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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藝人發起、組成的藝起發光教會爆發信徒與牧者間的衝突,躍上新聞版面,引發社會議論紛紛。綜觀這些被提出討論的爭議,有的實屬對基督信仰的誤解與偏見,然不可諱言的,也有部分建言確實值得教會共同省思:在各種宣教策略背後,是否背離了基督信仰的教導與原則?此外,由人組成的教會,難免會遇到意見不和、做法不同、甚至爭吵分裂的時刻,而教會成員又該如何面對這些心碎與傷痕?本期新聞專題邀請牧者與專家,一同探討如何建立相互扶持的信仰團體,打造安全又健康的教會。祈願從每一次的挑戰裡看見上主美妙旨意,讚美祂的恩惠與帶領。

總編輯|陳逸凡


尊重個人隱私權 建安全信仰團體

【邱國榮專題報導】教會常被稱為「家」,如何享親密關係又保障隱私是個備受重視的議題。台灣神學研究學院基督教研究所所長、心理學博士張雅惠1月3日受訪時表示,健康的教會就像家庭,有保護、支持和教育的功能,但未必有醫治的功能。多數健康的人在遇到困難時都有復原力,能維持正常生活。然而,若在教會的支持下仍無法撫平情緒,且情況持續一個月以上,影響社交和工作,並且反應泛化(即對非相關的人事物產生負面情緒),她建議尋求專業的靈性諮商協助。

(相片提供/台神)

張雅惠說,很多人期待到教會有回到家的感覺,希望能像家人一樣彼此關愛並互相扶持,因此人們會向教會的弟兄姊妹坦承自己的一切。然而,有時卻發現自己的事情被教會裡的人知道後被扭曲或斷章取義,或成為別人言談八卦的訊息,造成人際緊張和衝突。這使得人們開始懷疑,教會是否還是一個安全的分享地方。

張雅惠補充道,如果教會是一個大家庭,那麼家庭生活就是要培養親密關係和自主權。家人們能彼此親密且有歸屬感,互相信任並互相幫助,這是理想的;但也不應忘記要尊重彼此的自主權,遵守當事人的意願,讓每個人都有知情同意的權利,這樣才符合家庭倫理。「聖經中說我們要互相扶持並看到別人的優點,雖然我們可以互相關心幫助,但也不應越過界限侵犯他人的自主權。」她說,如果教會是屬靈的家,親密關係和自主權都需要用心經營,彼此擔當、互相尊重。

除了倫理考量,隱私權也涉及法律。根據《刑法》第316條,不得無故洩露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祕密。張雅惠諮詢過律師,目前尚未有牧師因違反《刑法》316條而被判刑的案例。此外,《民法》第18條也提到,如果人格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法院消除其侵害;如果有受到侵害的可能,也可以請求防止之。據《民法》第195條,人格權是一個綜合的名稱,涵蓋維護人的價值和尊嚴的權利,包括身體、健康、姓名、名譽、信用與隱私等。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教會中弟兄姊妹的隱私仍應受到尊重和保護。

張雅惠指出,教會必尊重他人的隱私,這樣才能建造一個安全的信仰團體。但是,有些為了維護生命安全的事項是必須打破保密協定,進行必要的通報,例如輕生危機等重大傷害事件。通報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安全,透過有關單位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她建議,這些常識,教會要列為必要的教育內容,提供給弟兄姊妹知情,可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張雅惠強調,靈性諮商專業可以幫人自我覺察,探索平時不自覺的內在糾結,提升問題解決能力。然而,一個人一旦主觀知覺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精神內在不協調,造成自己與他人的困擾與痛苦,則一定要尋求專業身心科的醫師評估,即時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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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提供|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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