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尚古早之十二】17世紀台灣教會的亞洲脈絡

巴達維亞區域圖。(相片提供/林昌華)

文圖林昌華

17世紀,荷蘭改革宗教會隨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拓展版圖在各地先後設立。從歐洲出發後經由非洲、亞洲最後到達南、北美洲,除了天主教以外,可說是涵蓋區域最廣的基督教教派。

如此大的地理範圍,荷蘭改革宗教會自然需要橫跨歐亞和美洲的聯繫網絡,網絡據點則隨著荷蘭船隊在歐亞美航路的補給據點分布。

舉例來講,船隊在冬季北風推動下從北海出發,先在北非西岸迦納利群島(Islas Canarias)稍做停留,補充淡水與新鮮蔬果,再沿著非洲西岸南行,接下來第一個重要停靠站是南非開普敦(Cape Town)。除了補給,這裡也是荷蘭東印度公司頒布命令和人事調整所在。開普敦之後,船隊順著西風往東航行直到澳洲西岸的群島,再轉往北行,最後經由巽他海峽(Sunda Strait)到達巴達維亞(Batavia),這一站可說是歐亞航路的終點站。所有荷蘭本國派出來的宣教師必須先向巴達維亞小會報到,再由這裡派遣到亞洲各個據點。

17世紀的宣教師,就是在這樣的脈絡下來到台灣。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巴達維亞是當時荷蘭改革宗在亞洲的基地,但事實不是如此,17世紀荷蘭改革宗教會在亞洲最重要的宣教據點是台灣。

17世紀台灣教會的重要地位


相對於摩鹿加群島(Kepulauan Maluku,香料群島)或巴達維亞,儘管荷蘭改革宗教會在台灣設立教會時間要晚得多,但其亞洲最成功的宣教地點是台灣,因為來台宣教師是真正把台灣當成海外宣教地區在經營。反觀摩鹿加群島和巴達維亞,荷蘭東印度公司官員為避免與信奉伊斯蘭教的當地領袖衝突,以致影響獲取香料的利益,禁止宣教師對當地人傳福音,只可對少數天主教徒傳福音。所以宣教師的角色是機構牧師(chaplain),主要關心對象是荷蘭派駐海外的官員和公司職員,宣教非其任務。

台灣既不生產香料,也非信奉伊斯蘭教地區,情況自然不同。1624年,荷蘭統治台灣初期,荷蘭東印度公司職員的靈性需求由兩位「疾病慰問使」(Ziekentrooster)照料,此為荷蘭特有教階,即未經正式神學訓練的初級神職人員,只能唸牧師撰寫的講道篇,無權主持聖禮。但三年後,首任牧師甘治士(Georgius Candidius)到來後,情況完全改變。他在熱蘭遮城內荷蘭人教會短暫擔任牧師後,隨即前往新港社,以他的居所作為教會,開始對西拉雅族人宣教。當時台灣最高行政人員台灣長官沒有阻止他,於是原住民宣教成為來台牧師的主要工作。

這是從教會歷史角度看台灣當時扮演的角色。17世紀影響台灣教會發展的因素,除了宣教師與原住民的互動,尚必須探究歐洲和東南亞脈絡,才能真正了解台灣教會歷史事件的「所以然」。本文將以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改革宗教會、在台服事宣教師與原住民為主要脈絡,探討它們在17世紀的台灣碰撞的火花。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成立


1602年3月20日荷蘭頒布〈聯合東印度公司特許狀〉(Octrooi van de Verenigde Oostindische Campagnie),允許荷蘭東印度公司擁有從非洲南端好望角(Cabo da Boa Esperança)到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Estrecho de Magallanes)之間印度洋和太平洋區域的貿易專斷權,公司有權對敵對的政府或地區宣戰、在特許狀規範的專斷區內組織軍隊、在商館所在地興建堡壘或武裝船隻,也可占領任何公司認為重要的地區並駐軍防衛。特許狀的有效期限是21年,屆滿之後可以再行修訂,而荷蘭所有國民都可以購買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出現,代表一個新時代的來臨。對荷蘭這個在1575年宣布脫離西班牙統治的新國家而言,不啻宣告擺脫獨立戰爭時期政治與經濟混亂的局勢,開始與原本雄踞四海的西班牙與葡萄牙一較長短,搶奪兩個天主教國家在亞洲和美洲的絕對控制地位。

