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務員的責任

◎李勝雄

4月11日台北地院判決某位台大前人事室員工離職前,利用10多位親友名義,詐領學校警衛退職補償金達2200多萬元,分別被判16年及5年4個月徒刑。同日象牙海岸前總統巴波,落選後不肯下台,新總統烏阿塔部隊聯合法軍攻入總統府,逮捕巴波下獄。

上述國內外事件,均屬國家公務員違背法律責任之下場。公務員侵占公款之刑罰比私人侵占公款嚴重,國家總統霸占政權不交接,亦係重大犯罪行為。

在教會及所屬機構當職的牧師、傳道、長老、執事及信徒,辦理教會、機構之事務,在法律上僅屬民間之私務人員,而非公務員。違反法律時,僅有侵占、背信、偽造私文書等輕罪處罰。甚至違反教會法規,不會受法律制裁。

然而,上述個人是蒙主救恩受召,以天國事工為目標,來服事上帝的基督徒。他們不但要對教會或所屬機構負責,更是要對上帝盡忠職守,我以「天務員」名之,乃要與對地上國負責的公務員比較。負責天國事務的天務員,責任比地上國的公務員,更神聖重大。

天務員不但要奉公守法,更要「著謹慎,來盡你佇主所受的職分。」(歌羅西書4章17節)。因此,天務員至少有下列2方面的責任:

1.遵守誓約:行政法第12章第12條牧師對長老、執事擔任總會、中會屬下機構職務者;及第125條對牧師、傳道師的戒規,均以違背誓約為第一款。誓約包括要遵守總會、中會的法規及決議。

因此,牧師的監選就任、續任依行政法第11章之規定,無續任,就離任。各委員會委員及機構董事應依銓衡條例任命,任期屆滿無被再銓衡連任,亦應離任,不得藉任何理由留任。

2.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天務員特別要手潔心清,對教會的財務金錢管理,要帳目清楚,絕對不貪不取,不謀求、不介入個人或他人之利益。

天務員違反教會法規可能不會受世上法律制裁,甚至也無受戒規。但「人有一擺死,以後有審判」,而且從基督徒開始。世上的刑罰最重的是死刑而已,而基督徒「因為咱已經得著真知真理,後來若甘心口的犯罪,就無閣有贖罪的祭,獨獨驚惶來聽候審判及欲吞滅對敵的熱火。」(希伯來書10章26~27節)比世上公務員的刑罰更嚴重可怕,豈不更須謹慎、忠心做上帝的天務員?

以天國為念、服事主的每一個天務員,均能如詩篇136篇23~24節,時時祈求「上帝啊,求?鑑察我,知我的心思,看我有什麼歹所行無,導我行永活的路。」亦要「莫得及此世間像款,著用心志換新來變化家己,互恁會明白什麼是上帝善良、通歡喜、純全的旨意。」(羅馬書12章2節)

但願每個天務員「就大牧者顯現的時,恁欲得著勿會衰退榮光的冕旒。」(彼得前書5章4節) &nbsp

(作者為長老,教會法規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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