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專題報導】今年,台灣有多項修法草案引起熱議,當中包含2007年上路的《人工生殖法》修正案。《人工生殖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及立法院各黨立委皆有提出修正草案,共有17個版本;其中,政院版仍在內部討論,未參與12月5日的立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最終決議將待年底政院版送入後併審。
雖然版本眾多、細節亦有所不同,但主要聚焦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婚孕脫勾等實況下,是否開放同性婚姻、單身女性、異性伴侶(未登記結婚)為人工生殖適用對象;另一方向為是否開放「代孕生殖」。
以政院版(5月14日預告)為例,當中開放女女配偶、單身女性、異性伴侶適用人工生殖,並增設代孕生殖施行專節。但是由於許多細節未到位,尤其無法回應人權衝突的倫理問題,因此引來民間團體關注與抗議。衛福部在12月2日透過新聞稿表示,收集各界意見與經考量後認為部分內容社會爭議過大,決定將代孕脫勾處理。
國際制度對比
世界上哪些國家允許代孕、哪些禁止呢?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法國、德國、瑞典、芬蘭、挪威、日本都禁止一切形式代孕。義大利更在今年10月強化禁令,將前往「代孕合法國家」進行海外代孕、獲得子女的行為也列為違法。
加拿大、巴西、紐西蘭、澳洲、英國、荷蘭、丹麥、南非禁止「商業代孕」,但允許「利他代孕」。而美國多個州(沒有聯邦層級規範)、阿根廷、希臘、烏克蘭允許商業代孕。儘管飽受宗教團體抨擊,俄羅斯仍允許商業代孕,不過在2022年修法禁止外國人使用,並僅限國內已婚夫妻或健康因素無法懷孕單身女性使用。
美國加州可以算是商業代孕服務態度最為開放的地區。當地的生育醫療科技機構在介紹服務的廣告上,也會強調他們認為最吸引準家長(Intended Parent, IP)的亮點:「免除風險、輕鬆圓夢」「避免造成身體負擔或影響人生、工作規畫」「提供菁英卵子和精子資料庫」「代孕子女自動享有美國國籍」等,並且在網站收錄案例故事。美國學者合著的《這是我的,別想碰!所有權潛規則如何控制我們的生活?》一書中談到代孕的道德難題,但也提到若將孕母視為「房東」、胚胎是「租客」,在這個層面上或許代孕成為女性自主權的一種普通、受充分監督的特色。
印度曾經允許商業代孕,但貧窮女性遭到剝削、因不人道待遇而死亡問題不斷,還曾發生日本籍準家長在孩子出生前離婚,女方拒絕撫養(印度國籍隨母)導致孩子一度沒有國籍、無法出境,最後由日本以人道理由通行,孩子才得以回到男方身邊。印度在2015年修法禁止商業代孕,又在2021年通過「僅允許結婚至少五年且患有不孕症的異性戀公民夫婦」利他代孕。
2014年,泰國發生澳洲籍準家長將雙胞胎中健康嬰兒帶走、唐氏症嬰兒留給孕母的事件;再加上系列事故,促使泰國在2015年立法禁止外國人代孕、僅允許特定條件的利他代孕。但在2024年3月又有恢復商業代孕的修法呼聲。
在柬埔寨,代孕是非法的,但仍有地下機構提供服務,尤其是在泰國修法後,國外準家長將目光轉向柬埔寨。在今年9月,柬埔寨警方破獲泰國非法代孕集團經營的宿舍,當中有13名菲律賓籍孕母已經懷孕,並被視為共犯,遭法院以人口販運罪名判處監禁四年、緩刑兩年,且未透露屆時代孕子女將由誰撫養、照顧。
醫學無罪,提供選項
社會有需要 靠立法規範
