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監護處分現況 監察院籲請主管機關改進

(攝影/林宜瑩)

【林宜瑩台北報導】近來發生精神疾病患攻擊便利商店店員等犯罪事件,引起台灣社會輿論譁然;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在12月16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僅以1日進行精神鑑定,且有超過6成在刑後執行監護處分,恐會延宕急性期收容人的黃金治療時期;加上智能、心智障礙者施以監護處分毫無意義,皆不利其復歸社會,且有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虞,因此力促行政院、司法院等相關主管機關應注意、改善。

為了解台灣監護處分執行現況,王幼玲、高涌誠偕同司法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國家人權委員會及專家、學者們履勘2所矯正機關、10間醫療院所,並訪談26位監護處分人。2位監委指出,根據《刑法》第19條、第87條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可不罰或減刑者,若有再犯或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可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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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監委調查後發現,從2016至2020年3月,司法機關執行「監護處分」共863件,涉竊盜罪有297件、殺人罪96件、傷害罪94件、公共危險罪93件、妨礙自由罪46件、搶奪強盜及海盜罪43件、妨礙性自主罪40件;遭處分監護1年有414人、監護2年有236人、監護3年或以上者有86人;其中涉及暴力犯罪有181件,竊盜(297件)有超過5成被判監護處份1年。監委認為受監護處分者的行動受限、加上執行監護處分場所多為精神醫療機構,不能外出、外宿、治療模式受侷限、缺乏社區復健的轉銜機制,皆不利於復歸社會。

 

(攝影/林宜瑩)

2位調查監委表示,政府機關以治療照顧及預防社會風險為由,欲修法延長監護處分時間,也想根據嚴重程度進行分級分流,設置高度化安全維護管理的「司法精神醫院」,但監護處分性質屬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規範,並考量被告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及未來行為的期待性;監委提醒司法機關應審慎啟動監護處分機制,並對受處分者進行長期調查追蹤。

另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文,對長期監護處分卻無明顯降低再犯危險者,行政院也應盡早參酌世界先進國家做法,規劃促進其停止治療、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配套機制;監委也提醒,應先治療再處理刑事責任,避免錯失急性期的黃金治療期間,而智能、心智障礙者施以監護處分已無任何治療意義,相關主管機關應制定相關配套措施,進行多元處遇、彈性及跨領域合作之規劃,審慎評估使用合適方法,健全以治療為主的監護處分制度,以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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