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榮整理報導】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住宅法》,除了公益出租人的免稅額增加到1.5萬,相關稅負的減免由行政院核定,但是,社會住宅可負擔租金原則該怎麼定的問題,吳玉琴立法委員辦公室於11月23日召開第一場公聽會,希望能反應民間團體所服務群體在承租社宅面臨的困難,讓社宅政策美意,真正能夠幫助到最弱勢的民眾。

身為基督徒的吳玉琴指出,《住宅法》第25條的修法,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且定期檢討,將是對社宅租金訂出可負擔收費原則,提供法源依據。

(相片提供/吳玉琴立委辦公室)

吳玉琴表示,營建署10月8日有提供各部會和各級政府一個原則訂定草案, 原則就是參考當地最低生活費用,再乘上平均家戶人口數2.5人,再打3折(租金合理負擔佔所得30%),推算出低收和中低每坪不得超過490元這個數字,但營建署的草案只針對低收和中低收,做出租金上限的定價,但這樣是否能反映弱勢民眾的負擔能力?以及,制度是否真實反應入住民眾的所得狀況?還有,標準租金是市價8折但市價參考的標準是甚麼?諸多的疑問都有待一一釐清。

這次社會住宅可負擔租金原則公聽會結論共9點:

  1. 社會住宅可負擔租金設算原則可參考最低生活費用的設計,應依實際所得為準,涵蓋貧窮線邊緣弱勢戶。
  2. 有住宅法第4條的身分並非是經濟弱勢,社宅的租金設算原則仍應回歸同住家人實際所得狀況。
  3. 市價折數的計算應有明確估計方針。
  4. 社會住宅為弱勢民眾居住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設算原則應進一步減輕最低所得民眾的租金負擔。
  5. 中央與地方必要時應編列公務預算挹注住宅基金,以利民眾的合理負擔及社宅的永續經營。
  6. 各縣市的市場價格和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異同,營建署應訂出可負擔租金原則計算公式,而非訂出租金上限。
  7. 有關無家者居住制度,衛福部應研議如何反應其真實收入、可負擔性的專案審查及NGO承租社宅再分租方式等方案,以降低其租屋負擔。
  8. 有關低收和中低收入可負擔租金,建議依據相關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將房租佔比調降為15至20%,以符合真實需求。
  9. 營建署召開原則研商會議,應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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