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回應
◎陳思豪
我們很多基督徒在面對同志爭取婚姻平權這件事上,一直陷入兩個迷思無法自拔。
第一是分辨不出「同志是否為上帝所應許?應允?喜悅?」與「同志是否應該擁有社會權利」完全無關。就算同志行為在教會內不被允許,其存在和行為在社會上是不違法的。就算基督徒可以替上帝做出判斷,認定他們不會得救,同志仍配得社會公民權利。讓我強調一個觀念:不應以自己的宗教信仰價值,立法(或阻止立法)去傷害他者的社會權利。(不只是基督教,任何宗教都不該這樣做!)
其次,基督徒高舉一種斜坡理論,認為一旦開放同志婚姻平權,會導致亂倫合法化。《教會公報》3235期11版有交通大學徐教授質疑,「如果有一天,爸爸和女兒相愛志願結婚,媽媽也同意,教會還有表達立場嗎?」徐教授可能沒有發現自己很自然舉的例子,就是異性戀的情況。而把「同志爭取婚姻平權」扯上「亂倫合法化」,其中的邏輯在哪裡?徐教授舉的例子,不正是異性戀家庭才會有的亂倫情況嗎?無端把這亂倫的情況扣到同志身上,這不是做假見證陷害嗎?
《教會公報》執中公允讓兩方面都可以平衡發聲,對本來就是弱勢的同志群體,其實還不算是真正的公平。但即使是這樣的努力也要被詬病,還談什麼「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上帝同行」?
(作者為七星中會古亭教會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