荷蘭東印度公司由六個「商部」(Kamer)組織起來,即英克懷山(Enkhuizen)、荷恩(Hoorn)、阿姆斯特丹(Amsterdam)、台夫特(Delft)、鹿特丹(Rotterdam)、西蘭(Zeeland)。阿姆斯特丹商部投資總資本額的二分之一,西蘭商部投資四分之一,摩茲(Meuse,鹿特丹)、北荷蘭(台夫特)及西佛里斯蘭(West Friesland,荷恩)等商部各八分之一。六個商部的人派出代表組成董事會,稱為「十七人董事會」,當中阿姆斯特丹有八位,西蘭四位,其餘商部各有一位,第十七位則是由阿姆斯特丹以外商部選出。

由於荷蘭改革宗教會在荷蘭的獨立運動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所以政府官員必須是荷蘭改革宗教會會友,也因此荷蘭改革宗教會和荷蘭東印度公司之間維持相當密切的合作關係。加上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商部董事多為荷蘭改革宗教會小會成員,所以荷蘭改革宗教會可透過這些信徒將教會的建議變成董事會的議案,譬如萊登大學(Leiden University)內設立印度神學院(Seminarium Indicum),就是荷蘭改革宗教會和荷蘭東印度公司協力的結果。

招聘神職人員的嘗試


1602年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特許狀條文中,並沒有東印度地區宣教的相關規定。事實上,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之初,從業人員中也沒有專職的神職人員。當時船隻由歐洲航行至東印度地區需時十個月,在漫長的航行途中,實在需要神職人員負責主日禮拜的講道、安慰關懷患病之人或舉行過世之人的告別式,因此1603年開始,17位常務董事決議:「尋找兩位有經驗且合適的人員,以便透過上帝的話來導正東印度當地人的迷信,阻擋伊斯蘭教的誘惑,以及教導無神論者。」

類似的議案在往後數年不斷提出,但缺乏有意願前往東印度服務的牧師。1606年開始,董事會決議提供獎學金給四名神學生,交換條件是畢業以後必須受荷蘭東印度公司派遣,前往東印度服務。首位應徵者是亨利克斯.格拉修斯(Henricus Glatius),但儘管他願意受派至東印度,也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簽了約,最後卻因參與謀刺拿騷的摩里斯王(Maurits van Nassau)而死於斷頭台上。東印度公司首度嘗試找尋專任神職人員,以失敗告終。

平信徒擔任疾病慰問使


儘管尋找專任神職人員的工作不是很順利,但是前往東印度工作的士兵或職員中,卻出現一些對宣教有熱誠的平信徒,緩解了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初期缺乏神職人員的困境。

第一位是來自日耳曼的士兵約翰內斯.斯托倫貝克(Johannes Stollenbecker),他在前往東印度途中擔任疾病慰問使,而後在摩鹿加群島安汶島(Ambon Island)服事,自1605至1609年止。他最主要的服事對象,是前往東印度工作的歐洲人。

第一位服事東印度當地人的是約翰內斯.沃格瑪(Johannes Wogma),他是一位醫生,娶安汶島頭目的女兒為妻,會講當地語言。他每天有四小時(上、下午各兩小時)於荷蘭人駐紮地的勝利堡(Kasteel Victoria)教導當地孩童讀寫荷蘭文。1608年,他寫一封書信給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請求公司寄送讀寫練習簿到安汶島,他在書信中說,在他的課堂上,有超過50位學童可以在地方長官面前流利地背誦荷蘭語和馬來語的主禱文和十誡。

1611年使用於安汶島的ABC教材。(相片提供/林昌華)
荷蘭在巴達維亞設立的初級學校。(相片提供/林昌華)

機構牧師或宣教師?


