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民意代表不能代表民意

◎民意

《台灣教會公報》3103期探討「牧師的續聘與否,由小會議決」的法規問題,深覺這的確是個容易引發問題的問題。現行法規在牧師續聘無所爭議時沒有問題,但如果牧師是受到教會會眾普遍肯定,卻被小會否決的情況下呢?或是牧師是被小會肯定,卻被教會會眾難以接受呢?這兩種情況,都很容易造成會友對立和會友流失的現象,而導致教會嚴重受傷。

新法規也容易被有心人利用,因為誰掌握了小會,就等於是抓住了整個教會的主導權。如果牧師與小會關係良好,那麼會友反對牧師續聘也沒用;如果小會員不喜歡牧師,那麼會友希望牧師留下也沒用。所以新法規之下,被犧牲的是會友大眾的權益。

這法規甚至被延伸應用到傳道師的請調,這究竟是適用還是誤用?傳道師籍在中會,理當中會才有調動權,還是依然得受這法規的轄制?究竟傳道師的請調與去留,是否真的必須先經過小會的「議決」?是否真的必須先取得小會的「同意」,才可以調動?

傳道師請調的法規,是否等同於牧師續聘的法規?法規的模糊地帶,容易滋生是非問題。當小會不放傳道師走,就說是「傳道師去留與否,由小會議決,中會無權介入」;當小會期盼傳道師快快離開時,又說是「傳道師的請調與小會無關,這是中會的權力,是傳道師自己的問題。」到底哪個說法才正確?在教會法規中,找不到任何有關傳道師請調的條例,若沒有明文規定或區隔,豈不是給小會開了方便之門,任由小會按其私心己意,解讀、援用法規,反而製造出「小會獨大」的問題,而打擊教會會友和傳道師?

雖然小會代表全體會員,行使各樣決策權,但若是小會本身有權力腐化或集體共犯、利益勾結&hellip&hellip等人性軟弱的問題時,民意代表不能代表民意,那麼教會會友只能默默承受或默默離去嗎?

這種問題已經並非少見,所以是否該重新考慮恢復舊法規,將牧師的續聘與否,還給全體會員直接參與的會員和會表決?是否也該重視和規範傳道師請調的法規條例?這樣才能合乎長老教會講求平等和民主的精神,也才能夠在制衡之下,促使小會和議會制度都更加健全。因為,法規的制定要保障的,應該是均衡的兼顧到牧會者(牧師、傳道師)、小會以及全體會友的意見。

(作者為長老教會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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