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專題報導】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為行政院版本,而不論是在立法時期草擬民間版法案與相關倡議,或是在法案三讀通過後的期許建言,公民團體多次在記者會及公開資訊中提到,現行《跟騷法》僅限「性或性別相關」、「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與明確性等問題,可能導致保障限縮。

《跟騷法》歷經10年努力才成功立法,有部分原因正是因為行政機關認為跟騷案件量龐大,擔憂資源排擠而無法取得共識。而如今政院版《跟騷法》將跟騷限於「性或性別有關」,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發展組研究員王秋嵐曾撰文直言,跟騷類型和態樣多種,要求第一線執法人員判定行為人動機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並非易事,建議未來應立法例,並明定豁免或排除條件。

現代婦女基金會在2014年就開始跟騷法相關草案研擬。(相片提供/現代婦女基金會)

而當初「民間團體共識版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小組」也曾就此議題指出,跟騷行為不僅出自性別和情感動機,例如因課業競爭而遭到跟騷,或是動機不明的網路騷擾等,這類案件在判斷上更顯困難,也可能形成安全保障缺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也建議刪除「性或性別有關」要件,改採明定不屬於跟騷行為之情形,擴大保護範圍也避免涵蓋過廣。

由於現行法令未明定「書面告誡」的核發時限,加上並無規範違反書面告誡之相關處置,公民團體擔心若時間拉長,恐怕無法及時制止行為人。又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始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書面告誡成為保護令的先決必要條件;然被害人可能是遭到跟騷初期便報警,也可能已忍受一段時間,此兩種情形所承受的被害風險並不同。勵馨基金會公民對話處曾撰文建議「保護令不以書面告誡為前提」,可同時進行,因應實務上緊急狀況。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與婦團在2021年召開聯合記者會。(相片提供/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

另有鑑於跟騷法的保護令內容多為消極禁止款項,未見積極條款,例如行為人填補損害、賠償、交付物件等,勵馨基金會認為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仍顯不足、需要調整。而對於被害人的保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呼籲要儘速推出、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建立更完善制度。

立法精神能否落實,很多時候仰賴執行。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等團體也曾在聯合聲明中提醒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小組」和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此兩項建議已在正式法案中獲得採納(第2條),對此公民團體也給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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