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頻道】美國墮胎爭論再起:一個神學觀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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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堯(台南神學院神研所教授)
黃琬珺(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博士)

美國聯合衛理公會(UMC)在《紀律書》中指出:「對未出生人類生命的神聖性的信仰使我們不願同意墮胎。但我們同樣有義務尊重母親和未出生嬰兒的生命和福祉的神聖性。」「我們知曉生命與生命之間的悲慘衝突可能證明墮胎是正當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支持由經過認證的醫療提供者在適當的醫療程序下進行墮胎的合法選擇。」UMC秉持對所有人神聖價值的承諾,呼籲眾人虔誠地思考母親、孩子和家庭的正義、權利和健康。

美南浸信會(SBC)領導人則肯定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的決定,認為「多布斯訴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的發布,標誌著反墮胎運動的轉折點,這是基督徒、倡導者和許多人努力五十多年的勝利時刻。SBC長久以來,團結一致並努力讓「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對此,中西部浸信會神學院院長傑艾倫(Jason Allen)表示,「多布斯訴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是正確的,如此,將有更多的生命受到保護。東南浸信會神學院院長阿金(Danny Akin)提到:「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羅訴韋德案,我非常感謝主允許這個決定發生。」

為回應美國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的裁決,洛杉磯大主教、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USCCB)主席戈梅茲(José H. Gomez)和巴爾的摩大主教羅理(William E. Lori)發表聲明:「這是我們國家具有歷史意義的一天,它激發了我們的思想、情感和祈禱。近五十年來,美國一直在執行一項不公正的法律,允許某些人決定其他人的生死存亡;羅訴韋德案導致數以千萬計的胎兒死亡,甚至剝奪出生權……我們感謝上帝,法院現在推翻了這一決定……作為宗教領袖,我們承諾繼續為上帝愛人類的偉大計畫服務,並與我們的同胞一起履行美國的承諾,保障所有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3 墮胎在歷史上的神學爭論 

「贊同生命」與「贊同選擇」的信仰分歧,主要是來自「生命何時開始」和「胎兒有否靈魂」的神學見解。舊約聖經雖然說過「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耶利米書1章5節),然而,偤太傳統對靈魂是否從受孕之時即存在,或更早或更晚,仍有不同爭論。不過,照偤太的《塔木德》律法,胎兒是被視為母親身體的一部分,不被認為是一個人。也就是說,胎兒是「潛在的人」,並沒有像母親那樣具有完整的人格。出埃及記也說,殺害孩子者要被處死,但引致胎兒流產的,卻只需要較輕的懲罰(21篇22~25節)。

《十二使徒遺訓》提到,不能通過墮胎謀殺孩子,也不能在他出生時殺死他。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認為,胚胎從其形態完成的那刻起,就成了子宮中的人。《巴拿巴書信》也明言,你不能墮胎,也不能殺嬰。就連偤太歷史學家約瑟夫斯(Titus Flavius Josephus)也宣稱,我們的律法命令我們撫養我們的後代,並禁止婦女墮胎或在事後摧毀他;如果任何女人這樣做了,她將成為殺害她孩子的凶手。當然,羅馬帝國在君士坦丁成為皇帝之後,墮胎和殺嬰就被宣布為不道德,法律予以禁止。

其實,在主前4世紀時,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就曾提出一個有趣見解,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需要一個過程將女人子宮的物質,變成可以接受為特定人類的形式或靈魂的存在。也就是說,胎兒從受孕起,需經過一段時間才能被接受為具有人類形式及靈魂的存在。

5世紀,神學家奧古斯丁似乎也知道亞里斯多德的這個理論,即懷孕幾週後,胎兒才具有靈魂。他引用《七十士譯本》,認為胎兒如果在受孕時就完全成形的話,那麼古以色列人對意外導致流產的懲罰,就不會是輕罰(出埃及記21章22節)。不過,奧古斯丁也警告不要濫用這些理論來冒險犯下殺人罪行。

13世紀,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就廣泛引用亞里斯多德的思想來建構他的神學理論,其中也包含「理性的人類靈魂,在懷孕的最初幾週內並不存在」。他認為胎兒的形成,是漸進式的動態:第一個階段是類似胚胎的「營養生命」(successive life);第二個階段是類似胎兒的「植物生命」(vegetative life);而第三階段是「理性的生命」(rational life),這時才是胎兒成為人,靈魂進入人類的階段。儘管,建構在阿奎那神學的亞里斯多德哲學影響天主教教理至今,但「胎兒過程論」似乎不被天主教當局接受,天主教還是認為墮胎在每個階段都是錯誤的。

