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從推動到立法經過10年。


《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述行為之一,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如針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進行下述行為,並同樣令其心生畏怖、影響生活,雖與性或性別「無關」,仍適用《跟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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