第一位在東印度服事的牧師馬修斯.范.登.布魯克(Mathéüs van den Broek),1610年和首任東印度總督彼得.博特(Pieter Both)一起抵達東印度。他們先駐守在安汶島,由於當地有先前接受葡萄牙神父傳教的天主教信徒,所以博特命令布魯克在耶穌會的天主教教堂公開舉行改革宗教會的禮拜。有些當地人參加崇拜之後表示:「我們都曾經受過這種教育,但是你們做得比較好。」

同年博特和布魯克移往班達島(Banda Island),但是沃格瑪留在勝利堡,他不僅為駐紮當地的荷蘭士兵主持禮拜,也以馬來語講道,同時教導安汶島人基督信仰,如此服事至1612年。而後有另外兩位牧師抵達東印度,他們是揚.馬爾茨松.范.坎澎(Jan Maertszoon van Kampen)及加斯帕.威爾滕斯(Gasper Wiltens)。前者數年前曾以疾病慰問使身分在東印度服事,由於表現優異,因此被推薦給阿姆斯特丹中會(Amsterdam Classis)參加牧師資格考試,於1610年通過。

1603年出版的馬來與馬達加斯加語的日常生活語典。(相片提供/林昌華)
荷蘭與馬來文對照教理問答。(相片提供/林昌華)
17世紀的巴達維亞城。(相片提供/林昌華)

1611年,荷蘭「教會會議」提出建議,牧師只能為葡萄牙或荷蘭人與當地人所生的混血子女施行嬰兒洗禮。這裡的教會會議不是正式的教會組織,而是地方長官以基督徒身分召集職員舉行的非正式集會,比較類似宗教相關行政會議,但由於地方長官擁有政治權力,所以這個會議的決議也具有約束性。阿姆斯特丹的小會也曾經討論過這個議題,決議是假如小孩的雙親一方或雙方是基督徒,就可以施行嬰兒洗禮。這個議題顯示的問題是:到底在東印度服事的牧師是機構牧師還是宣教師?

如前述,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1603年決議是:「透過上帝的話來導正東印度當地人的迷信,阻擋伊斯蘭教的誘惑,以及教導無神論者。」字裡行間傳達極強烈的宣教意味。但是董事會1617年〈給前往東印度牧師和疾病慰問使服事的命令書〉(Instructie voor de Predikanten en de Ziekentroosters)中,卻絕口不提宣教之事。命令書第三條指出,牧師和疾病慰問使的主要職責是妥善照料信徒,對海上或陸上的上司要態度和善(soetigheyt),不管得時或不得時,都熱心且認真地執行職務,適當地帶領清晨、中午和黃昏的祈禱,並在禮拜天上午和下午聚會中教導信徒。

筆者認為,董事會在命令書中迴避宣教議題,主要是因為荷蘭東印度公司不希望進行帶有侵略色彩的宣教活動,如此會影響公司和摩鹿加群島部落領袖之間的關係,從而影響貿易活動。

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命令,坎澎便和當時在勝利堡服事的疾病慰問使合作,照顧荷蘭人信徒及其子女,直到1615年。

至於威爾滕斯,1615至1621年在安汶島,然後轉赴班達島。他除了教導當地青年學習荷蘭文之外,也將聖經羅馬書翻譯為馬來文,並編撰荷蘭馬來對照字典,這本字典後來經過同時期服務的牧師丹卡慈(Sebastiaan Danckaerts)增補後帶回荷蘭,在1623年出版。他另一件重要的貢獻,就是說服荷蘭東印度公司選派數位部落領袖的兒子前往荷蘭接受教育。雖然這個計畫後來失敗,但是這個嘗試鼓舞在台灣服事的牧師甘治士、尤羅伯(Robert Junius)和台灣長官普特曼斯(Han Putmans),數度寫信給董事會,請求選派數位台灣青年前往荷蘭接受神學教育,以便將來回台灣擔任牧師。

