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法修法 民團提六大訴求期完備法制

環保署2020年啟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工作,日前行政院版本《氣候變遷因應法》送入立法院,4月28日立院的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氣候法令修法公聽會,關心《氣候法》修法的公民團體針對公聽會發表聯合聲明。(相片提供/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邱國榮整理報導】環保署2020年啟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工作,日前行政院版本《氣候變遷因應法》送入立法院,4月28日立院的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氣候法令修法公聽會,關心《氣候法》修法的公民團體針對公聽會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六大訴求,以完備氣候法制。

首先是拉高氣候治理層級,確立部會權責。聲明指出,過去氣候治理最大困境是中央缺乏有效的跨部會協調機制,造成各部會相互推托權責,難以有效推進氣候政策。要解決各部會間權責不清的問題,應於母法內明訂各部會權責,但目前政院版草案還是有幾點缺漏,如財政部應負責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或是較為新興的議題如公正轉型,目前尚未有明確分工。

訴求二是針對碳費有效性,需有執行目標與管考機制並擴大用途。碳費是此次《氣候法》修法最主要的政策工具,然而以現在行政院提出的版本,碳費不僅未設定減量成效目標,也缺乏成效監管機制,容易淪為下一個無效的空汙基金,不僅沒有反映環境被破壞的真實成本,更會使台灣被拒於國際低碳競爭圈之外,破壞各界對政府落實淨零排放的信心。政府應明確「碳稅」規劃的時程,拉高治理的層級,碳費政策應設有行政院層級的監管單位。

訴求三是要考量人權衝擊,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為優先。人們可能因性別、種族或階級,在面對氣候變遷時容易受到較大影響,成為「脆弱族群」,因此呼籲政府應新增人權面向研究,定期評估不同族群人權受氣候變遷衝擊情形,才能發展符合多元需求的相關政策。如原住民因與自然環境的高度連結,文化權在氣候變遷下有較高風險受到侵害。

訴求四是氣候治理不遺落任何人,強化地方治理、資訊公開、全民參與。由下而上的公民參與機制和地方政府的氣候行動,有助於氣候變遷政策的討論與推動,強化地方治理,除了現行的縣市政府氣候治理委員會,應增設12職等以上高級文官擔任縣市首長氣候顧問,協助縣市首長統籌整體城市氣候治理規劃。

訴求五是公民參與氣候管制,訴訟條款並肩同行。氣候訴訟已經是世界趨勢,許多國家都已有人民勝訴的案例,但台灣環保署對於氣候公民訴訟的納入,始終持保留態度,氣候公民訴訟似乎始終不在行政院版草案的討論中。然而台灣立法訂有許多環境公民訴訟條款,包含《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汙染防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汙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台灣過去沒有為這些環境法令增訂公民訴訟條款,造成行政機關疲於應付公民訴訟的情形。公民參與氣候管制,應有訴訟條款。

核能非台灣減碳選項,再生能源推動大步向前,這是聯合聲明中的第六個訴求。根據國際顧問公司LAZARD的報告,過去十年間,核電每千度電成本增加了26%,相較之下風電與光電成本則分別下降70%與90%,且核電成本是再生能源的3到4倍,這是沒有將核災善後成本、核廢料最終處置成本計入的情況。台灣要邁向2050淨零排放,必須堅定秉持「非核家園」原則,並致力提升再生能源發展,才是有效且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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