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光
從去年10月開始,同性戀議題不只在社會掀起許多討論,在教會界也是如此。如今在總會年會通過關於多元成家的牧函之後,這類的討論也在教會界如火如荼的進行,特別在近幾期的《台灣教會公報》都有人發表相關文章。然而許多支持婚姻平權的基督徒常用一個論點基礎就是:「信仰不就是愛嗎?」為什麼要「反對」他們?甚至當基督徒按著聖經說出同性戀是「罪」時,往往又被視為一個定罪的行為。
然而關於這樣的論點基礎,我們先撇開同性戀議題。我們可以試想基督信仰談不談「罪」?以及基督信仰的「愛」只能是「包容」不能有「責備」嗎?我相信從整本聖經來看,「罪」絕對是基督信仰的重要觀念之一,一個人不認罪又何嘗渴慕基督的救恩?當然我們也不願意每個人天天都帶著罪疚感,活在罪的控訴中,但不談「罪」,似乎基督信仰就少了一部分。
再者,「愛」就是只能包容?不能指責嗎?希伯來書說:「因為主所愛的,祂必管教。」是因著愛才願意管教,啟示錄更說:「凡我所疼愛的,我就責備管教他。」今天基督徒面對社會問題時,例如「離婚」,教會絕對該疼惜在離婚中「受傷」的人,但不代表面對「離婚」這個議題,教會只能包容和愛,而沒有教導或責備。不只「離婚」這議題,面對許多受社會偏差價值觀影響的行為,我相信教會總是愛著這些人,但也願意他們受聖經的「勸勉」,悔改向神。我想「管教」或「責備」不等於「不愛」。
今天有多少支持婚姻平權的論點把反對者歸入「沒有愛」,甚至感覺只要是反對就是在「定罪」,如此是否只有「支持」婚姻平權才是「愛」與「不定罪」,其餘的都是「壓迫者」?其實許多反對婚姻平權者之所以反對並非「討厭」同性戀,而單單只是因為聖經上如此教導。或許支持者有不同的聖經詮釋,我也覺得大家可以透過更多解釋去看待,但絕對不是「反對」就是「沒有愛」、就是「定罪」甚至是「壓迫」,如此的說法,叫這群只是忠於聖經表達想法的信徒情何以堪?
(作者為長老教會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