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廣場】願警民糾紛永不再發生

(相片提供/Pixabay)

◉陳義凱

據報載,兩名便衣警察烏龍抓錯人,誤認黃某為通緝犯,上前盤查遭拒,造成雙方拉扯受傷,事後兩名員警被提告傷害。其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之適當方法為之;同法第四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告知對方事由,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可以拒絕。

《警察行使職權法》已非常清楚說明,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若未著制服,雖有釋出證件表明身分,但因目前社會充斥假證件,不勝枚舉,在當下很難說服當事者。如前幾個月前筆者服務之社區大樓,某日來位便衣警察,說近日將會有高層到大樓附近某間知名廟寺參拜,祈求風調雨順,國泰民安。為了維護這位高層安全,想至大樓之頂樓,居高臨下四周勘查。這位便衣警察雖有告知派出所之出處,也有出示證明,但我還是請對方稍候,待我和派出所確認無誤後,再帶他至頂樓勘查,彼此確認目的,理性溝通。

警察或便衣刑警為民服務乃是天經地義,並且我國為法治國家,並非警察國家,警民理應合作無間,共同維護社會安全,打擊犯罪。警察行使職權若依法令規定,不致發生誤會,造成便衣警察傷人事件。但願此次警民糾紛事件盡快圓滿落幕,從此永不再發生,乃為全國人民之福也。(作者為台北新生基督教會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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