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宗教自由不容侵犯

◎保羅

最近,台灣各縣市接獲交通部觀光局公文,要求「加強」對法輪功廣告看板稽查,此舉明顯是干預宗教自由的違憲之舉,背後極可能是馬政府受到中共壓力所致。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說:「法輪功的看板存在已久,都沒有問題。為什麼現在大量的陸客來台之後,卻要拆除?請問觀光局理由為何?如果只是中共的壓力我們完全沒有辦法接受。」

台灣是一個宗教自由的國家,台灣沒有邪教罪。解嚴前,國民黨政府侵犯宗教自由的事情屢見不鮮,除長期打壓和監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外,1968年,國民黨政府取締了耶和華見證會;由於新約教會與政權的衝突,1980年,政府將新約教徒強行驅趕到錫安山。解嚴後,台灣逐漸成為宗教信仰自由的民主國家。台灣各宗教都享有自由聚會和自由傳播的法律權利,政府不得干預,政府也無權裁定某個宗教的正、邪,絕對不能因為教義的區別進行法律上的制裁。

與台灣相反,中國是目前全世界為數不多還存在「邪教罪」的國家,如法輪功、全能神等都被中國公安部等政權機關以一紙通知的形式確定為邪教。國家制定和鏟除邪教,嚴重違背現代政治政教分離的原則,等於宣稱世俗政權具有裁判宗教信仰的屬靈權柄。早在1689年,英國憲政文本《權利法案》第3條就規定了:「為教會事務近來建立審判法庭的權力,以及其他一切類似的權力和法庭,都是非法和致命的。」1791年,美國《權利法案》(即憲法修正案)第1條就是有關政教分離及信仰自由:「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作為台灣基督徒,雖然不能茍同法輪功、全能神等被中國政府定為邪教的新興宗教團體的教義,但應該反對中國政府在法律上將他們定為邪教的違憲行徑,更應該維護他們在法律上的宗教自由權利。政府罔顧台灣是宗教自由國家、台灣沒有邪教罪的現狀,替中共來打壓法輪功,顯然在踐踏台灣政教分離的憲政原則、侵犯台灣公民的宗教自由,如不遏制,恐怕又會倒退到「戒嚴時代」。

宗教自由是人類的第一自由,甚至先於人的生存權和言論權。我們認同各種宗教在政治權利上平等和自由的理念。只有在宗教自由的環境下,不同的宗教才能共存,才能善存劣汰。我們應該確認:信仰的內容可以保持不同,但在信仰權利這個政治權利上應該保持一致。各種信仰團體應該聯起手來,互不歧視、互相協助,共同爭取人權和民主。

(作者為中國家庭教會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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