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義遺址條例立法 公民團體籲勿混淆威權時期定義

(相片提供/台權會)

【林婉婷採訪報導】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行政院於去年7月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包含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鄭南榕基金會在內的10個公民團體,特於今年1月9日上午假立法院舉辦聯合記者會,當中強調不義遺址的特殊性,因此現有文資保存法律無法滿足而需要另立專法的;也呼籲部分立委不應混淆威權時期定義,根據《促轉條例》定義,威權時期指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該條例所處理的是威權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的轉型正義事宜。

該場記者會主持人為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發言者包含:台灣永社副主任黃慧瑜、彭明敏文教基金會常務董事羅浚晅、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董事戴瑋姍、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秘書葉旖旎、台灣共生青年協會秘書長潘美、鄭南榕基金會執行長劉璐娜、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潘威佑、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副理事長林芳如、魏廷朝人權文教協會執行長莊秉璋。

黃慧瑜指出,若檢視文已公告的42處不義遺址和已揭露的64處潛在不義遺址,會發現多數遺址地景已經改變、失去白色恐怖時期原建物,少數保有遺構者也亟需修繕。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過去這些遺址必須符合文資定義才能獲得修復、保存;然而不義遺址通常無法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定義。

不義遺址是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目的,所為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包含羈押、審判、刑求、監禁、處決等場所或相連場域」,重點不是建物有何特殊造型、工法,而是曾發生於該地的「歷史事件」。這也是《不義遺址保存條例》具有立法急迫性的原因。她以正在興建中的華山司法園區為例,若是《不義遺址保存條例》儘速通過,當中的「華山貨運站櫛型月台」有望被完整保存。

羅浚晅強調,不宜將威權時期定義擴張到清領、日治時期,是因為當時的政權並沒有「民主轉型」的過程,因此就不符合《促轉條例》。他也直言,不義遺址的保存是與時間賽跑,而最希望這些遺址隨時間消失的,就是當年製造白色恐怖、國家暴力的人。

戴瑋姍認同現行《文資法》不足以保存不義遺址和相關歷史記憶,需要有更強力、更完善的法規來保障。她認為部分立委透過擴張威權時期定義,是意圖淡化對過去執政時對台灣人權侵害的事實;包含荷蘭、日本等殖民政權都已經離去,對於當時造成的不義,可以國際法處理,然而國民黨還在台灣、甚至還是有可能再度執政,勢必要面對過去造成的人權侵害問題。

葉旖旎批判部分立委以擴張威權時期定義來模糊焦點、淡化侵害歷史的行為,並補充除推動《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也應該推動《文資法》修法、加入轉型正義標準,而「無遺構」場址、例如立法院附近的青島東路三號等,應該以長期標示或立牌說明歷史事件。而潘美則點出,如果要擴張《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當中的任何條文,唯一支持的是將政治受難者廣義抵抗國家暴力的場景也納入其中,但前提還是要扣合《促轉條例》。

對於《不義遺址保存條例》造成社會對立的說法,劉璐娜指出黨國欠缺反省,並提醒立法委員們要正視「他人的傷痕」。她認為原住民族的歷史傷痕確實需要正視,而現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承接「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任務,總統賴清德也承諾會持續推動原住民希望工程;希望不同族群、黨派的立委對於不同時期、類型的轉型正義都能關注、支持。

潘威佑以教育者角度強調《不義遺址保存條例》對於人權和民主教育的重要性;而林芳如以台中市的「和平日報社」被拆除事件,強調缺乏法律保障和徹底調查,導致不義遺址被拆除是摧毀地方記憶的不義之舉;莊秉璋則從「立法精神」角度,提醒認識過去歷史、清楚現在處境,才能對國家未來走向做出正確判斷。

延伸閱讀:民團籲正視不義遺址 勿漠視民主努力

我有話要說