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大董事會案外案「老賊」一詞不起訴

【本報訊】長榮大學董事會自2007年12月13日,未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名單下,擅自逕行改選,違反總會規定,經善處小組多次勸阻無效,2015年12月經善處小組至該會勸阻後,答應暫停改選,卻於善處小組離開,又自行連任。

此事經《台灣教會公報》報導,長榮大學前校長陳錦生認為應該讓全體教職員知悉真相,便於2015年12月將報導全文貼在該校Line群組,並發表「所有長榮人應知道真相,董事會老賊應出面說明」之公開信;後又發文「一個沒有誠信的董事會竊取並搶奪校產的一群老賊」,文中亦提到「楊四海董事長當年為『終結老賊』的國代,如今卻成為『被終結的老賊』」「我們學校在一群沒有誠信的老賊帶領下,前途堪憂」等,被楊四海提告加重誹謗,經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於2017年4月13日偵查終結,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參照基督長老教會之規定,董監事年齡不得超過70歲,而楊某已屆80有餘,且據查該大學原捐助章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長榮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至2009年在總會不知情下改為「財團法人長榮大學捐助章程」,並將董事任期改為「連選得連任」,卻遲至2015年7月7日才函知總會。基於上述,檢察官認為被告所言非空穴來風,可受公評。

「無誠信」部分,經查楊某在2011年4月總會大會上親口承諾「6個月內改選」,卻未履行,亦為其在偵查中坦認,且被告所稱「無誠信」為個人主觀評價,自難認為有何散布不實文字之情事。

被告以上開文字發表其言論,已難謂與全校教職員生之權益無關,而係與公共利益有關,當可受公評,且非僅係個人私德。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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