【林宜瑩專題報導】針對代孕議題,馬偕紀念醫院婦產科資深醫師蘇聰賢認為,社會上有人需要透過代孕來完整他們的人生,因此需要有法源來規範與幫助,不過他也認為,在代孕合法化的初期需要有所限制,才不會造成社會大眾的疑慮與誤解。

「任何懷孕與生產過程都有風險。」蘇聰賢表示,懷孕是生理現象,但過程會出現病理症狀。他說明,孕婦體內血液會多出40%,也因還要承擔另一個生命,可以說懷孕就是一個增加生理負擔的過程,罹患糖尿病、高血壓機會增加,甚至會產生妊娠毒血症,有可能會引發癲癇進而發展成子癇症。
蘇聰賢說明,孕婦體內生理機能會使血液較易凝固,生產時較易止血,但一體兩面的是容易血栓,另有羊水栓塞等;在生產時也可能有子宮破裂、大血崩等;產後生理變化也會出現慢性高血壓等病症。
上述嚴重一點都會危及性命,因此有台語俗諺「生會過雞酒香,生不過四塊板」。
蘇聰賢表示,所謂代孕是將體外受孕的卵子植入女性子宮,也就是人工受孕技術的一種。目前試管嬰兒、人工授精的對象植入配偶子宮,代孕則是把受精卵、胚胎植入第三者的子宮內,也因此孕母的子宮會被稱為「代工廠」。蘇聰賢說,依據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對象只能是夫妻,若丈夫精子有問題可以透過捐精,妻子卵子有狀況則透過捐卵。
諸如子宮無法受孕、子宮發育畸形、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長腫瘤等,在傳承子嗣時需透過代理孕母方式。蘇聰賢說,代孕在醫學技術上能夠處理,但在懷孕過程都有各樣情況會發生,甚至有可能夫妻因離異而拒絕撫養代孕子女,因此在將代孕合法初期要有所規範,之後逐步開放,才不會造成社會太大的衝擊。

七一恩典藥局藥師洪增陽表示,代孕大致分成兩種,一是夫妻受精卵透過第三人子宮孕育,第二種是丈夫的精子透過捐精,讓第三人卵子受精並在其子宮孕育;他認為第一種較容易透過法律來規範,可是第二種涉及孕母的卵子,情況可能會較複雜(編註:台灣政院版草案禁止第二種)。洪增陽認為依照各國案例,最可能出現的爭議狀況是孕母對胎兒產生感情而不願交出孩子。
洪增陽說,能懷孕生育的人可能無法體會無法懷孕生育的壓力,例如試管嬰兒尚未合法化前,社會上最大的阻力多來自教會,認為如此侵犯上帝賦予人類生命的主權;後來在科學家多方說服下,才讓試管嬰兒合法化、嘉惠許多夫妻,實現養兒育女的人生願望。因此他身為基督徒、擔任七星中會義光教會長老,願意支持並促成代孕合法化。
他表示,有婦女團體反對代孕是擔心會物化或商業化女性,「醫學是無罪的,是為了提供人某種選項,以促成任何的可能性。」因此需道德與法律的規範;洪增陽說,在代孕合法化之前,可能要召開非常多場的公聽會,然後找到最大的公約數。他也認為《人工生殖法》的修法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在代孕合法化後問題才會出現,需透過一次次的修法來調整、解決問題。
修法沒有寫明什麼?
法條疑慮多 婦團盼脫勾
【林婉婷專題報導】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吳惠玲律師在12月17日受訪時直言,為避免生育商業化等倫理問題,開放代孕的修正案強調「互助」為原則;但從胚胎移植到妊娠、分娩,過程中孕母承受的不便與風險無法迴避,過於強化「公益」實在不符合人性。
政院版草案與代孕執行相關的規範增設於第三章第二節。吳惠玲列出幾項可能有爭議的條文:
◢ 根據第二章第三節第九條、第三章第二節第27條,「生殖細胞捐贈」與「代孕」皆以「無償」方式為之。這是想要避免生育商品化,但人們是否真的會純粹以「利他」心態去為別人懷孕、承擔相關風險呢?
