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泰陽專題報導】最近幾年我國發生多起跟蹤、騷擾行為,後續更衍生為重大侵害案件,最嚴重的莫過於2021年,任職於屏東某通訊行的曾姓被害人苦無有效辦法制止兇嫌跟騷,在下班返家途中遭假車禍、真擄人手法殺害;這起案件也加速《跟蹤騷擾防制法》於該年底通過、今年6月施行。台中中會三一教會長老、現任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董事長的張洛洋律師表示,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有跟騷及保護令相關規定,但適用對象卻只限於家庭成員、前任或現任親密伴侶,也因此需要另訂《跟騷法》。

此外,《社會秩序維護法》亦有對於跟追行為的行政罰,然而警察開罰前還必須要有「經勸阻不聽」程序。雖然警察出面可能令行為人暫時停止跟追,但警察離開後,可能又繼續跟追被害人,所以遏止效果不佳。而俗稱「性平三法」的《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僅就肢體碰觸行為論處刑責,且性騷擾必須是與「性別和性有關」言行,還要符合敵意環境性騷擾、利益交換性騷擾等要件,也無法針對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行為即時嚇阻。

另《刑法》雖有強制、恐嚇等罪名,但是跟騷行為若未達到強暴、脅迫程度,就無法構成強制罪;加上跟騷行為種類、態樣複雜,很多情況並非出於恐嚇目的,因此也可能無法適用恐嚇罪。且比起其他法令的重點在於「處罰行為人」,《跟騷法》更著重在「保護被害人」。

(攝影/洪泰陽)

但《跟騷法》施行後,民眾的安全保障就此完善了嗎?張洛洋強調,實務上仍有些問題,包含第一線處理事件的警察人員要如何判斷行為人動機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不少跟騷案件並不是追求、愛慕,而是朋友、同事、同學間相處不悅,如果限縮在「性或性別有關」,將使很多跟騷案件無法被列入保護範圍,甚至若跟蹤者以「性或性別」以外的理由作為藉口,豈非使得立法目的大打折扣?

張洛洋指出,根據《跟騷法》規定,跟騷行為被害人報警,警察受理後會進行犯罪調查,最重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攜帶危險物品進行跟騷,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警察也會進行「書面告誡」,作為對行為人即時約制;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則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他也直言,被害人必須歷經加害人「受書面告誡後」仍有「再犯」,才能向法院聲請防制令,這樣設計對被害人難說是即時的保護。

張洛洋認為《跟騷法》在未來仍有修法的空間,例如跟騷行為的定義在法條上仍屬模糊、判斷不易,且高度涉及被害人主觀感受,恐不利於被害人舉證;另外《跟騷法》施行後,警察機關是否有足夠人力因應如此龐大之案件量,亦值得後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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