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開發案 監察院糾正台東縣政府

(相片提供/監察院)

【林宜瑩整理報導】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BOT案,2003年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簽訂合約、2005年動工興建、2007年主體建物完工,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台東縣政府未監督業者於開發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又任業者不當擴大旅館量體,衍生環保抗爭及訴訟爭議,最終台東縣政府於2020年依仲裁判斷耗資新台幣6.29億元買回建物,嚴重排擠地方發展及建設;為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在8月16日通過對台東縣政府的糾正案。

監委高涌誠、田秋堇、趙永清完成調查報告,並在17日舉行記者會,直指此案中,法院判決認定規避環評、過度開發而引發重大環保爭議等,是可歸責於民間機構(美麗灣公司)事由,然台東縣政府濫用BOT協調機制、提送協調,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其違約責任,再由協調委員會作出該建物未來可供文教設施、遊憩設施、公益機構使用結論,成為日後仲裁庭判斷縣府應買回美麗灣建物的重要理由。因此,監察院亦要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主管機關財政部檢討投資合約及協調委員會相關規定,另函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另台東縣政府將協調委員會及仲裁案相關卷證資料核列為機密文書,禁止監察院對外公開,但負責調查的3位監委認為,美麗灣案具有公權力性質並攸關公共利益,並涉及公務機關台東縣政府行政作為,仲裁結果更動用6.29億人民納稅錢,而爭議處理階段之協調及仲裁相關程序文件禁止對外公開,有違公開透明原則;監院除通過對台東縣政府糾正案,也敦促財政部宜酌採法務部建議,於投資契約範本內明訂公開仲裁程序、仲裁判斷書及估價報告等文件,並應檢討現行協調委員會運作指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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