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採訪報導】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主辦、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承辦的「數位性別暴力防治」系列線上課程第六堂,在8月7日晚間登場。擔任此系列課程主持人的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受邀於最後一堂課程主講,以「我們不要這樣就算了-當數位性暴力被害人走入司法」為題,當中回應與會者的期待、聚焦分享「司法程序中的被害人權益」。
鄭子薇首先說明,性別暴力案件「走入司法」,可能牽涉到三種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而檢察官角色在於刑事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她點出,並不是被判有罪就一定會入獄,刑度六個月以下原則上可易科罰金;且由於刑事判決是相對嚴格且不可逆的,因此採取「罪疑惟輕」原則。不過各程序有其審理原則,因此刑事判無罪,不等於民事訴訟也會不需賠償、行政申訴也會不成立。
受害人報案前的準備包含思考提告的罪名、蒐集相關的證據;哪怕數位性別暴力的加害人是使用匿名、化名帳號,受害人也可以提告該帳號。每個犯罪事實都應都有證據,而站在證據保全的角度,鄭子薇建議盡量把原始證據保存到判決三審確定,不要過早封鎖加害人、刪除相關資料。證據蒐集除了包含時間、網址等資訊的截圖,還可以螢幕錄影。
報警應向派出所、分局還是總局婦幼隊?鄭子薇坦言,分局可能更有處理刑事案件的經驗,而總局婦幼隊則有婦幼事件處理專業訓練和相關經驗。另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於目前地檢署處理的案量多,建議可請律師協助寫狀紙,有助於檢察官更精確理解案情。

報案後進入警察調查階段,包含減述流程、記明筆錄等。針對數位性別暴力案件,「搜索」是確認偷拍與散播犯罪的關鍵,若沒有經過搜索就傳喚被告,可能會讓被告有機會銷毀證據;因此可以請求警察進行搜索並記明筆錄。當案件層面較複雜,需要動用監聽、調閱通聯紀錄等較強力偵查手段,警察則可能到地檢署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讓檢察官及早介入案件。
鄭子薇舉例:曾經有加害人以視訊裸聊偷拍照片威脅未成年人與自己發生性關係,該受害人向家長求助、家長帶著受害人到警局報案。考量案情重大,警察便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該被告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從調查、拘提到最後審判、執行等過程,被告都沒有被釋放,不會有機會銷毀證據或繼續犯罪。
委任律師不僅可以協助報案、書寫狀紙,還能代替告訴人出庭、陳述意見,並在審判中檢閱卷宗和抄錄、重製、攝影。鄭子薇認為如果條件允許,或是能取得法律扶助資源,都建議請律師協助。
而告訴人在開庭時若有疑慮,也可以請「陪同人」在場及陳述意見;陪同人包含家人、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信賴的人等等。其他告訴人權利包含可要求隱私保護和隔離措施、確認案件進度、聲請保護令、聲請證據保全、要求轉介調解等;而針對兒童與心智障礙者等受害者,可聲請司法詢問員協助。
鄭子薇也補充回應先前主持講座時蒐集到的與會者提問:針對數位性別暴力犯罪,她認為目前尚不需要另設專法,因為跟蹤騷擾、性影像外流、仇恨言論、性勒索等其實都有相關法律規範,重點在於怎麼蒐集證據。而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影像得被拍攝者未滿18歲、不論意願皆為觸法,並沒有「兩小無猜」條款。而相關法律裡常見的「足以引起羞恥」一詞是指「客觀上」,並不是單指受害人或加害人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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