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專題報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於9月24、25日假中華電信學院高雄所舉辦「性騷擾處理實務研討會」,邀請南神神學院基督教研究所副教授鄭淑芬執事、南投縣政府信義分局家暴防治官史傳授執事、律師林信宏執事擔任講師,分享他們在性別暴力防治議題上的學術知識與實務經驗。

總會性別公義幹事連嫦美牧師提醒與會者們,過去是接獲申訴後啟動調查,現在根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七條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六條,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申訴,教會在「知悉」事件後就要主動預備並調查,查清真相,也確保侵害不再發生;顯示教會不論作為場所主人或雇主,責任更重大,需要接受更多相關裝備。

(攝影/林婉婷)

實踐公義 成為受苦者的庇護所

【林婉婷專題報導】9月24日的開會禮拜邀請總會性別公義主委趙約翰牧師,引用列王紀上21章7到16節經文、以「伸張正義」為題講道。他開宗明義點出,面對難以處理的不公平、不正義問題,例如性別暴力事件,很多時候教會選擇視而不見、避而不談,或是以愛、包容、不可使上帝的名受辱等理由,要求息事寧人。這也導致宗教界的性別暴力事件被視為包庇重災區。

(攝影/林婉婷)

但若因為害怕毀壞教會的名聲和羞辱上帝的名,而掩蓋真相,那又有誰能夠來為受害者伸張正義?近兩年來的#MeToo運動,揭露性別暴力事件的嚴重性、普遍性與影響性,尤其是權勢性騷擾、性侵害的行為人,透過優勢地位來侵害他人,並在事件後迫使被害人噤聲。

他呼籲基督徒應當思考何謂「公義」,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提醒著基督徒要愛上帝、愛土地、愛人群;這不是顯示個人的特別,而是要負起責任。他坦言,很多時候面對這些事件,牧者會擔心社會對教會產生反感,以及會友知情後離開教會,或要求牧者離開。但仍要以公義的心去處理,不可一昧袒護、掩飾,因為教會要追求公義、伸張正義,成為受苦者的庇護所,讓世界更接近上帝所喜悅的。


性平調查 確定角色非道德批判

【林婉婷專題報導】開會禮拜後的第一場專講,主題為「性騷擾事件中的性/別-談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的性別敏感度及諮商技巧之運用」,邀請有豐富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經驗的鄭淑芬主講。

她首先以自己的家族故事、性別經驗和教學背景切入,談到這些經歷如何成為自己投入性平調查和教育的養分。接著說明「性平三法」的定義、適用對象與規範等,以及修正後對過去相關保障不足之處。

接著她列出大量校園、特教與家庭性平事件案例,包含特教學生觸碰異性同學的大腿、未成年人遭到社會人士以性影像威脅、男生因情緒敏感和性別氣質遭到嘲笑等請與會者們分組討論如何處理。七星中會性別公義部部長曾昭瑞牧師也上台分享曾處理過不當追求的真實跟騷案例。

(攝影/林婉婷)

鄭淑芬引用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王燦槐的資料,說明調查人員的晤談能力,首先要「確認角色」,要站在公平原則,避免雙重角色,尤其去除輔導角色。職位與態度上「不卑不亢」。讓對方充分闡述自己的觀點,也要「客觀」記錄、保持公開心態、不擅自下定論。其次是要有「同理心」。「換位思考」,去理解對方的想法和行為的邏輯、理由。用簡單語言複數、確認對方的意思。「多聽少說」,不要藉此訓斥或糾正對方。

以校園的性平調查來說,通常小組成員為三人,且要留意性別比例與具有性別意識。而調查小組的組織與運作,首先要暸解事件樣態、成員性質,接著討論程序與分工,訪談對象的確立討論,例如申訴人、相關人、行為人、其他證人、佐證資料等。團體領導技巧適用在調查中,包含積極傾聽、重新陳述、澄清等。最後她以「性別是一輩子的學習,性別平等是社會永遠的課題」與眾人共勉。


