決的結果辦理。

行政院記者會後的下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族宣教委員會教社幹事歐蜜‧偉浪牧師受訪表示,行政院會雖通過亞泥案必須在修法草案通過立法後接受環評,但沒有提到亞泥必須提出「諮商同意權」的文件送審,也就是說,修法的方向有踐行原基法第21條,然而亞泥卻不需踐行,他感嘆有關原住民族權益的法律經常會自動轉彎。

歐蜜‧偉浪說,亞泥案在去年11月通過申請展限審查,這是政府用行政裁量權去通過礦權展限,這紙行政命令是亞泥的護身符。自救會提起行政訴訟目的要使政府通過亞泥展限的行政權變成無效,否則亞泥會繼續履行行政裁量所賦予的展限權利,所以,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其實是「亞泥主張的部分跟政府綁在一起」。他指出,監察院已經指出行政院、礦務局、經濟部及花蓮縣政府皆未依法行政,但顯然監察院所提出的糾正起不了阻嚇作用,因此,下一步戰場是在立法院,全國有超過20萬份連署清楚表明維護國土安全的立場:「撤銷亞泥展限,停止亞泥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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