另一位重要牧師是丹卡慈。他於1616年到達東印度,最初於萬丹(Bantam)的荷蘭人教會牧事,同時學習馬來文,1618年轉往安汶島,所以與威爾滕斯熟識。威爾滕斯極力勸服荷蘭東印度公司接納安汶島青年前往荷蘭就學的提議時,丹卡慈也寫信給董事會,遊說那些代表接納這個議案。

東印度宣教澤及台灣


丹卡慈的馬來語學習得很好,能夠以馬來語講道,他還將荷蘭改革宗教會使用的《海德堡教理問答》翻譯成馬來文。為了讓荷蘭人了解東印度的風土民情,以及教會在東印度的發展,他撰寫了《基督教在安汶地區現況、歷史的詳細描述》(Historisch ende grondich verhael, vanden standt des Christendoms int quartier van Amboina),這本著作經過萊登大學教授會議審查後接納,並於1621年出版成書,成為剛剛成立的印度神學院教科書之一。

丹卡慈所著《基督教在安汶地區現況、歷史的詳細描述》的內頁及封面。(相片提供/林昌華)
安汶地區歷史與基督教現況該書內頁。(相片提供/林昌華)

筆者認為,甘治士來到台灣隔年就能夠撰寫《台灣島的講述與簡短的描寫》(Discourse ende cort verhael van ‘t eylant Formosa),相當完整描述西拉雅族的風俗習慣與宗教信仰,實在是受到丹卡慈《基督教在安汶地區現況、歷史的詳細描述》的啟發。藉由甘治士這份鉅細靡遺的民族誌作品,我們除了可以知道當時西拉雅族的社會結構和生活習俗,也能夠了解宣教師編撰的本色化教理問答背後的文化及現實因素。丹卡慈無疑是一位極具宣教熱情的牧師,這點可以由他弟弟為他的書所寫的序言中看出:
對他來講,只有向我們自己的同胞傳揚上帝的話是不夠的,他旅居當地最主要的目的,是讓那裡的人脫離生命悽慘的境地,並為耶穌基督贏得那些盲目和崇拜偶像的東印度人,因為他們被魔鬼奴役,並且活在上帝的烈怒之下。因此,他花費許多時間學習東印度的語言,並且獲得相當的進展,以致有時候他可以使用當地的語言傳教。藉著他的講道,已經有很多當地人踴躍來找他,他也為大部分成人和小孩施行洗禮。除此之外,他也為當地人兒童設立學校,每天教導他們基督教信仰及荷蘭文。

除了著書立說以外,丹卡慈還多次受邀到印度神學院教授馬來語及東汶島的風俗習慣。他的宣教熱情和研究方法影響他教導的學生,例如甘治士的民族誌與宣教理念,即受到丹卡慈極大的影響。

上述歷史可以說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台灣以前,荷蘭改革宗教會在亞洲粗淺的歷史描述。儘管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中沒有強調對東印度的宣教,但是董事會卻決議:「透過上帝的話來導正東印度當地人的迷信,阻擋伊斯蘭教的誘惑,以及教導無神論者。」只不過這樣的決議在東印度地區遭到忽視,結果就是神職人員是機構牧師或宣教師的角色定位不明。幸而,儘管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宣教的態度曖昧不清,仍然有許多神職人員願意以宣教師身分教導當地原住民基督信仰,並將荷蘭改革宗教會重要的教義書籍翻譯成馬來文作為教材。這些嘗試在在影響1624年開始前來台灣的宣教師,也是我們必須知道的17世紀台灣教會的亞洲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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