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無遮欄】隔離精障者無法解決真問題

(相片提供/Pixabay)

◎管中祥(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近年來,有關精神障礙者涉入的刑案頻傳,不論是嘉義的「殺警案」或屏東的「挖眼案」,都引起社會高度關切。即使頗受歡迎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曾引發社會對精障者的討論並增加認識,但一連串的不幸事件,仍讓不少人感到恐慌,希望能隔離精障者,建立社會安全網。

法務部為回應社會,提出修法,立法院也在臨時會中排程審查。修法範圍包括《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等,刪除原有「監護處分」期限的天花板,亦即只要透過一定的程序認定,就能將犯案精障者的「監護」期間無限延長,甚至有可能永久隔離。這樣的做法或許能降低社會的恐懼,卻有違憲之虞,而是否真能解決問題,也引發社會不同看法,多個民間團體甚至召開記者會、發起連署,反對無期間上限的監護處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伊甸基金會等團體的聲明指出,按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監護處分屬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不得無限制延長。釋字第799號進一步解釋,為避免有牴觸憲法之虞,強制治療應建立更能促進其得以停止治療而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配套機制或措施。他們擔心一旦刪除監護處分的執行期間上限,將使長期或終身拘禁成為可能選項,除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的精神,引發違憲爭議,更將導致嚴重的資源錯置,讓精神醫療端難以承受。

我在主持的網路節目《燦爛時光會客室》中,曾邀請精障者、照顧者、律師、社工針對此一議題討論。林俊儒律師在節目中明確指出,法務部延期監護處分的做法並沒有實證經驗為基礎,而在過去的研究也無法確立延長精障者監護處分與再犯率之間的關係,不少精神科醫師與社工同樣質疑這樣做是否恰當。

事實上,犯案的精障不只是犯人,也是病人,國家在量刑時,也必須同時考慮他的身心狀況是否能治療?刑滿之後能否重新回歸社會?進一步來看,精障者的需要不只是醫療上的協助,更重要的是社會的關懷。人際之間的互動,不適當的隔離政策,反而會讓精神狀況更為嚴重,復歸社會後更難適應,甚至有再犯的可能。

雖然政府打算延期監護處分的同時,也計畫編列30多億元用在「精進監護處分」,以增加監護資源,並建置司法精神病房,服務每年約200名的受處分人。即使如此,也未能將同等的資源用於事前的社區精神醫療及照顧資源上,這樣的社會安全網,很容易淪為只是「補破網」的角色,未能建立友善的社會支持系統,也無法防患於未然。

或許,政府認為將大量的財力投放在司法精神病院的相關機制或延期監護處分是降低社會恐懼的解方,但是否真能有效仍需要多作評估;相反地,更多的資源用於事前預防、設置相關機構、改變社會對精障者認知,甚至建立更多人跟人之間的照顧關係,才是社會安全網應該思考的主要方向。否則,急於解決「製造問題的人」,卻不解決有問題的體制與社會,這套機制將製造出更多「製造問題的人」,真正的問題將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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