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反抗到立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20週年

(相片提供/婦女新知基金會)

【林婉婷整理報導】《性別工作平等法》在2002年3月8日「國際婦女節」正式施行、至今年邁入20年。勞動部特於9月3日下午假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歌劇院舉辦「敬!前進的光:性別工作平等法20週年音樂會」。《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促成,要回顧到早期企業內有許多針對女性的「單身」及「禁孕」條款,以契約要求女性職員如結婚、懷孕就要離職;尤其在1987年的「國父紀念館事件」中,女服務員除「單身禁孕」,更被要求簽署「年滿30歲便離職」契約。

(相片提供/勞動部)

當時,有57名國父紀念館的女性員工決定捍衛自身權益,於是請律師寄存證信函給館方,卻收到館方回覆:「我們是國家最高的文化機構,接待外賓時要介紹尊貴文物,接待人員必須儀禮端莊,但女人超過30歲就人老珠黃。」事實上,不只是國父紀念館,當時許多文化場館都有類似規定,如高雄市立文化中心也有類似事件傳出。

此事引起婦女權益團體憤怒、發起遊行,又向國父紀念館上級機關「教育部」陳情;同時也發現當時並沒有「職場性別歧視」之適用法條,於是在同年8月底,「婦女新知基金會」成立法案小組,包含律師尤美女等學者開始草擬「男女僱傭均等」相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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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小組完成「男女工作平等法」民間版草案,這是台灣史上首次有婦女團體為捍衛權益而研擬法律草案,並成為現行法條的基礎。雖然在推出後,即遭到企業抨擊;但婦女團體持續倡議,包含發起連署、召開記者會、拍攝紀錄片、公布調查報告、與政治人物串連等,在2000年的總統大選前得到民主進步黨籍候選人陳水扁支持;其上任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政院版草案,終在2001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隔年國際婦女節施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上路至今共歷經8次修法,最近為2022年1月17日公布、隔日施行之「育兒措施」修正,將「有薪產檢假」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為7日;「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只要有30日以上之需求即可以提出。又刪除22條規定,不論配偶是否就業或正當理由,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雖然天數增加,但包含婦女新知基金會、生育改革行動聯盟等公民團體亦指出,將「陪產假」與「陪產檢假」合併計算,恐反而強化「懷孕、生產是女性的事,男性僅能有限的參與」這種性別分工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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