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基督徒死刑情意結──也是「道德的人,不道德的社會」

◎好是123

2010年重啟死刑執行後,台灣死刑爭議一路沿燒到教會中。即便普遍不相信台灣司法體制的公正性,基督徒還是不乏有人主張,死刑是有限的正義,誤判是不可避免的必要之惡。有基督徒主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聖經原則,基督徒個人可以講愛、寬恕,但政府卻絕對不可。這種把個人與集體一刀切的言論,無形中正陷入神學家尼布爾所謂的「道德的人,不道德的社會」迷思。

法學家詹姆士.惠特曼(James Q. Whitman)在《合理懷疑的起源:刑事審判的神學起源》一書中指出,合理懷疑的原則不僅關乎事實證據的認定,更在回應中世紀以降司法人員在審判時所遭遇的道德安適的難題──如何避免誤判血懲,而在上帝面前犯罪?如何避免因為不肯寬恕、憐憫他人,而使得自身的罪無法得到上帝的赦免?

「如同眾人所知道的,壞人任意殺害好人;但好人卻不允許殺害壞人,除非透過公開戰爭以及法律審判。這是屬於上帝的諸多奧秘的其中之一,是人所無法理解的。」Agobard of Lyons大主教所言上帝的奧祕,構成了刑事審判中合理懷疑的神學起源。一方面,正是由於好人有所不能為,中世紀的神學家幾乎都做出「要當心你在審判時,你正冒著成為謀殺犯的風險」之提醒。另一方面,這樣的風險,在一個沒有監獄制度的社會,似乎是人所無法避免的,所以有了設定嚴格門檻的必要,「如果你心裡存在任何的懷疑,如果你感到一絲一毫的疑惑,你知道的,最安全也最合人心意的做法,是慈悲為懷,無罪開釋。」

只是,即便有了合理懷疑的把關,死刑處決帶來的罪咎與不安感,仍舊陰魂不散,於是乎,近千年的司法演進的歷史產生了4種程序來解決良心的困境。方法容或有異,但目的卻是同一個,企圖把個人的決定(判決)與其所導致的後果(死刑)脫勾。這4種程序包括有:1.集體化,陪審團的出現,如果這件事是我們大家一起做的,個人就不用負責任。2.隨機化,把有罪、無罪,或誰該下一個被處決,這些難事交於擲骰子或靈媒來決定。3.責任轉嫁出去,如同彼拉多洗手一樣,民意都這樣要求,所以與主事者個人無關。4.否認自己扮演主導性角色,也就是說,被告違犯的是法律,而非個人,因之,要處死被告的,也是法律,並非受害者或法官個人。

司法傳統處心積慮、想方設法地要去除死刑處決為基督徒良心帶來的難題,不免讓人要問,為何不乾脆廢止死刑,改用其他可替代的刑罰?如果不是報復心切,究竟為什麼理由,堅持非死刑不可,以至於在懲罰別人的時候,不肯為自己留餘地?

2年前,當社會一片要求處決死囚的危急時刻,包括已故的單國璽樞機主教等教會領袖,明明身體極其不適,卻還是接受公視採訪,站出來反對死刑,呼籲用修復式正義取代報復、應報的聲音,為黑暗世界留下了指引前路的清明燭光。前人典型不遠,基督教會普世合一運動,需要有更多的人接棒,建構本土修復神學,好讓「?的國降臨,?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11月8日在台北市議會將有修復式正義講座暨活動,可上官網報名:lectureshan333.blogspot.tw。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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