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榮整理報導】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2月10日上午9點半宣判劉正富再更二審無罪,這起歷經20年的冤案終獲平反。當年因指認程序瑕疵、證物遺失等問題,劉正富蒙受九年牢獄之災。宣判日適逢世界人權日,被視為重要的人權勝利。
2004年,屏東萬金營區外發生青少年鬥毆事件,包姓男子被毆打致傷,數日後身亡。劉正富原提供不在場證明,卻因警方遺失關鍵發票,並藉瑕疵指認將他認定為嫌犯。2013年,他被判傷害致死罪確定,遭處九年有期徒刑。本案歷經多次非常上訴與再審。2019年高雄高分院裁定無罪,但後遭最高法院撤銷,2021年再被改判有罪。2023年,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指認程序的五大疑點及補強證據提出質疑,再度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經過一年調查與庭審,法院最終釐清疑點,宣告劉正富無罪。
案件初期,警方執行單一照片指認,且證人接續指認,違反指認規範並造成記憶汙染。此外,關鍵證據如劉正富的不在場證明與通聯記錄均因警方疏失而遺失。這些錯誤導致劉正富遭錯誤定罪。高雄高分院經調查後指出,原案件中的指認程序嚴重違規,證人記憶受影響,案件核心證據缺乏可信度,最終判決劉正富無罪。

宣判後,劉正富與家人、義務律師團及聲援團體於法院外召開記者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感謝法院正視疑點,強調指認程序嚴謹的重要性,並表示此案纏訟20年,歷經重重困境,終於還劉正富清白,對受冤者是重大鼓舞。義務律師蔡晴羽呼籲檢方停止訴追,讓案件告一段落,讓無辜者得以早日重拾自由人生。劉正富本人則表示,這場冤案讓他承受極大痛苦,感謝法院、公義團體與救援律師團一路相挺,讓真相得以水落石出。
冤獄平反協會表示,指認瑕疵與證物遺失是導致冤案的主因,呼籲司法體系加強辦案程序規範,避免再有無辜者受害;並希望此案判決能推動司法改革,保障每個人的清白與人權。
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具體積極事證足證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本件無罪判決,檢察官仍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