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道者提撥6%退休金

◎葉瑞安

《台灣教會公報》3117期3版中讀到〈5中會聯席 &nbsp憂勞基法影響教牧和諧〉報導,心中悸動莫名。因為自2009年9月8日勞委會公告「訂定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起,我即積極關心本案之發展,有幸參與新竹中會中委會提供意見,新竹中會也接納並於2010年2月9日第70屆第2次春季議會議案第3條通過決議,該提案辦法為:1.教會行政同工屬勞基法適用之對象應提撥之6%,由教會每年給予之離職金提撥,並取代之。2.神職人員非屬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對象,仍照各教會現行辦法執行之。其決議則為:1.照案通過。2.行文各教會。3.行文總會注意「牧師及傳道師非屬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且無從屬關係及勞務之對價報酬者,則無僱傭關係之存在,及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故無勞工退休金6%之提撥。

但是,實際情況是中會內各教會莫衷一是,無所適從。勞委會公告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牽扯出神職人員(牧師、傳教師)要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之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教會要否再給付神職人員6%勞退金,則須回歸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即神職人員須為勞基法第2條所稱之勞工,教會須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稱之雇主,方有提撥6%退休金之適用。換言之,神職人員須先行定位本身是否為勞工?教會是否為雇主?與各教會、中會間是否存在契約關係?為何種契約關係?

如果神職人員自認神的僕人,是獻身為活祭,絕非屬教會之雇工,更非屬勞基法所謂之勞工(我想沒有任何一間教會想以雇主自居),只要所有神職人員進行連署或由總會帶領各中(區)會向勞委會陳明,我教會神職人員非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應可解決教會要否再給付神職人員6%提撥勞工退休金議題。

但是,遲至今日方看到5中會聯席之報導,稍解個人憂急於十一;願主憐憫赦免我在此期間因心急、憂恐此議題造成教會與牧者間關係緊張而在心思、言語上所犯之罪。

關於教會公報所刊載5中會聯席會所提之3方案及總會代表所提方案,個人提供管見供參:自組「牧者職業公會」是一積極方案,可考慮,但是其需考量者至少為對投保者保障稍嫌不足及是否會造成一般人誤認牧師為一種職業之觀感。

個人以為,應由總會出面 ,邀集各中(區會)整合意見,若能達成神職人員非屬勞基法所謂之勞工合議後,向勞委會陳明,促其將神職人員公告為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如醫師、律師等)。不適用勞基法受僱於依法登記持有證照之宗教團體專任從事工作並支領報酬之神職人員,得以該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勞工保險。

(作者為新竹中會公館教會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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