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 兒約盟回應促合作

台灣在11月14日迎來第二次CRC(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距上次審查已隔五年,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簡稱兒約盟)召開記者會回應。(相片提供/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邱國榮整理報導】台灣在1114日迎來第二次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距上次審查已隔五年,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簡稱兒約盟)針對審查情況及結論性意見回應,1118日召開記者會,提供非政府組織觀點的反饋,告訴政府不是審查後就可以鬆懈怠惰,也希望政府未來與聯盟攜手合作。

兒約盟召集人林月琴表示,根據衛福部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217歲青少年「蓄意自傷」趨勢從2014年逐年攀升,在2019年達到歷史高峰,多達52位青少年離世。監察院110年調查報告亦顯示,學生自殺死亡原因雖難以單一歸因,但經分析以「憂鬱症及其他精神疾病」為大宗主因,「感情因素」及「學校適應」亦為關鍵因素。林月琴表示,期待CRC的精神可以在政策中完整落實,肩負國人心理健康責任的單位更應該積極改善青少年自殺的問題。

國際審查委員關注的幾項包含預算配置、數據蒐集與運用、CRC的教育訓練與申訴機制等。兒少預算一項,行政院表示是配置問題,見仁見智,近四年已增加約900億預算增加更多公共化、更高品質的兒童照顧。林月琴指出,實際上此說法仍未回應失衡的預算配置問題,而所謂「更多公共化、更高品質的兒童照顧」的準公托存有濫收學費、壓榨教保員薪資等狀況,未考量現存問題與公托未來發展,僅用預算以偏概全誤導委員。

林月琴亦是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她表示,身為長年推動事故傷害防制的民間團體,亦關心事故傷害,根據國外研究,約有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兒童死亡事件可以預防,特別是事故傷害與自殺死亡的可預防性高達60%以上。但現有死因統計能提供的防治資訊有限,無法得知更詳細的脈絡情境資訊。因此,相較於政府量化數據的描述、分析或研究,死因回溯更偏向質性的個案研討方法,以具有代表性的死亡案例作為改善結構性問題的基點。其次,在兒少交通安全事故防治上,政府經常將事故成因推論為個人因素造成,嚴重忽視目前參差不齊的道路設計與流於形式的道安教育。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主任阮美嬴、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韓宜臻共同發言指出,這次國際審查委員的結論性意見中,看到台灣政府在促進兒少性健康與教育的推動上毫無進展,委員幾乎完全重申五年前的意見。台灣現行課綱與教育現場的教學實務,都仍未符合聯合國「全面性教育」(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CSE)標準,仍以過時、異性戀本位的「全人性教育」為核心,過於放大性的負面結果、不鼓勵傳遞正確的安全性行為知識,無法培養兒少對親密關係與性的協商溝通能力,更完全忽視LGBTI兒少的性健康需求。甚至有第一線教師因為教學生使用保險套,而遭到家長團體提告「公然猥褻」,造成教師群體對實施性教育的寒蟬效應。結論性意見中也提到政府數據蒐集層面的不完整,導致兒少心理健康、自殺防治、性與生殖健康的統計數據上,政府缺乏對兒少的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特質進行細緻分類,無法了解LGBTI兒少在這些面向的真實狀況。因此,建議政府除了主動透過研究調查實際了解LGBTI兒少的生活狀況,更應依照結論性意見直接諮詢LGBTI兒少的意見,確保他們在必要的醫療和各種支持性服務的需求都被滿足,讓政府相關政策得以回應LGBTI 兒少的問題與困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專員楊雁絜指出,依據CRC核心原則,即是兒童最佳利益及表意與參與權,法院對育有兒童之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判刑時,應考量不同判刑對兒童產生的衝擊;法院也應將兒童的意見納入考量,盡可能施以監禁外替代措施,而且不得判處死刑。因此,希望政府在這次審查後,能夠認識到兒童因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被監禁而導致的家庭分離,將對兒童最佳利益有重大影響;另應特別留意在審判過程中的兒少參與,避免受刑人子女成為國家使用監禁刑罰與死刑下的「隱形被害人」。

人本教育基金會、勵韾基金會、乘風少年學園、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亦各自發表意見,希望政府能夠重視民間看法,針對缺失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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