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信仰論人權

◎李勝雄

成為人才有人權:上帝照祂的形像創造人,人有活命才有人權;人無生命,就無人權。民法第6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世界人權宣言開宗明義,第一條規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實和睦相處,情同手足。」證明,人權由創造生命的上帝所賦予。

十誡,係保護人權的上帝律法。人先犯罪,就是違背上帝的第一誡。而第五誡至第十誡均是侵犯人權的罪,也就是人有了罪,罪就成為侵犯人權的根源。由第一誡:我以外,你呣通有別的上帝,而有第二誡:禁戒拜偶像,可知,先侵犯上帝權,而有了侵害人權的結果。

聖經上著有侵犯人權歷史,由該隱殺亞伯開始。在台灣歷史,有外來政權、228事件白色恐怖、軍法戒嚴等最明顯侵害人權的事件,均是證明人犯罪,造成人權受侵害的結果。

從信仰論人權解決人權之道:1.解決侵害人權(人權問題)之根源:唯有除去犯罪的動機及行為,才不會發生侵害人權的事件。如吸毒本是侵害己身生命、健康的人權,但進而殃及至家人及社會的犯罪結果。

2.人不能使自己免罪:人無能力解決自己的人權問題,唯有無罪、創造人生命、賞賜人權的上帝,赦免人的罪,才能根本解決人權問題。

3.上帝為最終的審判者:耶穌本身道成肉身,代表上帝來承擔罪的工價就是死在十架上。人認罪悔改,接受耶穌贖罪的恩典。人的罪被赦免,除去罪的根源,也就是侵害人權的源頭。否則,最後要受審判,因為,人人皆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才是保障人權根本之道。

所以,上帝命令我們要:「獨獨愛你行公義,心存憐憫,謙卑及你的上帝相及行。」讓我們上帝的子民,共同為台灣的人權及主權共同努力,實踐上帝善良、通歡喜、純全的旨意。

(作者為長老教會總會法規主委、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前理事長)

廣告/2023布聖誕樹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