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權團體籲保障醫師勞權 彰基聲明回應爭議

(攝影/林宜瑩)

【林宜瑩台北報導】因現行《醫療法》規範,導致主治醫師與醫院另訂勞動契約但遭不續約或解聘時,易引發認知不同的勞動糾紛,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立委洪申翰於6月1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衛生福利部應制訂醫院與主治醫師契約範本,落實基本權益保障,勞動部應針對現行各醫院與主治醫師的勞動契約,展開全面調查及督導,而立法院應將《醫療法》勞動權益專章列為優先議案,盡速完成審查。而彰化基督教醫院也針對相關事件於記者會後發表聲明回應。

近日因彰化基督教醫院依契約不續聘皮膚科醫師邱足滿,使主治醫師長年不受《勞動基準法》及《醫療法》保障勞權之議題浮上檯面;邱足滿表示,在5月30日收到院方「契約期滿」通知書後,等同遭到「實質解雇」,她認為主治醫師勞動權益未納入《醫療法》,導致主治醫師工作權受損,醫院可依契約片面解約或不續聘,她個人深感受到傷害,也直言之前已有很多個「邱足滿」,若不趕緊修法,之後也會有更多的「邱足滿」受到這樣的對待。她強調,主治醫生在維護病人健康,其個人勞動權益卻不受保障,期望主管機關、立法院能看到主治醫師的委屈,將勞動權益納入法律保障,「使醫生更安心工作,這樣豈不是病人的福氣嗎?」

(攝影/林宜瑩)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長陳亮甫直言,由於近年醫療需多科會診,主治醫師需仰賴大型醫院的整合與他科合作,主治醫師在簽勞動契約時,就越來越喪失與醫院談判優勢,「對醫院端出來的契約內容根本沒有招架的餘地,勞動條件任由資方擺布」陳亮甫說,大型醫學中心級的公立醫院與主治醫師的契約內容,居然有「有臨床工作需求時,必要時調派工作地點,不得有異議」等字眼,也有醫師因不滿被調整工作內容、調動、減診等而想在契約期限內離職,卻又要面臨依約賠償高額違約金新台幣500萬元的案例。

台灣皮膚科醫會監事代表楊佳懿認為,主治醫師也是國民,應受憲法保障其工作權;縱觀現行法規,主治醫師勞動權益卻未受法律任何保障,而一位經過很不容易養成訓練、累積救治經驗的主治醫師竟可以被輕易剝奪其工作權,這恐是全民的損失。立委洪申翰表示,從2011年,「血汗醫護」問題開始受到台灣社會重視,經民間及醫師團體努力,在2019年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衛福部在2019年4月17日將《醫療法》修法草案陳報行政院,但至今政院院會還未通過、送到立法院,他呼籲應盡速審議《醫療法》修正草案,若不趕緊保障主治醫師勞動權益,未來恐會有更多的「邱足滿」。

而彰化基督教醫院於記者會後發表聲明全文如下:

