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採訪報導】在台外國人遭驅逐出境前,通常在收容所等待遣返,雖未有觸犯刑法卻有與受刑人類似處境;台灣人權促進會於今年發起「外國人收容所訪視計畫」,透過參訪、讀書會和講座等方式,帶領社會大眾認識相關議題。配合計畫,8月31日晚間舉辦「救濟之途路遙遙——談受收容人的法律保障與權利救濟」線上講座,邀請立詳法律事務所律師楊淑玲擔任講者,透過實際案例說明收容人處境和法律救濟管道現況。
目前,台灣有4間外國人收容所,分別在新北市、宜蘭縣、南投縣和高雄市;從媒體報導畫面可見,收容所環境其實類似於監所。楊淑玲首先解說強制驅逐出國或禁止入國等相關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法律為「行政法」,並非「刑法」;而收容所存在是為了方便管理,早期還有收容時間無限上綱問題,曾有失聯移工經歷收容240日才被遣返;楊淑玲點出,有些被收容人甚至不是觸犯行政法,而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
2013年公佈的「釋字第708號」中指出,收容目的在於儘速將外國人遣送,而非拘禁犯罪嫌疑人;權衡遣送所需的行政和手續時間後,約有7成可以在15日內完成。經此,《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將原訂「收容60天為限,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將延長至遣送出國」改為「最長不得逾15日」,延長則需經法院審理。楊淑玲認為,從收容聲請事件新制來看,現代法律已較早期合理。
接著,楊淑玲介紹「蘆洲阿財」「烏干達學生淪為學工」等案例,而她則曾接觸過緬甸籍學生受到矇騙,來台後不得不違法打工償還高額學費、遭到勞動剝削的案子。
楊淑玲也曾處理菲律賓籍漁工未符合防疫期間專案入境的規定,被移民署拘禁、處分驅逐出境之案件;但透過律師協助,依法提審成功、當庭釋放;又有鑑於當事人未有不法意圖,加上當時專案入境程序尚未明確,因此非法入境的刑事訴訟不起訴,未經查驗入國的行政訴訟也裁判廢止原處分。
講座最後,主持人、台權會南部辦公室法務楊紫婷認為雖然相關法律較早期進步,但對於「外國人收容」議題的關注仍有改善空間,例如期待社會不要直觀認定被收容人是觸犯規範、破壞秩序者,而是暸解過程中或有許多複雜與為難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