從13世紀至今,仍有天主教神學家認為,形成人或靈魂之前的墮胎,在道德上可能是可以接受的。但這些討論總是被教會當局拒絕,因為教會認為墮胎本質上就是邪惡的,道德上永遠不可能是正確的。最有名的例子,就是被天主教會除籍的當代神學家孔漢思(Hans Küng)。他認為,始於中世紀對「聖母無染原罪」(the Immaculate Conception)的崇拜,帶來了有關墮胎的神學立場修正。

現在,人們開始爭論靈魂是否在受孕那刻起就進入身體。照奧古斯丁的說法,受孕那刻起罪就存有。阿奎那遵循奧古斯丁的原罪神學,認為馬利亞與其他人並無不同,都被原罪汙染,需要基督的救贖。那麼嬰孩呢?奧古斯丁在《上帝之城》說,未受洗的嬰兒不能得救,而是被判處永遠的懲罰。據1439年佛羅倫斯大公會議頒布的法令,沒受洗而死的人是直接下地獄。

上述立場後來引起天主教神學家爭論:那麼,那些尚未出生的嬰兒呢?這場爭論在方濟各西斯圖斯四世(Sixtus IV)在位時,才與墮胎聯繫一起。孔漢思評論說,最早開始正式談論流產胎兒的教宗,就是西斯圖斯四世,他的繼任者西斯圖斯五世(Sixtus V)是第一個明確反對墮胎並通過詔書的教宗。

1745年,坎吉阿米拉(Francesco E. Cangiamila)出版了一本書《關於子宮內嬰兒的幸福》(Embriologia Sacra),描述醫生是如何進行成功的剖腹生產。坎吉阿米拉不僅考慮到剖腹產的問題,還討論了墮胎,他認為西斯圖斯五世倡導的懲罰無法解決問題,婦女會墮胎實際上是因為她們處於絕望的境地,無法保護自己的孩子。所以,用懲罰對待因墮胎而受創的婦女是不對的。

16世紀宗教改革時,加爾文認為墮胎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儘管是由於孕婦受傷而發生的墮胎,加爾文還是引用出埃及記21章22節,表明胎兒已經是一個人的觀點。宗教改革時代的領袖們,雖然仍受到那個時代的思想所限制,但宗教改革後的新教世界卻帶來嶄新的改變。

 4 女人也有上帝的形像 

墮胎至今仍是困難的倫理問題,涉及人類對生與死的判斷,與安樂死、自殺及死刑等問題同樣困擾人心。目前不管是「支持生命」或「支持選擇」,還是有人想在兩者間找到共同點,試圖減少衝突。1996年,一篇題為〈支持生命與支持選擇:能對談嗎?〉(Pro-life, Pro-Choice: Can We Talk?)的文章中,雖然正反雙方對墮胎的看法截然不同,但發現兩方之間確實有很多共同點。例如,雙方都願意為貧困的婦女及其子女(包括未出生的孩子)尋求更多的援助。

伊隆大學(Elon University)宗教研究所教授、美國長老教會(PC(USA))牧師彼得斯(Rebecca Todd Peters)博士在2018出版一本有關墮胎的書:《信任女性:生育正義的進步基督教論》(Trust Women: A Progressive Christian Argument for Reproductive Justice),書中談到,墮胎不是一個抽象的道德問題,而是一種現實的選擇,也是女性經常面臨困擾的具體問題。問題是,社會大部分的人,似乎無法讓女性自己回答,或自己決定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彼得斯從女性神學的角度,解釋這是父權體制下厭惡女性觀所造成的結果,而基督教對此文化規範的塑造,應負責任。跳脫「支持生命」與「支持選擇」的二元受限思維,彼得斯認為要解決女性墮胎問題,必須從「信任女性」作起。他以建立在「生育正義」的基礎上,提供了一個新的道德框架,也就是承認女性生育生活的複雜性,並在此背景下,認知生孩子和墮胎的道德後果。

宗教改革後的新教,由於不再視婚姻為聖禮,不再將婚姻相關的墮胎視為「神聖道德」問題,而是「自然道德」問題。因此,將「自然道德」(如墮胎等)問題,訴諸理性及科學知識來作理解與解決,這是近代新教把握時代信息的重要進步因素,也是當代新教主流教會必須認清的時代使命!

在此,我們必須真誠地指出,藉由過往的宗教教理來吹捧一種信念,不論贊同或反對,都應該了解所推崇的宗教教理都有其歷史處境的局限性。甚者,宗教更不應該聯合複雜的政治力來處理婦女身體自主權的問題。畢竟,根據聖經的神學理論,女人也是上帝所創造的,女人既然擁有上帝的形像,就應該擁有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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