回應邱足滿醫師記者會聲明稿
本院邱足滿醫師公開表達對於委任契約期滿不繼續委任一事,本院提出以下聲明稿回應,以正視聽。
一、 目前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共1,044位醫師,自陳穆寬教授就任院長四年半以來,僅4位主治醫師契約期滿未繼續委任,比例甚低,此實為正常人事審酌之結果。
二、 陳穆寬院長自107年就任以來彰化基督教醫院每年的年終獎金皆發放2.8個月,4年來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合計發給員工年終獎金超過新臺幣(下同)30億以上,陳穆寬院長照顧員工常在員工福利事項上加碼照顧員工,豈會為了節省32萬元的退休金,故意在邱醫師滿25年前10天契約期滿不繼續委任。本院的人事費比率高於部分醫院中心約在43%~45%,西醫主治醫師報酬市場行情,平均月報酬約在30萬元至50萬元之間。
三、 有關主治醫師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此為國家政策與立法權限,現行勞基法並未將主治醫師納入適用範圍,然本院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對於主治醫師予以參加勞工保險。另自96年1月1日起設有主治醫師退休辦法。再契約雙方簽訂為民法上之「委任」法律關係,雙方之權利義務均相等,並非全然偏向委任人方,且醫療有公益屬性,如偏鄉服務,實不宜因此將委任法律關係予以污名化,因採委任法律關係或適用勞基法之主治醫師,也會涉及主治醫師報酬或薪資結構問題,更涉及公益與私益衡量取捨,無法偏向一方遽下定論,如何兼顧,此均為國家政策與立法權限,彰基均予以尊重並依法作為。
四、 依彰基與邱醫師所簽立之主治醫師合約書載明:「一、乙方(指邱醫師)執業地點包括甲方(指彰基)之總院、分院及合作醫院,或派任支援之醫療院所。」足認配合支援二林分院乃邱醫師應履行之合約義務。雖邱醫師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依照所謂常規或慣例均係優先調派資淺主治醫師至分院服務」云云。然事實乃彰基為確保分院所在地區民眾能接受更好的醫療照護,彰基支援分院的主治醫師中,資深主治醫師超過七成,且彰基所有科部包含皮膚部醫師均有支援分院與偏遠醫院,最遠到台東。足徵邱醫師所言為個人主觀臆測,且若依邱醫師見解調派主治醫師,均應優先調派所謂資淺主治醫師,而不能調派資深主治醫師,與彰基服務偏鄉良意即有所違背。邱醫師並未負擔科部主管行政工作,雖支援分院節次增加,但總分院加總的門診節次並未增加。
五、 主治醫師雖然不適用勞基法,但彰基安排邱醫師支援分院均有參酌勞基法工作調動五原則之精神。又支援偏鄉服務為教會醫院職責所在,且為一貫以來秉持準則,支援分院對邱醫師薪資與勞動內容並未有變更,更為邱醫師自在彰基服務即已認知且明白之運作模式,且為執行醫療工作行為。彰基對於主治醫師支援分院有提供交通車接送,若自行駕駛車輛亦有車馬費補助,且得選擇公費搭乘計程車,堪認符合前開參酌之原則精神。另彰基夜診病人求診量雖大,已體恤邱醫師照顧家庭上之需要而沒有安排「夜診」,倘職務調動略有不便,但基於雙方當時簽約內容,均應屬邱醫師本可預見及預期,實不能以至偏鄉服務即謂屬不當職務調動。
六、 邱醫師透過通訊軟體吿知單位主管擬於領完年終獎金於111年3月10日離職,依合約規定,即便合約尚未屆期,基於尊重主治醫師專業與意願,主治醫師非不得提前終止合約。由於邱醫師已提前明示去職之意,顯見邱醫師已無心留職本院,為避免發生合約屆期後是否委任與否之爭議,以及其委任契約原就於2022年6月30日期滿,故而決定契約期滿不繼續委任,並給予祝福。
七、 有關邱醫師陳述至2022年7月10日就連續服務滿25年,醫院企圖躲避只差10天就滿工作25年之退休金,醫院實依107年1月16日第二次修訂的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體系主治醫師退休辦法「3.自願退休:主治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a1.服務十五年(含)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a2.服務滿二十五年(含)以上者。」執行。若資格不符此辦法之資格仍發給退休金,並無所據,惟院方體恤主治醫師在彰基服務的辛勞,特修訂「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體系主治醫師退休辦法」,使未來服務年限或年齡差距小於等於一年者,得由主管審酌員工情況,向院方提出退休申請,避免類似的誤會或遺憾再發生,此修訂辦法也適用於邱醫師。
八、 依本院「退職金規則4.支領資格:a1.民國87年6月30日以前到職之正式員工,且離職時服務滿4年以上者,於離職時可領取退職金。5.退職金發放標準:a1.符合第4.a1.項之資格者,其年資認定從到職日起算至民國87年6月30日止」。邱醫師86年7月10日到彰基任職,至87年6月30日年資為0.9769年,本院將以0.9769年年資核算退職金,於邱醫師離職時以一次給付,因邱醫師尚未離職,故本院尚未給付給邱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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