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 11月26日交由公民複決

中央選舉委員會10月12日公告「18歲公民權」將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決定。(相片提供/中央選舉委員會)

【邱國榮採訪報導】中央選舉委員會1012日舉行記者會,公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即俗稱「18歲公民權」,將於1126日舉行投票決定國民年滿18歲是否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與被選舉權。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18歲公民權」是中華民國歷史上首次憲法修正交由公民複決,具有修憲公民作主的歷史性意義。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高度關心「18歲公民權」,過去長期以來倡議這項議題。擔任總會法規委員會幹事的總會助理總幹事Sudu Tada(舒度‧大達)牧師、信仰教制委員會幹事的總會研發中心主任黃哲彥牧師,以及總會教會與社會委員會幹事林偉聯牧師等,皆贊同國人18歲應具有公民權利。

Sudu Tada說明,公民權攸關國人權利與義務,18歲在中華民國法律上已經被賦予責任與義務,被認定具有自主的行為能力與足夠判斷力,既然已經有法律方面的界定,當然具有公民權利,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參加公民投票與被選舉權,所以18歲國人被賦予表達自己政治權利的公民權利無可厚非。

Sudu Tada又說,在知識取得方面,現在已經不像過去時代封閉或單一,資訊的流通與知識學習方式都非常多元,理當讓18歲國人擁有公民權利。生理方面,男女都在18歲前就成熟,具有是非判斷能力,加上社會已不是封建,而是後現代思想潮流與自我意識高漲,從地球村的角度去思考,男女18歲已經具有能力判斷是非。「照理講16歲就該有公民權利。」他說,以原住民族來說,16歲被視為成年人,開始承擔部落社會的責任,應對應地擁有義務與權利。

教會中不乏反對18歲公民權的聲音,認為幾乎都在打電玩,不夠成熟,不足以承擔公民權利,黃哲彥受訪則指出,不成熟不應該用18歲年齡界定,「公民權利這件事情,沒有讓他們去做,卻講他們不成熟,這也是我們教會必須去面對的問題。」教會談青年宣教或公民權利,卻以年輕為由框限年輕人該做與不該做的事情,這是把青年排除在外。總會正舉辦年度宣教分區座談,主題是青年宣教,從中可知青年人感覺到他們在教會被當作「工具人」,攸關權利的事情會受到限制,因此教會必須去面對問題。

黃哲彥指出,許多長輩在18歲時已經負擔家中經濟,甚至為人父母,現在卻認為18歲不成熟,但法律要他們負擔成人責任,要盡納稅與兵役義務,醫學也認定18歲就診不再歸屬小兒科,所以觀念要與時俱進,18歲國人有參與國家政治的公民權利。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複決通過的門檻是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所以至少需要965萬同意票。林偉聯表示,公民權利攸關是否成年,在民法就可以解決的事,沒有必要放在憲法;下次若修憲,應取消憲法成年的年齡規範,若有制憲可能也不應設定,否則下修年齡到1716歲,又會是不可能達成的艱巨挑戰。

林偉聯指出,長老教會認為16歲可以為自己的行為、信仰負責,凡願意於聖禮典、在眾人公證下告白信仰,即可成為陪餐會員,開始有選舉權與擔任教會執事的被選舉權,兩任執事後可被選舉為教會長老。從這角度看18歲公民權利,長老教會是贊成的一方,不過,長老教會並不滿意現行憲法,因為沒有制憲空間,此不滿意也反映在修憲的超高門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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