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權遇上神權

◎鍾日欣

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展現在尊重人的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上。當現代的社會,對於人權的意識逐漸提升,這原是好的。但卻常看見有團體或個人以「人權」之名到處嗆聲,認為自己在做「對」的事,去對抗局勢的壓迫者,也幫助特定族群發聲抗議,並藉此運作以改變制度,總以為只要高舉人權的旗幟,抗爭就一定有理。這樣的現象,讓我們不得不思考,人權的標準何在呢?人權可以無限擴張嗎?到底怎麼樣的人權才是真人權呢?

雖然神賜給人自由意志,也賦予人管理神所造的一切,神規範人應遵守的「誡命」及「自然律」。當人違背神的規範時,便落入罪的管轄中,導致自食惡果。我們可以從以色列人與神的互動中,清楚的了解這種微妙的關係,更可看到當人走在合神旨意的道路上,便可以領受神豐盛的恩典,就是說當人權在神權之下是便蒙福的。

現今同性婚姻議題,全球如火如荼推行,所到之處,無不掀起波瀾。然而,同運人士高舉人權的旗幟,是否就可以大大推翻神權嗎?利未記18章22節說:「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很清楚告訴人不要誤用神所造的身體本性,也表達了人不可違逆的神權。羅馬書1章26~27節說:「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當神說「任憑他們」,是尊重但卻非放縱和隨從。身為一位傳道人,自覺應該負起維護神權及真理的責任,更應該成為每個世代的守望者,提醒世人回轉歸向神。

「反對多元成家 鞏固傳統家庭」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認同的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在其第24章第一節提到:「結婚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若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

我認為唯有在合乎神權下的人權,才是真人權。唯有一夫一妻按神權的心意在一起建立家庭,才是婚姻。對於要合乎神權的性別認同,尚有差異的人們。我們仍要尊重他們,更要為他們禱告,但不可隨從,以致於有了人權,卻失了神權。願慈愛的上帝幫助我們的社會,在堅守神權及尊重人權上,取得一個平衡。  (作者為台南中會新市教會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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