◢ 同樣第27條,委託配偶應於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提供孕母「營養費或營養品」,且負擔其必要之「檢查、諮詢、醫療、照護、委任律師、保險、心理諮商、交通、工時損失、產後護理及其他」相關費用。但不同經濟、健康條件的孕母可能有不同需求,中央所定的標準究竟如何才能公平?
該條也規定委託配偶應於孕母植入胚胎前,於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將所定費用存入專戶、專款專用,並委託代孕服務機構辦收支及帳務處理。而孕母應於契約成立後及施術前,投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
這兩項規定,前者對有迫切經濟需求的孕母來說可能不太實際,這也牽涉到前述「無償代孕」的問題。而後者看似增加對孕母保障,但由於目前國內尚無案例讓保險公司精算與設計保單,故運作可行性仍是問號。
◢ 第35條指出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應訂定公告「代孕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乍看契約簽訂是保障孕母權益,但是後者有可能是基於經濟或其他現實條件困難而成為孕母,相對委託配偶,孕母是否具備對等交涉能力?
◢ 第28條明定當代理孕母植入委託配偶胚胎後懷孕期間,委託配偶不得終止代孕契約。然由於懷孕週期長,再加上身體和生活的不適、不便,若是孕母的心態改變,是否有反悔、放棄空間?委託配偶是否能強制要求孕母完成契約、或是索取損害賠償?這些條款又很可能違反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
◢ 第25條列出孕母權益保障相關規範,包含:1.醫療資訊及生活隱私不受干擾;2.代孕期間自主決定健康及身體相關事項;3.產後二年內得探視代孕子女;4.植入委託配偶胚胎前、同一週期懷孕失敗,或依《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時,有終止契約權利,且委託配偶不得向代理孕母及其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委託配偶若有顧慮,能在兩年期滿後,以契約禁止孕母探視、接近或通訊接觸代孕子女嗎?民間契約能限制人身自由嗎?若孕母不惜違約的話,違約金又會是多少呢?這些條款很可能違反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
◢ 第30條指出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得申請為代孕服務機構。但實際上代孕相關事務,包含雙方資格、能力與風險評估、孕母訪視與調查、代孕子女出生後一年內的孕母諮商、專戶收支與帳務等,都涉及高度專業,一般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難有相關知識、人力與經驗,立法初衷恐難落實。
而女女配偶、單身女性和異性伴侶方面,由於不涉及孕母、是將胚胎植入自身體內,因此較無身體自主權爭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第三章第一節第16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應受術配偶或受術未婚女性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的生殖細胞;而捐贈人亦不得要求將捐贈的生殖細胞用於特定受術配偶或受術未婚女性。

立法能解決既存問題嗎?
由於目前台灣沒有開放代孕,因此有需求者多是到國外進行,有的甚至是走非法管道,這當中確實會承受資訊不對等、合約爭議、新生兒國籍認定、不慎涉及人口販運和其他風險。不過吳惠玲指出,按照現在的草案看來,法律開放但程度有限,尤其為避免生育商品化而強調互助、利他,這對部分孕母來說可能反而很煎熬;因為她們要承受風險,卻無法獲得預期的回報。
另一方面,哪怕立法明定禁止商業化,在開放代孕後,還是有可能以口頭約定高額報償,讓「利他」制度遊走在「商業」邊緣。立法看似對雙方都有保障,但無法真正避免私下交易的問題。
吳惠玲小結,修正草案中隱藏許多爭議沒有在立法階段就被回應,看起來是想透過事後另訂辦法或雙方契約來處理,但這種立法態度難以讓人接受。
關於代孕是否會合法化?吳惠玲認為目前部分立委對代孕合法化的態度堅決,而衛福部雖有說明要脫勾處理,但是12月底的委員會審查與後續進程,會依照部分立委要求與修法併行、抑或是日後另立專法,則需要持續關注。

自己決定就不會有侵害?