教會參與 共同編織社會安全網

【林婉婷專題報導】第二場專講「教會如何回應性騷擾事件?1.事前預防宣導教育2.事件發生時,處理流程3.事後糾正及補救措施」,由曾在派出所服務八年、在家防官職務將近十年、曾經榮獲「全國家庭暴力防治傑出人員獎」的史傳授分享。

根據他的實務經驗,很多性別暴力事件,不論是家庭暴力還是性騷擾、性侵害,就發生在深夜。在偏鄉或原鄉,被害人要及時進入公部門的庇護機構較有困難,有時間和空間的成本,當時就有思考若是「教會」可以加入社會安全網絡,與社政、警政等單位合作,或能幫助到更多的弟兄姊妹,也是一種宣教。

(攝影/林婉婷)

在建立性別暴力觀念時,史傳授以自己與其他男性所遭遇的言語、肢體性騷擾案例,強調性別暴力的發生不分性別,不論是男性或女性,大人們從小都要為孩子們建立「身體自主權」的概念。而哪怕「性侵害」被害人以提出刑事告訴,只要依其權利提出行政申訴,教會還是要受理、處理。除了行為上的騷擾、侵害,言語上的冒犯,包含嘲笑、歧視等,也可能構成性平事件。

他透過先前發生有網紅在影片中羞辱護理師是「一群輸卵管」,還質問「手天使是工作範圍」,引起護理師群體不滿、提出性騷擾申訴,但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認定不成立,又後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市政府敗訴;他以此例點出性騷擾有時不只是針對個人,也可能是針對「群體」。


撥開迷霧 中立客觀且看重證據

【王子恆專題報導】9月25上午的專講「撥開迷霧・顯明真相~性騷擾行為樣態及調查過程」,由史傳授接續分享。

他首先以行政法院的判決解釋「證據法則」,性騷擾調查應依個案事件發生背景、當事人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做出綜合判斷,應由被害人感受出發,以其個人觀點思考,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而非以行為人侵犯意圖判定,但要輔以「合理被害人」標準,考量一般人若處於相同背景下,對行為人言行是否通常也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而認定。換言之,性騷擾的判斷,應同時具備主觀之被害人受害感受,以及客觀之合理第三人標準。

接著史傳授請與會者檢視所屬教會,是否裝設完備的錄影、錄音等監控設備,也邀請與會牧者思考,當性平事件發生後,教會所扮演的角色為何?教會對當事人取證是否具有強制力?進行內在醫治過程中,被害人自願陳述受害經歷,這樣的談話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攝影/王子恆)

關於如何進行調查,他提到,調查小組應保有敏銳的偵查思維,除了確立具體的人事時地物外,該問哪些關鍵問題、如何問都必須掌握。教會也應清楚理解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例如是否為親屬、是否具有利害關係等。而一般的調查順序為申訴人、被申訴人、證人,在與各方對談時也應採隔離原則,即時間、路線、是否有錯開以避免對峙,約談場地也要選擇安全、隱密、溫馨處所。

史傳授強調,應保有調查倫理,首次約談尤為重要,要盡可能在第一次的對談中就讓當事人充分陳述完整及詳細的發生經過,避免重複詢問所造成的二次傷害。另外也要注意調查時不受當事人拘束,也就是不被當事人主導問題而影響調查方向。他提醒,一個好的調查者該有的訊問態度是「被害人不是朋友,加害人也不是敵人」,不批評、不指責、不可預設立場、保持中立、客觀態度,對於任何證據都需經過鑑定、審查、勘驗,並將調查過程詳實紀錄。

史傳授談到,新版性平三法上路後,單位最高負責人具有通報義務,包含教師、里長、社工師、職場雇主、心理諮商師等;只要有性騷擾事件申訴,既有責任要通報主管機關,否則將受罰;但法規目前尚未將宗教人士納入。與會者提問,面對教會中信徒具隱私的問題,牧師是否有保密義務?可以幫助到什麼程度?史傳授談到,基本還是必須尊重受害者意願。

