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對教會法規及制度的評論

◎李勝雄

已有146年歷史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PCT),是由信主受洗的各地區信徒建立教會,而依地區分布成立中會或區會,再由全部中會共組成總會。自主後1951年創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後,陸續制定PCT憲法、行政法、規則、條例、辦法等。乃基於聖經、相信耶穌為救主、使徒信經、信仰告白,依加爾文長老會之信仰教制而制定,雖非完美無缺,係井然有序的教會法規。

教會內的民主體制,不可與政治社會的民主相提並論。如陪餐會員、長老、執事、傳道牧師的資格及權責,牧師、長執由陪餐會員選舉產生,均有明白規定,乃依聖經「凡事都要規規矩矩按著次序行。」

教會法規要能夠落實,必須如牧師、長執就任的誓約來遵守;若要修正,也要按照規定在總會年會之決議通過。歷年來,教會法規均有增刪,不足時以解釋補充之。修改法規的議案經總委會交由法規委員會研議後提出,有關信仰教制也要交由信仰教制委員會研議,必要時召集各中會議員舉辦法案討論會,最後交由總會年會正議員討論表決,結果雖不盡如人意,但民主之至。參與的法規委員,總、中會議員中,不乏有法律專業的法學學者、法官、律師,更有對聖經及教會信仰及歷史有學識、經驗的牧長。

對於阿國執事於《台灣教會公報》3078期發表〈長執制度是否該變更〉及葉維加弟兄在3080期之〈長老教會的民主〉2篇文章,提供長老教會不少建言,很感謝他們對自己教會的關心。雖然,有的論點不一定正確,也不一定可行,但應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精神,誠心檢討改進,依法規的規定增刪修改。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更要切實履行,「莫得及此世間像款,tio?h用心志換新來變化家己,互恁會明白什麼是上帝善良、thang歡喜、純全的旨意。」(羅馬書12章2節)

(作者為總會法規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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