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透視黨產 那些年的不義之財

從歷史淵源到轉型正義之路 探討不當取得手法與台灣民主化未來

|總編踏話頭|

過去台灣在黨國不分的威權時代,「國庫通黨庫」的亂象履見不鮮。隨著台灣逐步踏上民主轉型路,這些由單一政黨透過不當手段取得的鉅額財產,本該歸還國家所有,更不該成為破壞政黨公平競爭的絆腳石。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1月23日在七星中會濟南教會舉辦研討會,盼釐清不當黨產爭議判定的原則與法律,展現具有公平正義的民主樣貌。

總編輯 陳逸凡


藍逸丞。

政黨服務
機構關係藏玄機

【邱國榮專題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研究員藍逸丞發表研究報告,以「不當黨產之中國國民黨與民眾服務機構之關聯性研究:一個歷史上的查考」為題,深入探討國民黨和民眾服務機構之間的歷史關係。報告從民國40年代(1951年)起,逐十年分析國民黨和民眾服務機構在人事、錢財和業務上的往來。

藍逸丞的研究發現,國民黨和民眾服務機構就像「一體兩面」,關係非常密切。民眾服務機構一開始就是由國民黨控制的,裡面的工作人員、財務和業務都跟國民黨的黨部有高度的結合。報告舉例說明,他們不只在同一個辦公地點上班,還常常用服務民眾的名義,來掩護暗地裡為國民黨做的政治活動。

研究也發現,民眾服務機構是國民黨拿到政府資源的重要工具。國民黨會利用捐地或其他公家資源來支持民眾服務機構,然後在選舉的時候,動員這些機構的基層力量以助勝選,構成「執政黨的變相組織」。這就像國民黨另外成立了一個組織,來幫助自己掌握政權。

藍逸丞說明,民眾服務機構的名稱和工作內容隨著時間也有改變,從民國40年代的「民眾服務站」變成後來民國80年代的「民眾服務社」,但不管怎麼變,他們都還是聽國民黨的指揮。例如文獻指出,民眾服務社仍在選舉中動員地方力量,成為黨務工作的延伸與輔選基地。

藍逸丞表示,即使到了民國89年以後,民眾服務機構表面上已經跟國民黨分開了,但實際上還是持續在幫國民黨做事。國民黨內部的文件也寫得很清楚,指出「民眾服務社與黨部是一體兩面」,基層組織要提供資源,為國民黨服務。

藍逸丞說,這項研究,對於理清國民黨與民眾服務機構的關係具有重要意義,進一步揭露國民黨黨產與社會資源交織的複雜性。

林佳和。

憲法誡命
黨產爭議待釐清

【邱國榮專題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1月23日在七星中會濟南教會舉辦「不當黨產學術研討會」。會中,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進行專題演講,主題為「轉型正義作為憲法誡命與適用原則?行政法院數則黨產裁判的模糊與悖論」。林佳和針對法律適用的核心問題以及轉型正義的挑戰進行了深入剖析,強調憲政框架下的法治精神與公平正義的重要性。

林佳和指出,在經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法學發展特別重視「實質正義」對法律制度的要求。他引用德國法學者的觀點,認為「法不僅僅是形式化的規則,還必須符合正義的核心價值」,並強調強大的憲政訴訟與法律保留機制在轉型正義中的重要角色。

在談到黨產議題時,林佳和進一步說明,雖然政黨在台灣是人民團體,但是它不同於一般的法人結構,因此需同時受到基本權的保護與法律的拘束。他強調,轉型正義必須在法律明確性與安定性之間尋求平衡,這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任務。

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中的「不當取得財產」,林佳和認為這可能引發法律公平爭議。他指出,法律應注重舉證責任的分配,以避免將不當負擔強加於特定一方。舉例來說,他回憶起早年參與「通姦除罪化」的討論時,一些參與者將男性普遍推定為「潛在通姦者」,此類推定缺乏充分理據,應引以為戒。

林佳和認為,法律應以充分證據為基礎進行判決,而非僅憑推定。例如,若無法證明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即視為不當取得,這種做法可能侵害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並引發「有疑問時自由優先」的應用爭議。

對於轉型正義中涉及的「真正溯及力」問題,林佳和認為,雖然《憲法》原則通常禁止溯及既往,但在強大的公益考量需求下,基於謹慎的法律推理,須確立適當的補救措施。他舉例說明,若不當取得的財產多年後價值暴增,如何平衡利益,是法律實踐中需謹慎面對的挑戰。

林佳和強調,轉型正義的目標並非報復,而是通過法律與正義的框架,修復歷史創傷,重建社會信任。他呼籲法律界與社會大眾共同參與討論,確保轉型正義在台灣得以公平落實。

陳信安。

黨產條例
適用解釋陷困境

【邱國榮專題報導】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信安以「黨產條例解釋與適用爭議再探──兼評行政法院相關裁判見解」為題,剖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不當黨產條例》)的核心問題與法律適用困境。

