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專題報導】日前有民眾揭露自己三年前遭警察以「穿著清涼」為由不當盤查,事後該警員更透過民眾證件資訊找到其社交軟體帳號並發送交友私訊;此事經社群網路和媒體報導後引發「公權力/職權騷擾」的討論;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受訪時指出,過去不時有這類事件發生,而如今《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警方作為主責機關,希望有助於改善。另一方面,「取得個資」在網路世代並非難事,未必只是透過公權力或職權,要留意的是性騷擾、跟騷事件很多來自分手暴力和過度追求。
王淑芬說明,在某些類型的場域,例如性別比例差距大、團體存在階級文化等,確實可能會忽略多數以外其他性別的獨特和需求。但她根據自己擔任公部門性騷擾防治委員的觀察,公家機關還是會重視性別平等與性別暴力議題,比較令人擔憂的是宗教團體,沒有明確上級主管機關,較缺乏監督與把關機制。
觸犯《跟騷法》的行為人,警察機關將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若2年內行為人再犯,被害人則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王淑芬點出,書面告誡雖沒有刑事責任和效力,但實務經驗也發現,多數行為人觸法是沒有意識到跟騷行為違法,這種案例透過書面告誡多可約制;同理,保護令也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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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芬建議,若被害人因擔心行為人報復而不敢報警,可以請信任親友、師長等幫忙,或致電113專線聯繫社工,旨在及早制止行為人,避免隨著時間拉長導致行為人越投入、跟騷程行為越發嚴重,且在遭到制止時可能會產生更劇烈的反應行為。
王淑芬呼籲「平權」和「尊重」的重要,「要有同理心,去感受別人的感受。」並不是曾經有親密關係就能因此強迫對方完全配合自己的想法,這樣的認知需要更多教育和推廣。她指出,曾有位個案認為女朋友出軌,以「她要給我個交代」為由,不顧對方分手意願且持續騷擾;而這種覺得男女朋友因為交往關係就「屬於」自己的觀念屢見不鮮,「但事實是,每個人有他/她的自由意志。」
王淑芬相信,交往是雙方共同、但這也可能會改變的「承諾」,尤其是當其中一方認為彼此不適合繼續在一起,另一方是否能夠明白對方的拒絕、同理對方的感受就很重要,如果無論如何都拒絕理解、接受,那就是以自己的想法和行為去控制別人的自由及選擇,「我們可以多點理性和溝通來處理。」
現行的《跟騷法》聚焦處理「性或性別相關」事件,且書面告誡核發沒有時間限制,王淑芬認為接下來這2年會是法律的評估觀察期,公民團體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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