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無遮欄】制度和關懷並非對立,是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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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睿銓(實驗學校校長)

兩年前,除了實驗學校的全職教學和行政工作,因為希望可以有脈絡地學習台灣文學,我考進中興大學台灣文學與跨國文化研究所碩士班進修。上學期開學後,因為工作因素,發現我無法規律地到校上課,經過幾番嘗試和掙扎,最後只能選擇休學。

然而,當10月8日我到校辦理休學時,卻被告知,因為已經超過了9月15日註冊日,我必須繳交1萬887元的學雜費後才能辦理休學,休學程序完成之後會退還三分之二的學雜費。而且,若不完成休學程序,我在學期末就會喪失學籍。

我可以理解,開學後至今,如果我「已經」選課、上課、使用學校的學習資源(如圖書館、網路空間)等,以學生身分使用服務以及相關為我處理的行政工作,作為使用者,我理當支付。然而事實是,新學年開始後,我甚至未曾踏進校園,也未使用任何學校資源,要求我支付學雜費才能完成休學手續,我以為不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至此,我想到的是,如果今天是我自己學校的學生,若是真不巧在某個時間點發生經濟困難,遇到以上這種狀況,學校就寧願他放棄學業嗎?出於好奇,我主動與中興大學相關處室討論。校方積極並和善地回應,他們是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附表二」辦理。

後來,我用得到的校方回應向教育部查詢該項法規適用性。教育部的回覆是,該法規為參考性質,校方得以視情況調整處理方式。

我曾經創業,帶領工作團隊,目前則是在一所學校裡肩負行政工作。我深信「制度」有助於工作效率,也能確保每個成員的權責和權益。只是,我也相信,建立了制度,不應該就失去了人性關懷。

美國各城市有一種交通法庭,收到罰單的人會被通知要去這個法庭說明違規原因。當然,也可以直接選擇繳罰款了事。法庭上,法官除了問你違規原因(是否當時需要緊急就醫)之外,也會問你的經濟狀況、健康狀況、是否要照顧家人、是否單親撫養、是否是退役軍人等看似與交通無關的資訊。綜合這些資訊,法官可以決定減免多少罰款,有時甚至全免。

這是一種有制度規範、也有人性關懷的做法。建立制度、規則、罰則,也用人性關懷去處理個案。就像在上帝眼中的我們,是人,不是一份一份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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