陳信安表示,《不當黨產條例》旨在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目的是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他指出,憲法法庭在第793號解釋中已確認《不當黨產條例》正當性,但在實務適用上,行政法院的解釋往往成為落實的瓶頸。

陳信安強調,《不當黨產條例》將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分為兩階段:調查與處理。其中,「不當取得財產」的推定是重要法律基準,推定後該財產即受禁止處分的限制。但實務上,行政法院對《不當黨產條例》的適用方式不一,有些解釋甚至影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執行效率。

陳信安特別提到,行政法院對《不當黨產條例》第9條「禁止處分效果」的適用存在分歧。一種見解認為,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自《不當黨產條例》公布之日起即具禁止處分的法律效果。另一種見解則認為,禁止處分需待黨產會認定後才能生效。他批評後者立場不符合立法目的,指出若需待黨產會完成認定,漫長的過程可能導致財產被迅速轉移,進而喪失追討效力。他強調,前者的解釋更符合法律規範意旨,應成為實務採納的主流。

此外,陳信安認為,為防止財產脫產,黨產會須善用保全措施,例如凍結財產交易、禁止過戶登記等。他也提到,《不當黨產條例》賦予黨產會主動調查及認定政黨附隨組織的權力,補足了自願申報不足的漏洞。他坦言,部分附隨組織多否認自身身分,這使黨產會的調查責任更加艱巨。

陳信安批評部分法院過於偏重政黨或附隨組織的利益,例如婦聯會案與救國團案,忽略了《黨產條例》落實轉型正義及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他建議,法院應在利益衡量時優先考量《不當黨產條例》的核心目標,支持《不當黨產條例》的執行 ,避免因解釋分歧,使轉型正義的實踐淪為空談。

陳信安在結語中強調,實施《不當黨產條例》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議題。他呼籲,無論是黨產會的執行操作,或是法院的判決解釋,都應以轉型正義的核心目標為導向,避免因技術性爭議削弱條例的執行效能。

王惟聖。

地方黨產
不動產權引爭議

【邱國榮專題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研究員王惟聖於研討會發表研究報告「中國國民黨地方黨部在台灣取之及使用不動產之脈絡解析──以(縣市合併前)台中市為例」,剖析國民黨地方黨部在台灣取得及使用不動產的歷史背景與操作手法。他以台中市為例,從日產轉帳與活動中心建置過程中,還原國民黨如何在地方層級累積龐大資產,並指出該議題與轉型正義的關聯。

王惟聖指出,自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國民黨在台中使用的不動產資源可大致分為兩類:日產轉帳與活動中心。轉帳日產是指國民黨在戰後藉由政府機構專用的轉帳程序,取得應為公有資產的日產房屋及土地。在台中市,國民黨透過此模式取得了兩間日產旅社並占用台中市役所,這些資產被用於地方黨部的辦公用途,但其取得方式引發社會對政黨不當獲取公共資源的質疑。

活動中心方面,國民黨建置地方黨部時,利用名為「中山堂」及「民眾服務站」的活動中心建物,將其作為地方黨部辦公室。王惟聖進一步說明,這些房屋有部分是公共建物,部分則由民間捐贈及公款補助興建而成。在台中,國民黨使用了五處公共空間與四處捐建房屋作為地方黨部的辦公場所,進一步奠定國民黨在地方的政治優勢。

研究顯示,國民黨在行憲後仍保有「政黨即機關」的觀念,延續訓政時期(黨國一體)的「以黨治國」模式,透過政府的行政權力取得不動產,並進一步利用這些資產作為建設新黨部或取得其他資產的籌碼。直至解嚴前夕,國民黨因顧慮選舉中在野黨的影響,才逐步改變操作模式。然而,即便如此,部分不動產至今仍為國民黨所擁有,進一步突顯轉型正義工作的重要性與迫切性。

雖然國民黨地方黨部建置的政策具有全國性統一的原則,但各地的執行狀況因地方發展脈絡而呈現出顯著差異。王惟聖以台中市黨部為例,指出國民黨長期占用日產轉帳取得的台中市役所,與台南市黨部因日產轉帳失敗,改於1956年遷至由民眾捐款建成的「台南介壽堂」形成鮮明對比。此外,各區黨部的發展脈絡亦不同,原因多與募款狀況、改建經費來源及取得方式等息息相關。

王惟聖指出,台中市區黨部多未成為國民黨黨產,但對比其他縣市,許多區黨部由地方自治機構決議贈與或低價出售給國民黨,這些細節的差異仍待後續研究深入探討。透過台中市的研究,他確認了國民黨即便因地方政情有彈性調整,但仍普遍影響了地方公眾事務。這些歷史事實不僅是地方歷史的重要一環,更牽涉到「以黨治國」模式下的不當競爭優勢,其影響至今猶存。

王惟聖呼籲,未來應進一步對其他縣市黨部使用房屋進行詳細調查,完整檢視國民黨在地方落實政策的情形,還原不動產取得的歷史脈絡,並補足地方政治發展的史料。不僅能促進轉型正義目標的實現,也為未來的歷史研究奠定重要基礎。

