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無遮欄】偵查不公開,以免傷及無辜

(相片提供/pch.vector - freepik)

◉管中祥(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台南殺警案」震驚全國,正當媒體與網民怒目撻伐兩位陳姓嫌犯之際,卻傳出原來是烏龍一場,殺警凶嫌另有其人。只不過兩名嫌犯已被起底、肉搜,還好當事人及早自行「投案」,否則不僅名譽受損,說不定還會受到「正義」的傷害。媒體流出的不只是「嫌犯」的照片,員警急救的照片及林姓嫌犯被警察制伏的影片也在媒體與網路流傳,雖然這些資料如何流出至今無人承認,也未受追究,但這已違反偵查不公開與新聞倫理。

過去因被誤認是嫌犯遭到社會唾棄,而走上絕路的例子經常可見,著名的「媽媽嘴事件」中的咖啡館老闆呂炳宏,以及「李師科搶案」被汙諂的王迎先都是例證。呂炳宏曾在一場記者會中表示,儘管後來法院還他清白,但走在路上仍被指指點點:「你不是媽媽嘴呂炳宏嗎,為何殺人不用被關?」

錯誤報導不僅影響無辜者的名譽,甚至會傷害性命,每一張照片、每一個字句的發布都必須格外謹慎、小心求證,以免悲劇發生。媒體為了搶快、搶收視率,往往忽略查證的重要性;而警方為了績效、升官、曝光,與媒體建立關係,會有意無意地洩露偵查中的資訊。然而,這樣做不僅影響辦案,也會侵犯人權。

2006年發生「南迴鐵路火車出軌事件」,當年媒體「看圖說故事」和「作文比賽」的報導方式,造成觀眾收視權益受到影響,各種明示、暗示李泰安涉案的臆測式報導形同媒體審判。更重要的是,舉凡檢警所掌握之相關案情、嫌疑人資訊、偵查方向,都被媒體鉅細靡遺報導。針對此事,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及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就曾發表聲明要求,請檢、警、調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若有違反並造成重大危害者,除依法負起民、刑事與行政之責任外,機關長官並應負起連帶或政治責任。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就已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也明定,除非另有規定,依法包括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隱私等,都不得公開。但偵查中的相關資訊卻頻頻出現,雖然問題也未必都在檢警,也可能是媒體憑本事取得,只是即使如此,報導也需仔細查證,以免傷及無辜,就算真要報導,得要秉持無罪推定原則,並作到把關,不透露相關當事人隱私,也不應藉報導之名侵擾相關當事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廣告/手到心至抄寫本-箴言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