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跨國同婚權益 監院籲《涉外民事法》修法

(攝影/林宜瑩)

【林宜瑩台北報導】針對至今仍有467對同性伴侶無法跨國同婚,監察院於2月22日舉行「跨國同婚與第748號解釋」調查報告記者會,直指同性婚姻自由是重要的基本權,穩定社會的磐石;參與調查的監委王幼玲、葉大華、紀惠容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釋憲保障我國人同性婚姻權利,並未以國籍限制,刻意排除我國人與外國人的同性婚姻,因此監院該調查報告將函請行政院、司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參酌,並就監院調查意見中就兩岸無法同婚登記,轉行政院及大陸委員會檢討改進,並對無法跨國同婚以致影響400多對同性伴侶權益表達「實屬憾事一樁」。

3位監委在說明監院調查報告時指出,因接獲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陳情,直至今日,台灣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包括港澳及中國的同性伴侶仍無法在台登記同婚,或在第三國同婚後仍無法在台依親居留;經監院在2021年8月16日邀伴侶盟代表到院說明後,監察院就「我國民與尚未承認同婚國家的人士不得在我國辦理同婚登記,是否符合第748號釋憲意旨」「我國人與中國人民是否能在台辦理同婚登記」「已在第三國登記同婚伴侶或配偶是否能來台依親居留」3大問題進行調查。

紀惠容表示,跨國同婚無法在我國登記,是因司法院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加以阻擋,經各界陳情後,司法院就該規定提出修正草案,目前在行政院討論中;她指出,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涉外民事法律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判決,已有包括祈家威案、澳門案等3件跨國同婚登記判決勝訴。

至於台灣與中國同性伴侶無法在台辦理同婚登記,是因迄今行政院及陸委會以面談機制等行政措施尚待整合為由,遲未准許兩岸同婚登記。另就算在美國等第三國已同婚登記、育有子女者,也無法來台依親居留,雖然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有邀請內政部、外交部等相關機關研議放寬,卻因台灣不承認國人在第三國同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無法落實同婚依親居留措施;對此,監察院認為有違聯合國兩公約保障「家庭團聚權」規定及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意旨。

(攝影/林宜瑩)

七星中會和平島教會長老、監委葉大華表示,今年2月14日,伴侶盟帶著467對在台灣不能合法結婚之跨國同性伴侶的黃絲帶於行政院外陳情抗議;當中有65對同性伴侶在一起超過10年,還有一對台韓伴侶交往30年仍無法結婚。許多人因疫情關係被迫分隔兩地,陳情時有人還下跪呼求「不想當一輩子情人,希望成為家人」。她感嘆,現在人民有冤情已不用來監察院攔轎陳情,卻還有人在行政院門口下跪陳情,實在情何以堪。

葉大華說,2017年大法官會議748號同婚釋憲案後,跨國同婚伴侶因某方母國不承認同婚或僅做伴侶登記,使得這些跨國伴侶仍要繼續爭取權益,加上疫情更增加困難度;她直言,司法院及內政部未積極回應同婚釋憲案及憲法對同婚伴侶權益保障,反以釋函等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已形同制度性的性別歧視。

葉大華說,目前全球有30個國家承認同婚,針對已依法登記的跨國同性伴侶,皆有應受聯合國兩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家庭團聚權、平等權保障的高度共識,顯見保障同性伴侶家庭團聚權已屬普世價值,她希望行政院及司法院能抱持成人之美的態度,盡速完成《涉外民事法》的修法,不要讓國人只能透過打官司興訟依個案認定,才能獲得跨國同婚伴侶基本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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