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廣場】假人權之名?──性交易合法化的倫理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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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間京一

日前,手天使、台灣殘障希望工程協會發起「障礙者需要性」遊行,以「性權」為訴求,爭取身障者從事合法性交易的權利。這引發幾個問題:「性權」的具體意涵為何?性權是否屬於基本人權?人權的保障是否包含性交易的權利?

人權的根本在於維護普世人性的尊嚴、自由與平等。需知:人權具有普世性,任何僅嘉惠特定群體,卻損害其他群體權益的主張,皆不在普世人權的範疇內。性交易將人視為商品。若個人不願成為被交易的對象,卻認為他人可以被交易,這不僅是對人格尊嚴的雙重標準,更違反了平等原則。如果性交易的合法權利存在,那麼我們將沒有正當理由阻止伴侶或家人參與性交易。法律是重要的道德指引,性交易合法化將傳遞錯誤價值觀,損害國家與家庭教育。

有人會辯稱,性交易合法化僅為保障身障者的權益。然而,這忽略更廣泛的影響。當身障者有性服務的需求時,難道不希望對方是四肢健全的人?

沒有人有權要求他人滿足自己的性需求,在婚姻關係之外,也不存在滿足他人性需求的義務。這正是「性自主權」保護我們不受他人性侵犯的權利,而且性自主權不等於性交易權。

在沒有醫療必要性或親密關係的基礎下,手天使以善意為名,介入他人的性隱私、招募志工提供身障者性服務,已跨越社會倫理的界限。此外,性需求無法即時被滿足並非身障者獨有的困境。性與心靈密不可分,其嚴肅性與複雜性遠超過其他生理需求,不當的性行為會造成心理創傷,甚至陷入複雜的倫理困境。

社會可在合理的道德框架內,協助改善身障者的處境,例如:提供性隱私空間,以及發展相關性輔具等。這一切成本本來自手天使製造的「性服務成本」和虛假的社會義務,不該犧牲國家道德來承擔。如果我們認同身障者擁有與常人相同的人性尊嚴與道德特質,那麼給予特殊待遇反而是另一種歧視。因此,手天使所訴求的性交易合法化,實際上是特權而非人權,實為曲解人權內涵的偽命題。(作者為中原大學宗研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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