賴為漢。

威權投資
黨產資金掀波瀾

【邱國榮專題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副研究員賴為漢以「威權體制下執政黨進行商業投資之研究:以中央投資公司為例」為題,剖析國民黨利用威權時期的執政優勢累積黨產的手段與影響,並揭示中央投資公司作為黨營事業核心的運作模式及其資金來源的高度爭議。

賴為漢指出,中央投資公司是國民黨黨產的關鍵支柱,每年為黨提供數億元的現金股利,用於支持黨務。然而,其資金來源卻充滿爭議,他指出,國民黨宣稱公司創立初期的資金來源是黨員黨費收入及特別捐款,但經分析,黨費收入僅占其總收入的2.1至5.2%,與政府補助占比超過八成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甚至還有證據顯示,中央銀行曾向國民黨的財務單位提供無息貸款,進一步支撐中央投資公司的資本增資。

賴為漢指出,1970年代以來,國民黨積極進軍石化、金融及新興產業,通過黨內成立的文經會、財委會等機構,運用政策傾斜與行政支援,為黨營事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例如,在永嘉化學案中,台塑集團已取得丙烯原料使用權,卻被中央投資公司以行政力量強奪,最終迫使台塑尋求合作。而中興票券的成立更是行政干預的典型案例,從法規公告到公司成立僅過半年,限制銀行業參與持股不得逾40%,確保中央投資公司成為大股東。

賴為漢強調,若從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政府投資新創產業本應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或是現今的國家發展基金等合法機構進行管理,成功後即成國營事業,可釋出股權民營化,回收的資金再投入其他產業發展。然而,國民黨卻選擇以中央投資公司直接參與投資,並透過執政優勢確保這些事業在市場中的獨占或寡占地位,降低風險的同時享受超高利潤。這些利潤最終流向黨務,進一步鞏固國民黨的政治優勢,導致民主政治中的公平競爭環境嚴重受損。

賴為漢強調,直至今日,中央投資公司仍是國民黨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若無《政黨法》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限制,國民黨每年可從該公司獲取數億元股利收入,甚至超過其他政黨全年收入總和。即使面對輿論壓力,國民黨聲稱已將黨產交付信託,但實際運作中,這些財產仍然以財產信託管理收入獲取資金 。

此外,賴為漢指出,威權時期黨營事業的累積方式和特權操作,不僅在當時為國民黨提供了龐大資金支持,至今仍深刻影響台灣政黨的公平競爭環境。他警告,若無配套法規進一步完善,這些遺留問題將長期阻礙台灣民主的健全發展。

王語禪。

中廣變革
黨營國有路迢迢

【邱國榮專題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研究員王語禪發表「政黨利益優先的中廣公司經營模式──國營或黨營」研究報告,深入分析中廣公司的歷史演變,並揭示其從黨營事業到國有化過程中,與台灣政治及民主化的緊密關聯。

報告指出,中廣前身為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早期負責國家宣傳業務。行憲後,中廣仍以廣播合約方式獲取政府補助,扮演國家廣播業務執行者。國史館與國民黨黨史館檔案顯示,國民黨基於掌握宣傳工具的需求,藉執政優勢使中廣維持黨營事業身分,並以政府預算支撐運作。

1980年,中廣大陸部交由國防部管理,部分廣播業務逐步國有化。解嚴後,立法院多次質疑中廣財務補助的正當性,並於1998年成立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接手部分國家廣播業務。然而,中廣國內廣播部門因商業收入結構及與政令宣導的重疊性,仍作為國民黨黨營事業運作,直至2005年出售。報告提到,國民黨在戰後接收日治時期遺產,進一步鞏固中廣的黨產地位,並藉壟斷廣播資源維持宣傳優勢。國民黨黨內檔案顯示,行憲後,國民黨堅持維持中廣為黨營事業,以鞏固政權並壓制在野黨聲音。儘管歷屆行政院曾建議國有化,仍遭國民黨內部反對。

王語禪的報告揭露,1970年代,蔣中正指示中廣開放商業廣告,增加收入。此舉使中廣在民營與國營間的角色更模糊,立法院中國有化的呼聲也屢遭阻力。即使中廣部分業務已明定為國家資產,國內廣播部門仍因涉及黨內政治宣傳的核心功能而被保留。解嚴後,台灣政治逐步民主化,國民黨面臨內外壓力,逐步釋出廣播資產。1996年,立法院通過《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將中廣海外部和大陸部改制為國家廣播電台。但國內廣播部門仍維持黨營事業身分,直到政黨輪替後,因法令規定而被迫出售。

報告強調,中廣歷史映照出國民黨從黨國一體到黨政分離的過程,也反映台灣民主化進程的曲折與挑戰。中廣留下的爭議性資產,成為不當黨產處理的關鍵目標。這些資產包括政府經費購置及接收日治時期遺產而來的財產,涉及黨國不分的歷史背景。目前,相關部門持續清查與追討不當黨產,王語禪強調,此舉不僅有機會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更象徵台灣民主化進程中對公平與正義的堅持與追求。


本專題攝影/邱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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