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數位性別暴力 立院通過四部相關修法

(相片提供/范雲臉書)

【林婉婷整理報導】隨著科技改革與普及,「深度偽造」(Deepfake)合成不實性影像、或是恣意攝錄與散播他人性私密影像的「數位性別暴力與犯罪案件」層出不窮,經過公民團體、立法委員等各界持續倡議,行政院於2021年3月10日提出《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在2023年1月7日、10日,立法院分別三讀通過上述四法的修正案,明定相關刑責及強化被害人保護制度。

《刑法》部分,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散布最重5年,意圖營利最重7年6個月;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散布最重7年,意圖營利最重10年6個月。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例如深度偽造),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最重7年有期徒刑。另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性侵犯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則計修正41條、刪除7條、新增63條,修正後全文計7章、103條。其中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以強化人身安全保護,並納入「數位性別暴力犯罪」被害人類別;且法院、檢察官有權要求加害人刪除、下架所持有或上傳的影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文增訂「移除成人性私密影像」法源依據,要求網路平台必須先限制瀏覽或移除該網頁資料,且保留至少180日資料提供給警察調查。而針對境外平台,主管機關則能命令限制接取,盡可能使台灣用戶無法直接連結到該頁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加重刑責,包含拍攝、製作兒少性影像者處7年以下徒刑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藉此營利者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付費觀看者也面臨1年以下徒刑或30萬以下罰金。

長期關心數位性別暴力議題的立法委員吳玉琴,在臉書貼文中表示,將督促衛福部成立「性影像集中處理中心」,藉由單一窗口協助網路平台業者處理限制瀏覽及移除、下架事宜。她亦特別提醒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等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處理數位性別暴力案件。

同樣關注此議題的立委王婉諭在臉書說明修法的進步,除了將網路性別暴力犯罪入法,更讓法益從「妨害風化」改為「性隱私權」,聚焦在被害人隱私、自主與人格權益遭受侵害,避免其遭受二度傷害。

她也坦言這次修法稍有遺憾,如「性影像」定義仍是「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恐加深對性的汙名化;且以性私密影像恐嚇被害人案件未另立法處理,改以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制定檢察官針對《刑法》第28章之1「聲請保全證據」處理原則。

立委范雲則在臉書承諾會持續監督修法後如何執法,例如即時下架影像;她在附帶決議中要求執法單位必須產出標準作業程序,法務部、警政署需定期提出數據統計和成效報告。(相片提供/立委范雲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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