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的自由

《基督教要義》第3卷第19章心得

◎蔡主恩(七星中會退任牧師)

余閱讀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本第3卷第19章〈基督徒的自由〉,對作者返回聖經來詮釋,深感折服,今書心得與感想如後。

●基督徒的自由之教義有三部分

&nbsp 第一部分記載在加拉太書中

1.對「基督徒的自由」教義須有正確了解:自由是稱義的副產品,基督徒的自由必先治死自己的私慾,方能正確地認識基督、福音真理及內心的平安。

2.律法上的自由:神呼召我們成為聖潔,「神召我們,本不是要我們沾染污穢,乃是要我們成為聖潔。」(帖撒羅尼迦前書4章7節)在成聖上,律法的功用是嚴厲教導信徒該盡的本分,激勵他們熱心行善,充分發揮律法上的自由。

3.加拉太書的教導:「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我再指著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拉太書5章1~4節)「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拉太書5章13、14節)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強調重點不在儀式律法,而是在於基督,是憑信心生活在基督的自由裡。

●良心的自由使人能在律法的轄制之外

&nbsp &nbsp甘心樂意地順服上帝

1.信徒的真順服在一切律法的轄制之外:信徒良心遵守律法,從律法的軛下釋放,甘心樂意順服神的旨。「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申命記6章5節)因此,我們必須先離棄一切私慾攔阻,方能甘心尋求神。

2.從律法的約束下得釋放,使我們能甘心樂意地順服:律法是嚴厲的,只有父神慈悲呼召,方能使人順服。神藉先知安慰我們:「我必憐恤他們,如同人憐恤服事自己的兒子。」(瑪拉基書3章17節b)文中「憐恤」意思是「寬容或仁慈地不看他人的過錯」。

3.信徒蒙恩得釋放後,無須擔憂內心仍有的罪:保羅勸信徒「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羅馬書6章12節),反要「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羅馬書6章l3節),「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馬書6章14節)故信徒無須擔憂內心仍有的罪。

●羅馬書證明「中性之事」(things indifferent)的自由

1.基督教自由的第三部分:所謂「中性之事」(?&ampdelta&ampiota?&ampPhi&ampomicron&amprho&ampomicron&ampiota)指非神所命令之事,加爾文認為毋須爭論,因易陷入迷惑中;不妨依良心自由去行即可。

2.為神的緣故使用恩賜的自由:「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唯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羅馬書14章14節)我們應該照神的意思,使用祂所賜給我們的恩賜,使我們與神相和,因著神的愛,來造就我們。

3.反對濫用基督徒的自由來放縱肉體的私慾:用自由作為放縱私慾、濫用恩賜的藉口是邪惡的;當學習保羅所說的:「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饑餓,或有餘,或缺乏,都能滿足。」(腓立比書4章11、12節)

●基督徒的自由與軟弱者及絆倒者的關係

1.不許濫用基督徒的自由,傷害軟弱的人:我們應當在乎弟兄的軟弱,以致不做任何傷害他們的事。

2.絆倒:你若輕率、放蕩、不照規矩來做事,因此絆倒愚昧和單純的人,這過犯要歸在你身上,因這是由於你自己的錯誤而來。「只是你們要謹慎,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了那軟弱人的絆腳石。」(哥林多前書8章9節)

3.如何正當地使用基督徒的自由:「向什麼樣的人,我就作什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哥林多前書9章22節b)我們的自由要能造就鄰舍,「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哥林多前書10章23、24節)

4.我們不可假意愛鄰舍而得罪神:我們對鄰舍要真誠,就連獻祭前向鄰舍懷怨都不可,宜先和好再獻祭(馬太福音5章23、24節)。至於保羅用奶而不用飯餵信徒(哥林多前書3章2節),是隱喻人若不吃飯,只喝奶是無法長大的。

●自由、良心與傳統和政府的關係

1.在一切人的法律下,我們的良心是自由的:我們的良心不受法律的轄制;且「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拉太書2章21節)因基督在我們裡面活著,我們良心是自由的。

2.兩種國度:其一為屬靈國度,受神教導,其二為屬世國度,受政府管理。前者的管理在乎人心,後者的管理則在乎外在行為。

3.良心的捆綁和自由:行為在乎人,良心則在乎於神;「無愧的良心」(彼得前書3章21節)即誠實的心,「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摩太前書1章5節)獻祭的食物可不可以吃呢?保羅說道:「我若謝恩而吃,為什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哥林多前書10章30、31節)神雖然約束人外在行為,卻不會捆綁良心。外在行為不只在乎飲食、衣裳,也包括受政府管理的法律。

&nbsp●感想

其一,加爾文書〈基督徒的自由〉教義有3,1.為律法上的自由,以加拉太書為依據;2.為良心的自由,即信徒能在律法挾制之外,甘心樂意地順服神;3.為「中性之事」的自由,指非神所命令之事,易陷入迷惑,不妨依良心自由去行。保羅稱靠律法稱義的人,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加拉太書5章1~4節)。就良心的自由言,信徒應先離棄一切私慾,方能甘心尋求神;在蒙父神憐恤後,良心得釋放,在恩典之下得自由。至於「中性之事」的自由,見仁見智,易生爭論,因它不是神所命令的事,不妨依良心判斷,自由去行可也。

其二,到底基督徒的自由與軟弱者及絆倒者的關係如何?加爾文要求:不許濫用基督徒的自由,傷害軟弱的人;也不許以輕率、放蕩、不照規矩來做事,絆倒愚昧和單純的人。要能造就鄰舍,愛人如己,「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哥林多前書10章23、24節),誠然,向什麼樣的人,就作什麼樣的人,以無虛假的愛心行事,總要救些人,信徒的自由正當地發揮矣。

其三,就自由、良心與傳統和政府的關係言,信徒因基督在他們裡面活著,故良心是自由的,不受律法轄制;雖然生活在兩種國度(屬靈、屬世)中,因受神教導、身心俱自由;至於外在行為,無論做什麼,均為榮耀神而行,則無愧的良心在兩種國度中,不受捆綁,均得釋放,得自由矣。

其四,加拉太書5章1節a:「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英譯:「It was for freedom that Christ set us free.」以freedom來表達自由;而「不自由毋寧死」或「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Life is precious indeed, Love is worth more but for the sake of liberty, we may send both away.)的自由則以liberty來表達。free與liberty均可解釋自由,只是前者可廣泛使用,表示全不受拘束;後者特指法律規定的個人權利,不是「完全不受約束」,而是不受某些特定約束。其實,自由不是放蕩形骸,或「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自由是:1.由自己的意思行動而不受拘束。2.人民所享有的自主法律權利。如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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