實作階段,學員分組、依講師設計的案例進行模擬調查。講師特別提醒,不論討論過程有何分歧、最終表決結果為何,每位委員所表達之意見皆需清楚註明在會議記錄中,以供司法機關參酌。


尊重感受 建立更友善互動界限

【王子恆專題報導】研討會最後一場專講是「當事人權益與救濟程序-教會的作為:事後糾正及補救措施」,主講人林信宏律師就法律實務面說明,性騷擾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行,對他人進行有關性或性別的表達、評論、觸摸,而使人有不舒服的感受,亦既「憑什麼因為我的性別,讓你可以這樣評論我」。

(攝影/王子恆)

舉例來說,「你穿這樣很適合,凸顯好身材」「你很厲害,生了兩個小孩身材依然保持這麼好」「女生就該在家生小孩」和「男子漢大丈夫,要勇敢一點」,這些都是實例上構成性騷擾。林信宏點出關鍵,行為本身是否具有「性別意涵」是判定重點,因此即使是正面的、稱讚的、關心的描述,依然可以構成性騷擾。

立法院於2023年7月通過的新版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旨在保護受教權,只要當事人有一方是學生、或一方為教職員工就適用此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旨在保障工作權,判定為當事人是否有業務往來,或是否正在執行職務;而以上兩種外的性騷擾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該次修法補齊舊法中不足之處,包括申訴流程的暢通、申訴時效延長、罰責提高、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等重點。新制上路後,雇主(最高負責人)只要收到性騷擾申訴,就有義務通知勞動局處,並保全相關證據、組織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處理結果也應向主管機關進行回報,倘若被害人對結果不服、或者行為人是雇主本身,也可選擇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讓公正單位直接調查案件本身,並強制要求雇主在期限內做適當處置。

這與舊法中較偏向單位自治,只裁罰雇主的方式有顯著區別。此外,考量被害人可能受到加害人的地位壓迫而無法立即申訴,新制也針對這部分進行修改,大大延長申訴時限。而針對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騷擾的「權勢性騷擾」,也增加懲罰性賠償金;同時該單位應對被害人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依被害人意願調整工作內容與工作場域。

林信宏強調,性騷擾的判定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判定原則,因此行為人本身是否具有意圖,並不影響性騷擾的構成與否。他以實際案例說明:有位學校內主任對新進女職員過分熱情,時常傳訊息問候或贈送小點心,女職員提出申訴,經調查後發現該主任對校內大部分同仁都是如此熱情,並無意追求或騷擾這位新職員。但就如同前述,判定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原則,因此此案依然構成騷擾。

(攝影/王子恆)

林信宏提醒,性騷擾觸法與否並不是用一條很明顯的線去區分,通常會以「台灣正常社交禮儀」為依準,例如職場上見面彼此握手。但每個人感受都不同,因此最重要的還是拿捏好人與人的互動界限,及彼此保持安全距離。

與會者也就目前教會現況與組成結構進行提問,例如教會內發生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是一位正在教會實習的神學生,此時應採用《性別平等教育法》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具有通報義務的「單位最高負責人」是牧師?還是小會、抑或是中會?另外教會人員組成不如一般職場有清楚的受僱關係,因此性工法中的「權勢性騷擾」應如何判定?

針對種種問題,林信宏坦言,現行法規的設計,還是以一般商業組織模式為主要依據,目前法條也還未將宗教信仰團體納入,因此對於教會而言,仍有許多判定模糊不清之處。

 

【備註一】適用法源|根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二條,「受僱人員」指幹事、職員、派遣勞工、實習生等受薪於教會者;受僱人員及求職者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非受僱之所屬人員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備註二】權勢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而《性騷擾防治法》之「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下一篇|

【專題報導】不以愛為名傷害 當教會發生性平事件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