生育究竟是不是一種人權?吳惠玲談到,同性婚姻釋憲中,有提到「追求幸福的權利」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按照這個層面看來,「生育」也可以說是一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在代孕議題上,這種權利可能會壓迫到另一個人的「身體自主權」。當委託配偶為了自己的人權,以經濟或其他方式誘惑、鼓勵代理孕母放棄她們的人權,這就是倫理問題。
有人認為「生與不生」都是出於自己的思考和選擇,所以代孕合法並不會強迫、侵害女性權益。吳惠玲點出,一個人決定若願意「利他」而代孕,看似也無不可,但一句輕描淡寫的「雙方談攏就好」之外,還存在很多倫理議題值得思考。例如:委託配偶過度管理孕母生活方式該怎麼定義與處理?若孕母在妊娠期間反悔怎麼辦?代孕子女自出生後依法即為委託配偶的婚生子女,但孕母真的捨不得該怎麼辦?
還有人覺得倫理問題發生在委託父母與孕母之間,為何「不相關」的外人要阻擋修法?吳惠玲感嘆,因為台灣已經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內法化(施行法),不應該再透過立法綁定「女性」與「生育」的關係,把子宮商品化、物化女性,這可謂是性別觀念的倒退。(攝影/林婉婷)
記者筆記:寫在採訪後
【特稿/林婉婷】進一步研究代孕議題後,筆者發現「代孕動機」是個值得深入探討的面向。台灣的政院版修正草案立法說明中,引用美國學者海蓮娜・拉貢(Helena Rangone)在1994年的研究稱「報酬」並非代理孕母代孕主要動機。筆者對此感到好奇,於是查詢相關資料,發現該學者也認為孕母可能受到社會壓力影響,以「利他」為主要動機比想要報酬更容易被社會所接受。在其他學者研究中,還納入評估孕母資格的代孕服務機構影響。
以此延伸再查閱其他文章,會發現不同國家、區域的代孕展現出不同樣貌。哈佛法學院畢業的潘麗娜(Lina Peng)律師在2013年刊登於《美國大學性別社會政策與法律期刊》的文章中引用各方研究,指出孕母經濟與生活狀況並沒有反對者想像中貧困、拮据(這也關係到該州相關法令對孕母資格的限制)。但該文也坦言代孕動機本身仍然複雜且難以單一歸因,因為動機出於個人主觀且受限於社會框架。
專研人權議題的赫穌斯・墨拉(Jesús Mora)博士在2021年發表的文章中以印度代孕為例,談到當「準家長」與孕母有經濟能力落差時,準家長會藉由強調「援助弱勢孕母」以消除剝削女性、商品化子宮的焦慮。且孕母和準家長之間的正向情誼,也很可能隨著代孕子女出生、契約結束而終止;這顯示孕母與準家長各自動機並不對等,孕母可能是基於「利他」,但準家長可能只是為「會得到的東西付出代價」。
社會人類學家薇洛尼卡・西格爾(Veronika Siegl)在2023年出版探討俄羅斯和烏克蘭代孕議題的專書《親密的陌生人》中,收錄多位孕母訪談;有孕母在懷孕期間很開心,但產後感到後悔、有罪惡感。也有孕母本身是單親媽媽,在學校食堂領取微薄薪資、經濟困頓,在準家長口中卻是「經濟穩定的教師」。該作者也提到在俄羅斯、烏克蘭,代孕被視為「工作」的現象,較美國等其他允許商業代孕的國家、地區更為明顯。
上述是國際的論點,但台灣是否有近幾年進行調查、聚焦於國內民情的相關報告可以參考呢?
關於「無償」的利他代孕,筆者查詢資料時還有看到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二屆委員顧燕翎的文章〈母親、子宮、精卵、市場的糾葛與迷思:代理孕母全球化現象下思考台灣〉。文中點出若要求代孕者無償服務,包含專業醫療人員、代孕服務機構人員等相關人士是否也應照「利他」原則無償服務?否則這是不是為針對健康女體的剝削?
上述文章也特別澄清何謂「生育權」。根據1994年在開羅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結論,CEDAW所保障的生育權是指自身的健康、營養和照顧獲得滿足,不是指使用他人身體的權利。這種原先定義與世代理解的差異,也值得好好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