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廣場】〈使徒信經〉修改說明文

◎鄭仰恩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信仰與教制委員會於2021年7月30日接獲七星中會濟南教會小會來函,提及華語版〈使徒信經〉的譯文有誤譯之處,且和台語版不一致,建議應加以修改。

濟南教會小會的提議重點如下:〈使徒信經〉的拉丁文版本只有三個「我信」,意指只有「上帝─聖父、聖子、聖靈」是我們信仰的對象,而教會僅是我們實踐信仰的群體。然而,華語版的〈使徒信經〉在最後「教會論」的部分多次以「我信」作為開頭,容易帶來誤導與教義上的曲解。其譯文如下:「我信聖而公之教會;我信聖徒相通;我信罪得赦免;我信身體復活;我信永生。阿們。」在台語漢字版本,就無多次「我信」之誤譯。

接獲該來函後,信仰與教制委員會在第66屆第一次會議中詳細討論,並同意修訂〈使徒信經〉台語、華語、客語版的譯文,同時發現標點符號也需要一併修正,因此提議在下次會議時深入討論,並邀請語文專家列席協助修訂工作。其後,在第66屆第二次會議中,邀請張德麟及曾昌發兩位學者參與討論,最後作成三項議決:1.所有的譯文版本都只保留三處的「我信」,且全文由「我信」為始分成三段;2.關於譯文中的標點符號,將分號一律改為逗號;3.台語版的「我信聖、公同的教會」修改為「聖閣公同的教會」。

為了幫助教會兄姊理解這些修改的理由,信仰與教制委員會請我撰寫此一說明文,以下分四點陳述:

第一,根據初代教會的傳說,〈使徒信經〉(The Apostles’ Creed)是在主耶穌升天之後的第十天,在聖靈的啟示下由使徒們共同寫成,但此一說法早已被瓦拉(Lorenzo Valla)及後續學者們認定為不符史實,僅能視其為傳說。然而,〈使徒信經〉這個名稱卻具有高度的正當性,因為其中所陳述的信仰條目都已經出現在1世紀末使徒時代的神學主張裡。目前,學術界的共識是〈使徒信經〉的前身是2世紀末在羅馬地區發展出來的信經,分別以幾個不同的版本及形式出現,較具代表性的是希波律陀(Hippolytus)在《使徒傳統》(Apostolic Tradition)中所收集的〈問道信經〉(Interrogatory Creed)。在其後的三、四個世紀裡,還繼續出現多種相似的版本。至於我們目前使用的這個版本,大約是主後700年在法國西南方開始通行的,後來被羅馬教會正式接納,並成為西方基督教世界最通用的信經,即〈使徒信經〉。

第二,目前西方教會所接納的拉丁文版〈使徒信經〉以及慣用的英語譯文都是以「我信」來開始三個分別的段落,即我信上帝、我信耶穌基督、我信聖靈。事實上,如果更仔細地加以分析,在原始的拉丁文版本裡,「我信」(Credo)這個第一人稱動詞只有出現兩次(我信上帝、我信聖靈),但信的對象(in)卻出現三次,分別指向上帝、耶穌基督、聖靈。因此,此次台語、華語、客語版的修改文使用三個「我信」並分成三個段落是適切的。不過,對此也有學者主張第三段的信仰告白同時包括「聖靈」和「教會」兩個對象,因此「我信」的對象不是三個,而是四個(上帝、耶穌基督、聖靈、教會),這一點值得深入討論。在本說明文裡,我僅提供兩個值得參考的案例。首先,初代教父奧古斯丁(Augustine)在北非的希坡(Hippo)所使用的〈使徒信經〉(約主後400年)是如此呈現第三段的信仰告白:「我們信聖靈,以及藉著聖而公的教會所賜下的罪的赦免,肉體的復活,永遠的生命。」其次,加爾文最終版的《基督教要義》(1559年)是以〈使徒信經〉作為架構,因此,第一卷是談論「創造者上帝」(聖父上帝),第二卷是「救贖者上帝」(聖子基督),第三卷和第四卷則分別討論「基督徒領受基督恩典的方式」以及「上帝邀請我們進入基督團契的外在媒介」,也就是所謂聖靈的「內在恩賜」(信仰與基督徒生活、基督徒的自由、揀選和預定論)以及「外在恩賜」(教會作為上帝俯就世人的主要媒介、教牧工作、聖禮、公民政府)的主題。換句話說,上述兩個案例都顯示,聖靈和教會是兩個交織且交融的主題,聖靈的工作與恩賜主要是通過教會的媒介臨到上帝的子民當中,我們可以藉助這樣的理解和精神來宣認第三段的信仰告白。

第三,〈使徒信經〉在每一段的第一句「我信(上帝、耶穌基督、聖靈)」之後的陳述都是使用直述句,簡要且流暢。因此,我們的修改文將分號一律改為逗號,以直述的方式呈現三個段落裡的信仰條目,且每一段都以句號結束。

第四,原本台語版的「我信聖、公同的教會」的表達方式確實不夠清楚,且容易產生誤解。因此,修改後的譯文除了將「我信」去掉以外,也將該條目修改為「聖閣公同的教會」,如此一來,台語、華語、客語版譯文的表達方式也會呈現一致性。事實上,不管是拉丁文版本「sanctam Ecclesiam catholicam」或是英語譯文「the holy catholic church」都是用相連結的兩個形容詞(聖閣公同、聖而公)來描述教會的特質,所以作此修改。 (作者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信仰與教制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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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見

  1. 我個人是比較喜歡舊版,因為修訂版雖然少了兩個字「我信」,可是在整個句子的語法上,教會仍然像是「我信」的對象;而且這樣子寫, 特別是聖神後面變成逗號,反而有把聖神降格的感覺,反而不好。

  2. 關鍵點在於聖閣公同的教會是不是我們信仰的對象?

    根據修訂公告的解釋:
    …初代教父奧古斯丁(Augustine)在北非的希坡(Hippo)所使用的〈使徒信經〉(約主後400年)是如此呈現第三段的信仰告白:「我們信聖靈,以及藉著聖而公的教會所賜下的罪的赦免,肉體的復活,永遠的生命。」
    …上述兩個案例都顯示,聖靈和教會是兩個交織且交融的主題,聖靈的工作與恩賜主要是通過教會的媒介臨到上帝的子民當中,我們可以藉助這樣的理解和精神來宣認第三段的信仰告白。

    根據這樣的解釋, 那第三個我信就變成相信聖神以及祂帶出的效果…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