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女權會推性別友善職場 從性騷擾防治談起

(攝影/林婉婷)

【林婉婷屏東報導】去年《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雇主應主動肩負哪些性平、調查責任?又有哪些仍難以回應實況之處?12月20日上午在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304階梯教室,於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承辦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友善職場推廣活動」的第一場講座中,講師、高雄市女權會副理事長許乃丹律師點出,修法是為保護被害人,但行為人也可能被誣陷、被錯判,然目前經過公司調查後的「行為人」沒有救濟機會;這是目前最大的法律漏洞。

這場講座主題為「企業主們必備的職場性騷擾防治攻略:性騷擾申訴調查與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例解析」,與會者來自民間企業、醫療院所、長照機構和非政府組織;許乃丹以多個真實案例談法規,讓與會者們更暸解法律運作實況。

前述問題源自一個案例:某公司男職員和朋友講電話,在場的女同事旁聽內容後感到不適、提出申訴;被申訴人不服,卻發現依現行法令沒有合適救濟管道。許乃丹特別呼籲行政院檢視問題與研擬修法,另提醒雇主們處理性騷擾申訴時,務必參考各縣市的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委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委員,善盡調查責任以保障申訴人、被申訴人的權益。

(攝影/林婉婷)

現行在職場中發生的性騷擾行為,例如雇主對員工、員工對員工、第三人對員工,以及:1.員工於非工作時間遭同事持續性騷擾、2.員工於非工作時間遭不同事業單位但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者持續性騷擾、3.非工作時間遭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性騷擾,都適用《性工法》。但由於該法沒有規範「雇主」被性騷擾的情形,因此雇主被員工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另《性工法》第七條也規範,在公眾得出入或公共場所被不特定人性騷擾,例如超商店員被顧客性騷擾、公務員被民眾性騷擾等,則適用《性騷法》。但這與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任何人」似乎矛盾;勞動部曾口頭說明所謂「任何人」是指「同事、雇主」,但如此一來第三條第二款「不同事業單位」又無法解釋。許乃丹坦言這部分也需要行政院協助檢視,而實務上先以「場所管制與否」界定。

新修正的《性工法》和《性騷法》都有增設「權勢性騷擾」定義與相關規範。前者指「上對下」和「受指揮、監督」關係,包含各層級主管,但不包含「最高負責人」和「外國人分公司的經理人」;而後者則與「依附和信賴」有關。

(攝影/林婉婷)

新修正的《性工法》也規定當雇主未接獲申訴但知悉有性騷擾時,應釐清事實釐並依照被害人意願協助提出申訴。然有案例是被害人輕生未遂後陷入昏迷,沒有代理機制使得家人無法為其提出申訴;許乃丹認為,雖然目前法律沒有明定雇主知悉後要不要、能不能「主動調查」,但這種態度和行為是正確的、鼓勵雇主應更積極處理。

本身是護理師、於部落投入高齡關懷事工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Payuan(排灣)中會Timur(三地門)教會牧師娘莊玉美,也報名參與這場講座。她在受訪時表示,性騷擾防治議題不僅是事業單位要關心,教會也應該來受訓。尤其教會不僅僅是接觸會友,也要面對慕道友和社區民眾;每個人的身體和關係界限不同,甚至不同族群的文化性也不同,很可能自以為是關心與問候,但對方感到被冒犯與不舒服。很期待有更多教會牧長、弟兄姊妹也關注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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