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名呼召】超越個人權益 身分法釋憲與待解爭議

(攝影/Dalul)

【Dalul專題報導】在探討身分認同以及正名的意義以前,首先要去解決「如何判定具有原住民身分」。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以我名呼召——原住民青年的信仰與認同」論壇的第一場專講「《身分法》4條2演變與爬梳釋憲違憲後待解爭議」,邀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及現任排灣族民族議會顧問Ljegay Rupeljengan(樂鍇・祿璞崚岸),從法律的層面討論身分認定,及未來需要解決的爭議。

《原住民身分法》於2022年4月1日經由憲法法庭大法官解釋後,宣告原住民身分法「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門檻」違憲,並應於兩年內修正。如果兩年內未完成修法,具有原住民身分直系血親的所有後代,不再需要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依原住民族別祖輩族別的傳統名字,即可申請原住民身分以及族別。

王毓正。

大法官也建議未來的修法方向,第一點:透過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第二點:可以在漢名以外,並列原住民傳統名字。而針對資源分配上,也建議把原住民身分跟原住民享有優惠措施適度脫鉤;最後則是針對「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認同表徵」宜尊重各族自主決定,透過共識認定。

王毓正指出,在探討《原住民身分法》未解爭議前,首先必須瞭解在台灣,原住民相關法律其實已經過40年演變與改革,而有關法條數量可以說是全世界前三名;然而這些法律,包含《原住民教育法》和《原住民身分法》等等,事實上起初都是為了「統治」需要。然而近年對於人權的重視提升,也讓原住民相關法律,開始重視基本權利、身分認同、族群發展的規範。

他表示,從國際原權宣言上來看,身分認同關係到許多權利判定,「知道自己是誰」本身就是一種權利,依照各自認同形成群體,有群體才有辦法進一步認定「自治權」規範或「決策權」參與,「身分認同是跟個人與群體無法分開的權利。」從個人出發,並與群體緊密聯繫;所以身分認同並不是指與個人有關,更是與群體、族群相關的權利和規範。

(攝影/Dalul)

談到違憲宣告後的待解爭議,王毓正指出,例如大法官建議最後一項:身分認同表徵未來回歸各自民族自主決定。但是以何作為族群中最大認定單位,是以「族」為單位?還是以「部落」為單位?加上兩年期限,是否真能夠在極短時間內讓各族群形成共識?如果共識是認為「按照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認定」又該如何解決?

另一方面,身分認定與優惠措施如何脫鉤?例如「族語認證」目的是為了族語能夠延續,然而今天如果學習他族語言,是否與政策目的牴觸?該如何實踐文化復振意義?所以在「民族別」貫徹是需要思考與解決的議題。

(攝影/Dalul)

Ljegay Rupeljengan則在與談中指出,思考《原住民身分法》登記認定時,往往要回到「族群集體發展」利益來看,必須跳脫「個人利益」觀點,因為這是影響群體的法律;而誠如王毓正所言,大法官建議認定要回到各族群的共識,這也挑戰原住民如何去看待個人身分、民族認同與權益之間的關係,然而不諱言兩年期限對建立共識是遠遠不夠的,且是在沒有任何行政命令、資源下,該如何修法?這是十分不合理的事情。

Ljegay Rupeljengan。

而各族群身分認證,也應該在台灣多元族群的實況下做到「平等」,因為這會影響後續權利分配;如果有些族群認定寬鬆、有些族群認定嚴格,就會有「不平等」產生。民族別差異該如何討論也是問題所在。從這些問題中可以發現,這些修法建議還是有許多陷阱藏在當中。

雖然如此,這也帶來契機,有可能透過部落議會或民族議會來回應法律,把「民族自決」精神實踐到法律層面,也能讓民族議會「法源化」,進而去追求「民族自治」,透過法律依據來建立共識基礎,會在群體權益上產生更多不同的討論。

他最後也點出,目前對於身分與正名的關係,可以確定「正名」有助於認同增加,卻不是唯一方式;藉由《原住民身分法》釋憲與討論,讓身分認定有不同處理方式;而現在也是台灣成為「正常國家」的契機,因為承認台灣原住民族在這塊土地上的權利,把原住民族歷史地位納入討論,而原住民族也必須積極發聲,去推動相關議題的討論與正名,讓台灣認知到這塊土地的歷史,不是「大中國」思維下的歷史,進而成為有自主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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